我是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营山县宽带的投资型代理商,于2007年3月与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投资界面、佣金比例、佣金时间等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联通授权我代建了他们的投资界面并投入运营,代建工程款通过艰难的法律诉讼才得到追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发展用户,但佣金分成上,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一直拒绝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也不配合与我方进行业务佣金对账。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于2015年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依法进行了民事裁定,南充联依然以属于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对账数据。在我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通过邮件发过来部分时段的用户使用费和佣金明细。我们对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比对后发现以下问题。 1 ; 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未将收取的用户使用费全额存入用户账号,差额部分不知所踪,采用赠送的方式来达到减少用户缴纳使用费的进而少计佣金分成的目的。 2 :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 3: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漏计部分时段的用户使用费和佣金分成并荒谬解释是系统数据丢失。 4;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擅自改变用户宽带缴费方式。用户宽带费合并到手机通讯费用上,致使我协议约定的佣金分成无法实现。 诉讼期间,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我并不知情且单方对双方合同约定的佣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的文件。 我是投资型代理商,按联通单方面调整的政策计提佣金会使代理商严重亏损的结果,严重违背了合同互惠互利的基础。因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一直拒绝与我方进行对账,我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对双方共同抽选的鉴定机构且自己提供数据作出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在鉴定过程中又再次单方提供数据要求鉴定。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事后提供的数据与之前提供的数据存在诸多不一致和矛盾之处,鉴定机构对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提供前后矛盾的数据给法院作出书面回复,因其前后数据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予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作出一年后,负责本案一审的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未判定联通违约,未判定南充联通补偿任何损失,判定南充联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的诉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判定南充联通支付应付未付的佣金并支付2017年后按4.35%的年利息(我的诉求从违约之日起) 3判定联通承担部分(约54%)的诉讼费(我的诉求全由被告承担) 我深知作为一个普通个人和国企诉讼维权的难度,没有时间、金钱、更耗不起,所以判决作出后,积极的与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的领导协商,双方均表示放弃上诉。 没想到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竟然对自己没有任何利益损失的判决提起上诉,霸道的声称不能让其它县市投资型代理商跟风,他们代表国企,愿意协调关系,拖垮我也不会支付应支付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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