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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宁夏司法不公 将受害人逼上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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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校副校长殴打学生 校长撑腰  法官站队 强奸法律
宁夏司法不公 将受害人逼上梁山
2017412晚上十时,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寻衅滋事,对我儿子进行暴力伤害。殴打后,姚远及其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四名教职工对我儿子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还继续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在报警并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四名打人者给予了治安拘留5——12和行政罚款500——1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其后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赵惠娥更是公然地叫嚣:“随便你告,无所谓”。
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四道法律程序,但公平正义在这四道关口均失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司法部门居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书证、电子证据视而不见,对我提交给的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大量证据置之不理。
根据我孩子及事发当时众多同学的目击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资料、劝阻打人的过路的周姓同学在接受学校保卫处调查时的陈述及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现场调查视频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这一行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且确实存在严重的殴打行为。但法官不仅无视这些证据还无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仅根据宁夏理工学院无证据支持的一番说词,就否定了打人事实,否定了存在侵犯隐私、网络攻击、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认定了一个恐怕连法官自己都不会相信的案件基本事实——四个男人对一名学生的暴力行为在民事判决书中变成“拖拽行为”和“不文明的管理行为”。更有人在法庭上公然地阻止我行使证据提交权利,粗暴干涉我的诉讼权。于是,判决书只能对相关事实部分的描述采用含糊其辞的说法,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不公的民事判决。
一个法官的胆大妄为,这不能让我奇怪,因为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外地学生家长去控告当地的人大代表、学校法人本身就是一种很无奈的举动,是在赵惠娥校长嚣张之下的无奈之举。但令人奇怪的是这样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而行且还不具备基本的逻辑和基本的情理的判决书居然能够一路绿灯,连续让四家宁夏当地的司法机构都不能制止,那我就不能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确实不能谈论司法公正。能够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官们,在于他们心中的那把法律天平称量的一定不会是公正和正义,只能是利益和权势!
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判决几乎已完全破灭了我期盼用法律方式获得公平正义的希望,我看见在权势的勾结和利益的交易下,丑恶在横行,基本道德被践踏,法律被公然地强奸,社会的公平正义被无耻地践踏!我用二年的时间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之所以如此坚持,在于我对法制精神的坚守,但宁夏三级法院显然并不能承受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让我对宁夏三级法院充满了失望。宁夏当地的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四道关口都失守了,证明了什么?至少证明200万网民的围观也不能阻止这些人的肆意妄为!至少证明他们没有将任何党纪、国法看在眼中,法律在他们手中的只是玩物而已!
我向宁夏纪检委、区教育厅、市教育局分别实名举报了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的违法行为,举报至今一点回音也没有(只有区教育厅出具了一份不予接受举报的通知),这些职能部门居然连一个核实的电话都没有打给我,面对实名举报不查、不理是何道理?这种做法让我无法理解!看来学校在当地确实具有的强大势力!赵惠娥校长确实有“随便你告,无所谓。”的嚣张底气!
我们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党纪监督部门,可事实告诉我,不能指望于宁夏这些部门对自己职责的坚守,在权势面前只能集体失声。我只能通过法律找寻正义,但是,我一次又一次的坚持,换来的却只能是深深的失望,宁夏司法系统的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嚣张底气何其之深,毁掉了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难道只能以暴制暴,只能让我们大众拿起刀剑自卫?在我亲身体验了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司法运行之后,我才理解为什么法院会成为门禁森严的地方,为什么会有人对法官进行报复性伤害!因为那是绝望的呐喊!是用生命对司法不公的抗争!
与伤害我孩子的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姚远、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之流相比,我更加痛恨为虎作伥的帮凶,因为你们比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姚远之流更加令人厌恶,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存在,他们才能如此肆意妄为。赵惠娥、姚远之流对我孩子的伤害,那只是被咬了一口而已,是外伤,但你们的作为却是病毒,是传染病,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利益,还有我们老百姓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任,对法律的尊严的渴望。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屏障,但这道屏障被这样的人所掌握,那只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剧!
当正义无法通过法律伸张时,当宁夏公权机构集体渎职时,我只能执着地举报,用置之死地的决心与那些恶势力斗争到底!
现附上我向宁夏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送交的抗诉申请书全文。
实名举报人:杨周
电话:13908152393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此处略去相关个人信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理工学院
地址:大武口区星海镇山水大道学院路一号
法人:赵惠娥  职务:宁夏理工学院校长   电话:13909560208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格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宁02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申679号民事裁定书、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石检民(行)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四份法律判决文书之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抗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民初54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宁02民终22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申679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石检民(行)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4份存在严重问题的法律文书,还法律之公正。
二、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以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1、判令被申请人分别在国内十家以上媒体就其暴力伤害行为、捏造不实言论侵害名誉权、利用网络侵犯隐私权、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杨弘毅身体健康、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99000元,判令赔偿申请人杨周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6800元,合计赔偿金额105800元;3、判令被申请人宁夏理工学院返还杨弘毅已交纳的学费及赔偿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学业中断的经济损失,共计58000元;
三、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对申请人合理怀疑的法院相关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给申请人及了解此案件真相的约200万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抗诉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对当事人损害认定不明,判决并非依据相关证据而进行的情形,无法让申诉人释怀对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交易行为或干性因素的怀疑,特申请抗诉。
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庭没有调阅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
在一审庭审之前,申请人就以书面方式向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送达了法律意见书,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之所以做出这个请求,是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个人之力收集这些可以充分证明4.12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此,为确保起诉事实的完整性,故向一审法官请求由法院出面收集已有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证据。但事实上,一审法官从没有收集或使用这些已有证据,致使一审判决中遗漏了被申请人的员工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申请人杨弘毅殴打行为的认定,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
2017年12月24日,申请人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收到判决书以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10分给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打了一个电话,问了他2个问题——法庭是否已经调阅了关于2017年4月12日晚发生事实的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作的治安调查笔录,答案是否定的!第二个问题,作为主审法官是否已全部阅读查看了申请人在起诉阶段就已提供给法院的书证和电子证据,答案也是否定的。
二、原审判决遗漏了被申请人的员工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申请人杨弘毅殴打行为的认定。
2017年4月12日10点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一行人在酒后闯入我儿子所在的学生宿舍,因我儿子眼镜腿上绕的卫生纸被姚远视为香烟,于是,姚远首先动手殴打我儿子,在场的其他三名教职工紧跟着也参与了对我儿子的群殴。殴打后,三名姚远的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姚远手下的三名教职工对我儿子进行了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期间,姚远等人还强令几名同学像罪犯一样地蹲在墙边,遭受到罪犯一样的屈辱。
上述事实,有我孩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记录、我孩子同学(有至少2名现场的同学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证)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情调查记录、在场学生录制的现场打人视频、上前劝阻打人的过路周姓同学的向学校相关领导陈述事情经过时的陈述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调查视频、学校法人赵校长在手机中亲口向我承认打人事实的录音、打人者常务副校长亲口对我承认打人事实的录音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这些事实均是经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并依据调查结果对以上违法行为人给予了5——12天,500——1000元的治安处罚。这些证据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却对申请人提交的这些大量证据根本视而不见,致使原审判决未对上述殴打事实予以确认,属于法律上遗漏了重要事实的情形。判决书无任何证据支持地将四个男人对一名学生的暴力殴打描述为“拖拽行为”和“不文明的管理行为”,明显是一种偏袒行为,其动机值得怀疑。
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有意对提交的大量证据视而不见,致使一审、二审判决均未对上述殴打事实予以确认,属于法律上遗漏了重要事实的情形。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应当事人书面请求提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这一重要证据,没有正视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很显然这决不是法官的业务素质或一时疏忽可以解释的。
三、原审判决在无任何理由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否定了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进入学生宿舍是否饮酒的事实认定
根据我孩子及事发当时众多同学的目击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资料、劝阻打人的过路的周姓同学在接受学校保卫处调查时的陈述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现场调查视频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这一行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但民事判决书却认定是否饮酒与本案无关。
是否饮酒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本案法律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事实发生的归因所在。姚远及手下等人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现已无法确定,但至少申请人认为打人行为与姚远等过量饮酒导致的行为自控力下降存在直接关联性,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但法庭对是否饮酒这一事实有意不给予认定,声称是否饮酒与本案无关,这样的判决认定无法让申请人信服。
四、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事实公开发布虚假性公告,严重侵害杨弘毅名誉权的事实认定。
2017年4月14日,学校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和学校撰写的相关情况说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网上搜索,查找到大量网页,从而拍照进行记录(为提高我的照片的真实性,申请人专门用一张2018年4月2日的《凉山日报》附于照片下部),共向二审法庭提供了达55个网站转载此信息的截图。这份公告在时至2018年4月2日——网络上还大量存在关于这个公告的网页记录。全国有几十家的网站进行了转载,从知名网站网易、腾讯、中华网到各地的地级政府网站均有大量转载,说明这个公告的影响面是全国性的,且持续时间长达近一年。
申请人向一审法庭出示了《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一系列证据后,被告方代理律师声称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一审和二审法官均接受了宁夏理工学院的不实辩护意见,无任何证据支持地称公告发布于学校内网。在宁夏高院的裁定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理工学院于2014年4月14日在校园内网上公布了自行调查的事件情况,并没有通过任何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个表述是与事实明显不相符的,因为,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和截图可以证明,学校是通过其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的,且其对外公布的公告和情况说明为全国几十家网站进行了大量转载。这个证据的真假和造成的传播影响仅需要用一分钟时间上网就可完成查证工作的,但显然法官并没有进行核实,只听从辩护意见就直接认定了一个虚假的结论,为此申请人坚决认为这是法庭对事实认定不清的表现之一。申请人不禁要质问宁夏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你们是如何进行案件审理的?有什么证据或理由可以让你们在判决书、裁决书中作出与事实相矛盾的结论?明目张胆地为违法人开脱的底气何在?
五、一审、二审法庭均没有对学校采用老师签名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进行认定。
学校在2017年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强迫大量不在事发现场的老师签字证明是申请人动手打了去检查学生宿舍的学校领导,并在文中对申请人进行严重的人身攻击,企图通过政府干涉方式达到抹杀殴打事实的目的,推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的事实。
学校炮制的这个签名信对整个事实进行完全的颠覆,虚构出申请人首先动手打辅导员的情节,对申请人进行令人发指的人身攻击。这个证据证明学校实施了针对我个人和我孩子的严重人身攻击行为,可一审、二审法官居然只听学校的辩护意见就认定无法证实这是学校所为,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难道有活雷锋在为学校做这件事?难道几十名学校教师的签名是假造的?申请人提供的这个证据只需要经过笔迹鉴定就可知道真假,没有经过鉴定,就直接给予否定,且没有任何理由就否定申请人的证据!这样的庭审意见居然可以出台,申请人不能不怀疑相关法官与宁夏理工学院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网上公布学生隐私信息,严重侵害申诉人杨弘毅的隐私权的事实认定。
学校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的不良影响还体现为对我儿子的指名道姓。我们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和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对外发布针对个人的相关事实时,应严谨、郑重,决不能轻易地指名道姓。即使如被告方代理律师声称的那样——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也同样对我儿子造成了损害,因为学校采用了虚假的陈述性误导他人,并采用了指名道姓的方式直接侵害了一名学生的声誉,至少在学校范围内已事实上形成了对我儿子的不利影响,我的孩子以后如何面对他的同学?况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这个公告的广泛影响性,学校的做法是让我孩子无法继续求学的直接原因。
学校为了给违法行为实施人开脱罪责,在网络上对我和我儿子极力抹黑,将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我儿子描述成为一个问题少年,将我儿子挂科17科的事公之于众。是的,宁夏理工没有用红头文件来公布这一信息,而是采用所谓的小号这种更加阴险的方式来公布的,但这些只能是学校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是如何出现在网络上的,让我儿子的如此隐私性的信息公然地出现在网络上,其目的是什么?我及我儿子从没有授权宁夏理工学院公布这些信息,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这分明就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从而导致我儿子的同学及广大网友对我儿子的负面评价,出现大量针对我儿子的指责和漫骂,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对我儿子造成了隐私侵权和精神损害。
一审、二审法官声称无法证明这是宁夏理工学院所为,那么,我不能不质问法官,如何解释我儿子的隐私性信息出现在网络上?不是宁夏理工学院的相关领导人所为,那么还有谁能够发布只能为学校掌握的学生个人信息?发布如此内容的攻击性信息的目地何在?法官没有事实根据且极不具备逻辑性和基本情理的判决意见就这样公然出现在了判决书中,这显然与其办案业务能力无关。
法庭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对我孩子和我个人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上发表了关于本案的实名举报材料和相关评论文章,公开了事实真相,在我文章的跟贴中出现了采用小号方式表达的对我儿子和我个人的人身攻击性内容——在我网文的跟帖中,有人用一种与其高校领导人身份极其不符的粗俗语言——“馿日的”对我进行了漫骂和侮辱。
我之所以肯定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出自学校领导人之手,在于这些攻击性内容中出现了我与学校领导在学校会议室展开善后事宜讨论时的细节内容,而参加这个协调会的人员只有几名学校领导,谈话的细节性内容能够出现在网上,只能证明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学校领导所为的,或者即使不是学校领导亲自做的也是出自于领导的授意。
宁夏理工学院辩称无法证明这些行为系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所为,法官无任何证据且极不合理地采信了这个意见,因此,法庭没有对此事实进行认定。那么法官也许可以告诉我们为什么只有学校领导才知晓的隐私性信息能够出现在网络上?现在这些谈话内容出现在网上,是如何让法官相信这不是学校相关领导所为的?只有学校领导所知道的谈话细节内容出现在网上——这就是结果,至于它如何出现的,难道法官就没有理性可以辩别?如此无基本理性和逻辑性的法官如何能够担当法律之尊严?学校的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居然能够让法官视而不见,如此轻松地逃避法律的惩罚,还有什么法律公正可言。
一审、二审法官均认定人身攻击行为无法证实为学校所为,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难道有活雷锋在为学校做好事?这样的庭审意见居然可以出台,我不能不合理地怀疑法官与宁夏理工学院之间存在什么交易行为。
八、申请人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申请人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7413日,申请人杨周从西昌坐飞机直飞银川,到宁夏理工学院处理善后事宜时,只有一个想法——我孩子在学校已就读三年,还有一年就毕业,此事不能影响到我孩子的顺利毕业,我只需要一个事实的认定、一个道歉、一个不影响申请人继续就读顺利毕业的保证。
由于发生于公众场合的公然殴打行为已让申请人感觉颜面扫地,无法面对自己的同学,自尊心受到强烈伤害,而学校后续施加给申请人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让申请人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害怕在学校被报复、被伤害,丧失了继续读书的一切可能性,只能被迫退学。被迫退学这个决定肯定不是我们申请人所愿意的选择,因为这必然将对申请人的一生造成无法挽救的严重影响。首先是学业中断,无法获得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毕业证,其次,是浪费了宝贵的三年学习时间,只能再花费时间和金钱重新去学习新的生存本领。再次是将形成一个无法向别人解释的污点记录,成为一生都无法回避的记忆,成为影响一生职业发展的遗憾。被迫退学这是一个无法让我们申请人接受的后果,而这个后果的出现居然只是因为一个学校领导人的一次酒后行为!居然是因为学校对违法当事人的无底线的庇护!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的无耻践踏!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精神的傲慢和嘲讽。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规定,对于挂科学生可以申请重考,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毕业的,还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因此,学习成绩决不是我们申请人决定退学的根本原因。在事关我孩子终身大事的时候,只要有一丝顺利毕业的可能性,我会不顾申请人的长远利益而让申请人退学吗?显然,在学校如此对待申请人的情况下,已显然申请人无法在学校继续正常上学。
由于学校的原因导致了申请人无法完成学业,无法获得人生发展的机会,面临这样巨大的损失,难道还不能向学校主张退还学费?就是从合同法角度出发,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无法达成预定目地,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学校的原因,曾支付的学费无法达到当初支付的目地,也应要求学校返还这一部分不当得利呀。
宁夏理工学院认为申请人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申请人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的被迫退学系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其民事责任。学校可以提出如此的辩护意见,但法官居然全部采纳此意见,就让我不能不认为法官的此种态度存在严重趋向性!有什么证据和理由可以支撑法官全部采信宁夏理工学院的辩护意见?按此逻辑,天下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肯定可以找到一个理由为违法行为人进行开脱!法院认为申请人被迫退学只是申请人学习成绩的原因与学校无关的推论是无毫无道理和根据的,作出如此推论的法官他首先是冷血的,然后是怀抱着令人生疑目地的。
杨弘毅的退学是受到被申请人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的殴打行为及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不实言论,侵犯杨弘毅的名誉权导致的重要损害结果,是在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不得不采取的必然措施,是与违法人宁夏理工学院的持续伤害密不可分的必然结果!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即然宁夏理工学院事实上对我孩子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原审判决认为退还缴纳的学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此,申请人认为原审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宁夏理工学院返还再审申请人杨弘毅的三年学费及赔偿损失,共计58000元。
九、法庭对申请杨周维权费用的认定极其不合理。
作为申请人杨弘毅的父亲,在事情发生后为妥善处理事情,而多次往返于西昌与石嘴山之间,仅单程的飞机票费用就已经超过了原审所认定的1324元。大量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申请人当时没有起诉的想法而对票据没有及时进行收集和保存,才致使出现了票据与实际支出不符的问题,但没有票据不代表申请人就没有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事实上申请人多次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早已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6800元。申请人为了维权特别请假在宁夏前后呆了17天,前后共5次往返于西昌和宁夏之间,难道只会发生1324的经济损失?仅我前后支付的快递费用就近800元,聘请律师的费用就远超过法院的判赔金额,但我并没有就此提出索赔主张,我索赔的只限于对我孩子伤害部分和我维权而直接发生的金额。
申请人杨周为合理、合法地解决此事,5次往返于西昌和宁夏之间,确实发生了大量的交通费、差旅费费用。从西昌到成都的单程飞机票是1200元,从成都到银川的单程飞机票是800元多,一个单程就是2000多元。申请人受打人事件的影响真实地发生了这些经济损失,难道不应向侵权人主张?向法院提出68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只需核实这一费用产生的合理性而已,难道法院还需要像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去核对每笔费用的真实性?如果法院只对票据进行认定,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十倍这一金额的票据,法院也全部给予认定?申请人认为法院只需要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以上费用并没有计入因此事的影响而发生的时间成本和申请人付出的精力,更没有计算为维权而聘请律师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难道不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之一。
十、法庭交给申请人签字的法庭记录没有完整记录申请人的意见,且申请人在法庭上的发言被6次打断,极大地影响了申请人正常诉讼权利的行使,怀疑一审中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在庭审结束给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时,申请人发现有大量申请人的发言内容没有被记录在案,对此情况,可以对照法庭录像资料查证。
2017年12月24日,申请人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收到判决书以后,申请人杨周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10分用手机13908152393与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的15008669096号码进行了通话,申请人问了他2个问题——法庭是否已经调阅了关于2017年4月12日晚发生事实的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作的治安调查笔录(在一审开庭前,已书面向法官提出了调阅这些直接证据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第二个问题,作为主审法官是否已全部阅读查看了申请人在起诉阶段就已提供给法院的全部书证和电子证据,答案也是否定的。
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面对申请人杨周的质问,他的回答是:法官只需要对法庭上呈现的证据负责,不需要去阅读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但问题的关键是,他在法庭上曾6次粗暴地打断或制止了申请人杨周在法庭上的发言(有法庭录像可以证明),致使申请人杨周在一审中不能完整地进行证据提供和证据质证,严重地影响了申请人杨周正常进行质证和发问的权利,影响了申请人杨周合法诉讼权利的履行。作为一名主审法官不进行事先的案件诉前准备,在证据还没有完整展示之前,主审法官肖占斌就急忙进行了所谓的法庭小结,而这样的法庭小结并不能让申请人的认同,针对申请人对法庭小结的当庭异议也是直接被打断。
申请人在二审中向法庭重新提供了55个网站上留存的网页截图证据,被申请人提出这些新增加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意见。是不是新证据,法庭可以对比一审的法庭记录做出判断,但显然,二审法庭直接无视了申请人提供的大量有力证据,不愿就这些证据进行质证。针对申请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七个新证据,宁夏理工学院的辩护律师提出不是新证据的意见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居然采信了这一说法,拒绝当庭就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证据质证。申请人无法理解二审法庭有什么理由和事实拒绝新证据质证!申请人认为法官的这些无法让申请人理解的行为,绝对无法让申请人解除怀疑。
在整个一审和二审的庭审阶段,申请人共向法庭提供了多达100项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连质证的过程都没有,就被一句“不认同”就被轻松战胜,这样奇葩的事居然就发生在标榜公正的法庭上!   
被申请人在整个一审和二审中的庭审现场仅仅提供了一份杨弘毅的学习成绩汇总表和一份标志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疾病证明书作为其辩护的证据,但这2份证据与殴打事实和学校侵犯申请人隐私、名誉并无直接关系,那么多有力的证据在宁夏理工学院一句“不认同”的意见下就变成了一张张废纸,出现了大量证据不敌一番谎话、空话的怪事,庭审居然不用证据说话,那些苍白、空洞的辩护意见经过一番运作后,居然可以轻松地战胜申请人提供的大量且确凿的证据。
这样的事实,无法让申请人放下对法官的怀疑,申请人认为我的怀疑是合理的。
十一、纵观整个庭审过程几乎就是一场闹剧。
    学校的辩护律师提出我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不能代表我孩子进行诉讼;我孩子不是名人,因此不能具备独立的人格,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样几乎如同笑话的辩护意见居然出自专业律师之口,其业务能力可想而知,但就是这样水平的律师居然可以不用证据(因为他也拿不出对学校有利的证据,能够拿出的证据就是杨弘毅的学习成绩汇总表和一份标志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关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不能饮酒的所谓疾病证明书作为其辩护的证据)就可以推翻所有证据和事实,没有丝毫证据支撑的谎话、空话能够让法官无条件地全部接受,这就是法律被强奸的结果,我不能不认为这其实就是暗箱操作的结果,我的失败并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酒桌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遗漏了被申请人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杨弘毅殴打行为的认定;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不实言论,严重侵害杨弘毅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事实认定,遗漏了学校采用老师签名信方式对我孩子进行人身攻击的认定;法庭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对我孩子和我个人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认定;没有对我儿子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我儿子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正确的认定,并且,原审判决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宁夏理工学院对申请人杨弘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此案案由本身并不复杂,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令人奇怪的是,本案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居然复杂起来。在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和当地政府联合调查组的得出调查结论之后,且本案已经在网络上得到广泛传播的情况下,宁夏高等人民法院以下三级人民法院还能够不以事实和证据为判决之准绳进行判决,而是肆意妄为的判决,这首先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事实和证据的强奸!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蔑视!对这样的审判结果申请人深表失望!宁夏三级人民法院用他们的行为告诉申请人,他们不能担负起人民对其法律公正的期望。这样的结果申请人不接受!面对这样的结果,申请人在无法释怀这个案件存在某种交易的怀疑的前提下,只能通过持续且坚决的态度和方式去维护法律之尊严!
申请人认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产生这样的影响:首先是让在4月12日晚上目击了打人事件经过的在场学生发现——原来社会现实是如此冷酷!事实可以歪曲,权力可以改写结果。从此,在他们还没有走出校园的时候就对我们的社会环境认知留下不良印象。其次让超过200万在网络、电视、自媒体上了解事实真相的广大网民有了想象的空间,使他们对我国法律尊严产生疑虑。再次是让我儿子承受再次的人生打击,他将从此不再相信公平和正义,他的人生际遇也会通过亲朋好友的口口相传而发展为一种社会负能量,影响到更多人群。再次是将影响到宁夏理工学院领导人的理性,让他们以为他们可以主宰一切,助长其嚣张气焰,必然会再次地采用违法手段侵害更多学生的利益,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性。最后是让广大公民对我们的法制体系产生不信任感,损害了法院这一公权机关的公信力。
申请人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不充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严重显失公正的。本案在经过了一审、二审、高法的裁定、当地检察院的审查后还是得不到法律的公正,显然并非是证据和事实的原因,而是出现了人为因素!存在当地黑恶势力的介入,存在权势对法律的强奸!本案的判决存在如此明显的错误,却一直得不到纠正,无疑是对我们法制体系的嘲讽,也让申请人无法向200万以上了解此案真相的广大网民交代。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也不能迟到!为了国家法制进步,申请人只能本着对法律公正的坚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文书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共2份
2、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3、二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4、再审裁定书复印件1份
5、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1份
6、民事抗诉申请书2份(签字件)
7、授权委托书1份
二、提供以下书证类证据:
1、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的鉴定委托书。
3、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的鉴定意见告知书。
4、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损害赔偿告知通知书。
5、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四份,编号分别为石大公行罚决定(2017)第230、231、232、233号。公安机关对涉案四名人员分别处以500——1200元的治安罚款和5——12天的治安拘留的处罚。
6、宁夏理工学院的(2017)48号处理决定。学校对四名涉事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上前劝阻打人的过路同学周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学校讯问调查时的手机录音整理稿。证明在我儿子被强行拖出宿舍带往学校保卫处办公室的途中,还继续存在着殴打行为——且这种殴打行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打人者当时确是满身酒气;在学校保卫处办公室,学校副校长姚远曾继续对我儿子施暴;在学校保卫处进行事件调查之前学校已先入为主地将到整个事件定性为肢体拉扯。
8、赵惠娥校长与我手机通话录音的整理稿。2017年4月15日22点03分,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惠娥校长与我本人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她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9、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在会议室对话录音整理稿。2017年4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本人在学校会议室直接对话时的录音,录音中他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10、学校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官方微博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个公告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截,几乎包括全国所有知名网站,我向法庭共提供55件网络截图复印件,证明学校对我孩子指名道姓且虚假的事实陈述已在全国范围内对我孩子造成严重伤害。
11、学校2017年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强迫大量不在事发现场的老师签字证明是我孩子动手打了去检查学生宿舍的学校领导,并在文中对我孩子及我个人进行严重的人身攻击。证据证明学校实施了针对我个人和我孩子的严重人身攻击行为。
12、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中发表文章后的跟贴截图的复印件。
13、市政府处置领导小组情况通报会的录音整理稿。
14、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所做的案情调查材料复印件。公安机关的问询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姚远等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在对学生殴打后,他还继续强令涉事同学及一名过路同学像罪犯一样蹲在办公室的墙角,对学生实施了这一侮辱行为。
15、家长杨周来石嘴山市处理善后事宜发生的部分费用之单据。
16、原告的伤势鉴定报告——由公安机关在事发第三天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
17、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公众号发布的微博截图。
18、我孩子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聘书。
三、提供以下电子类证据(存于光盘中)
1、原告同学在事发当天用手机所拍摄的视频材料;
2、宁夏电视台《直播60分栏目》的直播节目。其中包含记者的现场采访视频材料。视频中包括对我孩子伤势的展现及在场同学对当晚情况的陈述。这是栏目记者于在2017年4月13、14日所做的电视采访直播记录。在视频中我儿子和我儿子的同学同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一样均表述为这一行人进入学生寝室时确实满身酒气。
3、周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讯问调查的手机录音。
4、赵惠娥校长与我通话的录音。
5、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在会议室对话录音。
6、学校发布于4月14日的公告在网络上的转载情况。
7、在大武口区公安分局隆湖派出所会议室召开的4.12事件情况通报会的相关录音。证明我孩子当时并没有退学的准备,其后的退学行为是出自人身安全的担忧而为的。
8、学校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的网上信息截图。
9、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中发表文章后的跟贴的截图。
10、中央电视台网络频道对打人事件的评论节目视频
11、收集的55个网络平台转载宁夏理工学院公告的截图
四、辅助材料(申请人在网络上的实名举报材料)
1、如此司法  绝对是我们社会的悲剧
2、从奇葩判决看宁夏三级法院的作为!
3、宁夏司法系统连续四次对公平正义的强奸
4、到底是谁在纵容校园暴力行为?
5、不能让这样的奇葩判决伤害了公平正义!
6、这样的法院如何面对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
7副校长殴打学生被举报,学校起诉实名举报者侵犯名誉
8、从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判决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9、校园暴力殴打有理  网络实名举报有罪? 
10、不能让对等赔偿原则成为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
、关于本案的补充材料:
1、民事答辩状(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的书面答辩)
2、关于抗诉宁夏理工学院案的补充意见
3、法律意见书(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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