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4090|评论: 2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级法院和南充市中级法院收了上诉状、上诉费长时间不开庭不判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8-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法院和南充市中级法院
       收了上诉状、上诉费长时间不开庭不判决

       我们是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社区、大堰社区失地村民,牵涉到十二户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共计四十四人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因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初65号行政判决,于20181123日,在法定时间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了《行政上诉讼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13行初65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收款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我们凭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存了诉讼费50元。《单位结算卡》卡号:6228400467011639067。存款账户22891201040020592。存款帐户户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簿号:0000000001”为证。直到2019524日,长达六个月之久没有向我们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无奈之下,525日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催足上诉案开庭审理,至今仍然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我们又于2019626日通过邮政省内EMS1112803121825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递交了《控告书》,邮政回单载明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628日签收。至今法院监察室仍然没有任何反应,更无回复。上诉状交到法院前后长达八个月之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之规定。
       希望有关机关部门管一管,是不是把我们的上诉状及相关证据当垃圾处理了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请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控告人:赵忠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七里街道千鹤村8组,身份证号码:51293019550218085X,电话:13989193304。
控告人:张本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512930194505200874,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张芝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512930194803290855,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张先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512930195601210890,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馬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512930195407240850,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张芝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12930194409010851,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张芝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12930194202140878,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八组。
控告人:张本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12930196809240874,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张芝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512930196903210858,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张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12930196904230893,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村八组。
控告人:蒋文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12930194412200859,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大堰村一组。
控告人:高怀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12930194302240868.住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大堰村一组。

                                                                             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1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9-8-1 16: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4-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省院v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