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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恋爱期间“借名买房”,哪想女友翻脸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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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各地出台买房限购政策,因“借名买房”发生争议的案件频发。7月30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了解到,王强和女朋友陈月(均为化名)在恋爱期间,王强借助陈月的名义买房后产生权属争议,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强所有。


他出钱买房购买人却是女友


王强和陈月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王强准备在新都区买一套房子。由于当时申请的按揭贷款银行没审批通过,王强和陈月商量后,决定以陈月的名义买房,最后,房子以单独所有的形式登记在陈月的名下。


定金、首付款、契税、印花税、证照费、公共维修金、物业费等等,都是王强以陈月名义支付,按揭贷款也是王强在扣款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入到陈月所有的银行账户。让王强没想到的是,这成为陈月“翻脸不认”的借口。


房子是送的?法院不认可


事后,陈月称这是王强送给自己的房子,而每个月的转款,是王强和他的父母住在里面所支付的租金。两人牵扯不清,闹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房款和装修费用均由王强支付,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王强父母的资助,双方存在隐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逻辑关系。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这次纠纷中,没有证据证明王强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陈月。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强所有。


借名买房双方多为情侣、亲属、朋友,基于情感信任,多以口头方式约定,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官提示,不要“借名买房”,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勿贪一时利深陷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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