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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收养法对收养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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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养法是有关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是家庭中血缘关系的补充,在古今中外的家庭中都存在,是家庭关系中的特殊现象。那么收养法对收养效力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重庆律师,希望对你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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