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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什么情况下属于特殊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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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在收养中还有一个特殊收养,那么你知道什么情况下是特殊收养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先于继父()死亡时,或继父()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德州律师,希望对你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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