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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罔顾事实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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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0月诉求人向成都市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予以投诉举报被告人执业活动中违法情形开始,历时五年之久,司法行政机关推诿、搪塞、忽悠、糊弄、敷衍,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诉求人反映律师违法执业案件合理诉求置诺罔闻,涉嫌包庇、纵容,涉伞等违法行为,遇事推三阻四,态度生硬,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直至2018年3月22日诉求人迫于无奈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案件号(2018)0191行初149号),高新法院公开审理诉求人行政纠纷一案后,审判长主动要求诉求人撤销案件作和解处理。2018年8月20日司法行政机关迫于来自高新法院压力,受理诉求人递交的诉求状,并作出《受理通知书》([2018]-368)号,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诉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执业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罚。2018年11月15日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林伟投诉刘宁事项的回复》《成司投复5号》,充分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受理的律师投诉案件不予受理,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而且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懒政、怠政、赖政与“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中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2:2016年8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向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中,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作虚假陈述,自称与诉求人之间曾经发生多次【经济往来】为托词,个人又无法递交相应证据证明事实存在,仅仅是口述的情形。被告人作为律师具有很强的法律知识,完全处于“逃避法律追究意图逃脱罪行”的意识,该行为极其卑鄙、恶毒、下流。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案件笔录中,被告人虚构事实、无中生有、自相矛盾,总是以记忆模糊、记不清、忘记案件情形,明目张胆抗拒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询问。现诉求人已递交大量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银行账单、视屏证据、录音证据以及成都电视台新闻现场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隐瞒真相的方法、胡说八道、颠倒黑白、混淆事实。
3:2018年11月14日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移送被告人涉嫌犯罪线索的函》、(成司函【2018】140号),已于2018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以及卷宗材料和光盘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办案程序明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被告人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2018年10月8日司法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如实记录了询问情况,且在一审过程中,诉求人已对《询问笔录》提出质疑,司法行政机关将诉求人投诉被告人违法情况询问笔录【关键】事实证言(1、问:有无证据证明刘宁收了你的钱?司法行政机关遗漏记录2017年8月18日诉求人扭送被告人前往公安机关质证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被告人矢口承认收取诉求人赔偿金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出借许多荣25000元,此款由其妻张燕通过建行账户转至诉求人,诉求人代为被告人通过建行账户转至许多荣而已,被告人联系不到许多荣后,以(2011)成华民初字第2512号案件胜诉相要挟,强迫诉求人代为许多荣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共计:70000元。司法行政机关采用掩饰、篡改、遗漏的方法,未如实记录诉求人的陈述,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5: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作为(2018)川0191行初443号行政纠纷一案,以被告方参与庭审诉讼活动,再庭审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回答人民法院提问时,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高新法院当庭作虚假陈述,完全就是胡说八道,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影响法律服务秩序乃至司法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被告人执业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第(三)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四)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则进一步规定,律师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从中非法获利,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及介绍贿赂的违法行为。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
二:刘立勇同志滥用职权非法泄漏诉求人个人信息给案件被告,指使被告人对诉求人进行打击报复,包庇涉恶律师违法犯罪祸害一方。
1: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被告人刘宁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这不是行政执法水平问题,而是刘立勇同志不履行职责,漠视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早就把组织的培养,人民的信任,家庭的嘱托抛掷脑后,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赤裸裸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情形,其渎职、失职、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诉求人投诉律师违法案件,历经五年之久诉求得不到有效处理,他手中拥有把握处罚尺度的权力,却由于记律规矩意识的淡薄,党性原则的缺失,逐渐沦为了律师违法执业的保护伞。
2:2018年6月下午2018年11月6日晚20点58分被告人无视法律,公开威胁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诉求人,被告人狗急跳墙,顶“扫黑除恶”之风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前往诉求人工作单位寻衅滋事找诉求人麻烦未果(因诉求人当日未上班),晚21点22分被告人涉恶团伙成员使用通讯工具对诉求人及其亲属进行人身威胁,强烈要求诉求人将反映被告人违法犯罪诉求撤销,诉求人义正严辞拒绝,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造成诉求人心里恐惧、恐慌进而已形成心理强制。
3:2018年12月28日、2019年5月14日刘立勇同志已失去了党性、人性,缺了钙、丢了魂、失了根,以揭发隐私相要挟,威胁、恐吓已严重影响诉求人正常生活。刘立勇同志目无党纪国法,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明知其执业违法行为,故意推诿、敷衍、包庇、纵容、涉伞使其不受处罚,滥用职权向金牛公安分局驷马桥派出所报案势必通过刑事手段,公开打击报复诉求人,刘立勇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渎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0二条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记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依法对刘立勇同志违法情形进行处罚。
4:2019年4月23日刘立勇同志非法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指使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公开揭发隐私信息恶意举报,足以影响诉求人正常生活、工作,强烈要求诉求人停止一切司法活动的违法手段竟相上演。刘立勇同志与被告人违法行为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软暴力犯罪案件”的构成,应以软暴力刑事案件定罪处罚。将刘立勇同志与被告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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