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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再婚生育三胎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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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存在再婚夫妻各自已有孩子或其中一方有孩子的情况,那么第三胎的手续是怎么办理的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二、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于再婚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再婚生育三胎手续办理在各个城市有不同的规定。要满足以上条件的再婚生育,我国实行的是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适用各地不同政策。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张家口律师,希望对你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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