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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判后释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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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个人情况介绍:宋久群,女,汉族,1953年12月11日出生,泸州市江阳区,我赖以生存的8亩多(承包经营权证上的2.22亩是基本农田)承包地土地使用权被剥夺,2012年2月29日528.35平方米房屋被强拆,四处漂泊居无定所,2014年委托女儿沈云蓉作为代理人依法维权,2015年7月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获知房屋被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强拆。2016年我起诉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强拆违法,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和泸州中院追加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先后在(2016)川0502行初3号和(2016)川05行终87号案件中确认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强拆违法。该判决作出后,2016年底“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变更为“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街道办事处”。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在此不予阐述,下面针对泸州市财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指引下宋久群向江阳区财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你局向江阳区张坝景区征地地块拨付征收征用迁拆款的《拨款凭证(回执)》的政府信息”江阳区财政局作出“未向张坝景区征地地块拨付征收征用迁拆款”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而申请人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泸州中院先后作出(2018)川05行终44号和2019)川05行01号裁判文书后针对2019)川05行01号裁判文书申请的判后释疑。
判后释疑申请书
泸州市中级法院:
   依据四川省高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规定,申请人因对泸州市中院作出的(2019)川05行01号行政裁定书不服,申请人请贵院对该裁判书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定理由,法律适用,进行判后释疑。
     判后释疑一:被申请人区财政局作出“未向张坝景区征地地块拨付征收征用迁拆款”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区政府在7号决定书最后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泸州中院作为泸州的审判机关为何在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还要剥夺申请人诉权?
判后释疑二:两被申请人庭审中已经提交的残缺不齐、故意遮挡复印的证据张坝景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银行存款收入明细账页材料复印件并且已经质证,已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存在。为何你院还要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庇护两被申请人?
判后释疑三: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行申1147号裁定,已经明确指出泸州中院作出(2018)川05行终44号裁判文书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你院为何还作出“维持本院(2018)川05行终44号行政裁定”的矛盾裁判文书?
判后释疑四:你院为何把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沈云蓉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混在一个裁判文书中?
判后释疑五:《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庭审中你院怎么反过来审理公民?
判后释疑六:你院在本案行政案件中先后作出(2018)川05行终44号,2019)川05行01号行政裁定书。请问你院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是在阻碍中国全面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
判后释疑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前提是;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请问申请人作为公民本案诉讼过程中侵害了谁的合法权益?为何你院不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而是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判后释疑八:申请人作为农民,在没有征地协议,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赖以生存的土地被非法征占,唯一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至今没有发放,原有正常的生产、生活被彻底打乱。申请人的女儿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被滥用职权者打击报复,被非法拘禁,被故意殴打。申请人合法权益因非法占地被侵犯在前,《宪法》赋予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你院的裁判文书指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对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属于正当诉讼;”请问具体包括哪些?
综上,望你院对申请人的判后释疑,以书面形式逐一答复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久群
                     二〇一三十
  鉴于(2019)川05行再01号裁判文书中提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网络抄送: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监察委,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泸州市政法委 泸州市监察委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请上述单位督促泸州中院作出判后释疑并书面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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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1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后释疑没有答复,但是抗诉泸州市检察院受理了。可是却没有告知办案检察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楼主| 发表于 2019-8-8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抗诉泸检民(行)监〔2019〕51050000055号办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和其联系电话

发表于 2019-8-2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都报道了,还有下文?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9-8-29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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