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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群众呼声] 巴中经开区兴文街道办事处2019年脱贫攻坚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设置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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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经开区兴文街道办事处2019年脱贫攻坚水利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29日在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但是我们报名后发现文件要求1、投标人的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保护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附市级及以上人社局(厅)网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公示打印件,任职资格文件和评审审批意见表。2、要求提供近三年(2016-2018)已完成2个不低于本次招标金额的水利水电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交工验收资料并附省级网站中标公示截图)。我想请问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这是一个水利项目,项目涉及4个村,改建3口病危塘库、新建1口塘库、新建集中供水站4个,为何需要投标人的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保护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而且需要市级及以上人社局(厅)通过评审的职称证。2、招标文件要求附有省级网站中标公示截图,此条件是否属于以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未在省级网站公示中标结果的业绩就不属于真实、有效、合法的业绩?国家不是三声五令扶持企业?招投标不是要公平、公正、公开吗?现该项目设置的条件如此苛刻,如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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