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于思源大道环岛处发生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事故,事故造成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受伤。
1.事故经过:
如图所示,非机动车沿兴安中街向兴安下街行驶驶入环岛,机动车沿红色的箭头行驶,在红色圆圈位置非机动车即将驶入环岛非机动车道的时候,被飞速行驶的肇事车辆川XH921T,撞击非机动车尾部,非机动车及驾乘人员飞出几米远,造成车辆损失及人员受伤。
2.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严重擦伤,尾部损坏,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当时感觉仅仅是多处擦伤。肇事车报警,交警来到现场后,仅作简单询问和备案处理,未详细询问事故原因并作事故责任认定,备案后交警走后,事故双方也各自离开现场。
3.事件发展:
当天下午,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身体开始出现疼痛,驾驶员大腿腿部疼痛流血,走路困难,乘坐人员左手手臂疼痛,无法活动,胸口疼痛,呼吸困难!在同事的帮助下,先送两位伤者去了交警支队(百业街)说明情况,按交警指示先进行医疗,等身体好了以后再来处理,按照交警指示,伤者去了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和照片,检查结果为:无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要多注意休息,经过20多天的休息,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已感觉无碍,于2019年7月17日去交警支队进行处理。
4.时间处理:
在交警支队,交警先是叫我们自行商议私了,“各管各的”也就是车主自己修车,我们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私了不行他们就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未仔细观察,非机动车通过人行道未推行,同时路口非机动车路口未礼让机动车,造成此次事故,肇事机动车承担人员医疗费用,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车损。期间交警建议肇事车主走交强险进行赔付,但是肇事车主不愿意。
但是对此认定结果,非机动车驾乘人员现场便提出了异议:
非机动有责任:
第一,通过人行道未推行;
第二,未礼让机动车,但是当时情况我已经行驶至路口中央机动车正前方,如何避让?即使我让他他也过不去,而且即使我让他以机动车当时的速度还是会被撞到。
机动车责任: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该肇事机动车经过人行道、进入路口、前方有非机动车、前方有人行道的未采取减速制动措施,造成此次事故(可以调监控核查)
第二:雨天行车,应该低速行驶并仔细瞭望通过路口,机动车驾驶员未仔细观察和预判;
第三:碰撞位置发生在机动车左前方和非机动车左后方,未追尾事故,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应该是肇事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路口未注意观察造成追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请问交警,在不看监控,不追溯事故的真正原因,就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味希望肇事双方“私了”这种息事宁人的处理事故态度肯定不能使人信服。
希望交警一大队,调取监控,仔细分析事故的原因,出具详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通知事故双方在交警队完成事故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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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广安交警一大队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2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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