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处夹江县法院是否有临时工在当裁判?
我原告张云清为什么要请求你们?就因你们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因你们是人民的代表;就因你们是代表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利机关。
首先我要列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
根据《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关于一审对我原告张云清诉被告姓名权纠纷立案的审理问题:
今天我原告张云清为什么诉夹江县教育局都会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多次驳回,其上诉后又多次被二审撤销夹江县法院的违法裁判、并指令重新和继续审理,但发回审理的过程中又被夹江县法院多次枉法裁判驳回的情形,其实这些都是故意偏袒被告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违法裁判!
简要第一个案件:
关于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姓名权纠纷一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没有开过庭、就没有原被告的庭审记录,夹江县法院就违法的作出了一份裁定书是加判决如下的“裁判文书”《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126民初1669号。虽然我上诉后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作出的这份不适格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最后又被夹江县法院违法的判决驳回了,来回共计二次……,其耗费我一年多的时间现未得到解决。
有关法律人士问我,为什么夹江县法院审理此案会导致被二审撤销?。我的回答是:就因一审法院违背法律所规定与事实不符其作出的枉法裁判。例如:夹江县法院不按照传票时间开庭,距离开庭时间一月左右,就在本院发出开庭传票的同时(当天)一小时内就迫不及待的改变了现状,已经作出了违法的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一切合法诉请权。这个问题是夹江县人民法院不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作出的违法行为。
夹江县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有20处错别字:
最令人不服的是!就在这份夹江县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都有20处错别字。 我拿给很多小学生看这份夹江县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其他们都能检查得出结果,这份裁定书是不合格的。在这个问题上面我也非常惊讶!疑似临时工干的并作出了这份裁定书(2018)川1126民初1669号。例如:我原告起诉状列入的是,我信访期间,裁定书搞成了“我心房期间”。我起诉状列入的,就因被告管辖的原单位搞成了“就因被告管辖的元单位”。我起诉状列入的,另其要求,搞成了“另起要求”。我起诉状列入的,《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搞成了“《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来的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我起诉状列入的,被告触犯《民法总则》,搞成了“被告触犯《民法通则》”。我起诉状列入的,被告作出的惩戒骑除名依据是,搞成了“被告作出的惩戒骑除名依据是”。我起诉状列入的,1988年的12位老教师,搞成了“1988年的12为老教师”。我起诉状列入的,现就这三份材料正在乐山市,搞成了“现就这三份材料整在乐山市”。我起诉状列入的,被告说我原告申请看自己的档案是侵犯个人隐私,搞成了“被告所我原告申请看自己的档案是侵犯个人隐私”。我起诉状列入的,法院知道情况后按其规定立案重新二审,搞成了“法院知道情况后按期规定立案重新二审”。我起诉状列入的,你校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搞成了“你校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清”。我起诉状列入的,几月中,搞成了“及月中”。我起诉状列入的,相关领导隐藏加忽悠,搞成了“相关领导隐藏夹忽悠”。我起诉状列入的,伪造我原告的人事档案部分内容,搞成了“伪造我原告的认识档案部分内容”。还有,夹江县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其最严重的错误是:裁定书中滥用了法律发条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搞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个很好看出问题,裁定书中的《民法总则》下面载入的发条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还有,裁定书最后应当是裁定如下,搞成了,“判决如下”。裁定书最后应当是如不服本裁定,搞成了,“如不服本判决”、、、、。
夹江县法院在“复制”网络案例作为快速判案的方法
我认为这个都是违规行为、不作为行为、是懒政行为、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欺骗人民的行为。为什么要拿别人的案例其不适应来作为我的案件一样的作裁判?
有人问我, “为什么夹江县人民法院在2018年10月29日的当天发出传票后就马上对你原告张云清迫不及待的作出了这份《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126民初1669号,因不到2018年11月27日的开庭时间,还距离一月左右?”。我的回答很简单:就因夹江县法院利用网络的其它案例其来作出所对我的快速裁判。“这个就是所谓的复制粘贴技术可以快速的作出裁判文书”。在本案件的上诉状中我有详细的披露,其在这里我只谈自己的案件不在赘述、、、。“大家知道很多学术文章就是这样变为了‘真实’,其速度非常的快,可以不作任何思考,也不动一点点脑筋就能‘写出’漂亮的一篇论文”。
今天夹江县法院真正的作出了所谓的裁判文书
其实夹江县法院在这份裁定书中搞了二个属性,那就是真正的做出了裁判文书(有了裁、有了判)。这个不是笑话吗。裁定书名称是《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126民初1669号,但是又在裁定书最后列入的是 "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 。还有,本院又在裁定书中错误的列入了《民法总则》。这个就是本院犯了严重的错误并滥用了法律发条。怎么会在驳回的裁定书中出现了实体法的名称呢?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的应当列明其适用程序法的范畴。因此,这个问题我要问所有的法院和法律界人士,是否是夹江县法院有临时工作出的这份裁定书?反之是否是违法行为?是否是枉法裁判?是否可以作出一裁一判的文书?最后的理由是于法无据。
今天我还要问,二审法院作出的是撤销一审发回重新审理,其从未依法纠正和查处一审的这些严重的错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这个就是夹江县法院作出的不法裁判文书、是全国首例,应该说是全国唯一一个大"发明"。其一般老百姓可以被忽悠,但对我不能这样去做。
按照这份“真实的一裁一判的文书其就是搞了一个混淆不清的‘双性制’裁判文书”。就因夹江县法院作出的是《民事裁定书》,但在最后搞了一个“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所以也可认定性为“判决书”,也可定性为“裁定书+判决”。就裁定书的最后是随意的列入了《民法总则》来忽悠我。但在《民法总则》中错误的列入了《民事诉讼法》的发条,又搞了一个混淆不清的"移花接木"。我认为这些其都是欺骗我原告不懂法的一种行为、一种作为、一种枉法的裁判。我还是认为这些都是临时工干的?
诉权的博弈:
还有一审法院裁定我原告张云清不能告夹江县教育局,就因裁定书说:“因夹江县教育局系行政管理机关,其在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上列明当事人姓名的行为系行使行政职权,与当事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但法律所规定是:用人单位有权作出对职工的处理,职工就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个就是基本法和民法所规定的范畴。所以,并不等于老百姓就无权诉告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最后,我原告张云清认为这个还是临时工干的,不懂法。
关于二审发回重审的姓名权纠纷一案(二):
关于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姓名权纠纷一案,夹江县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审理姓名权的案号是(2019)川1126民初76号,因受到乐山市中级法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夹江县法院作出的这份裁定书2018)川1126民初1669号。同时,并指令夹江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这份判决书就是玩文字游戏来驳回我的,其间接的篡改了请求项:
在这个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又再次故意偏袒被告夹江县教育局,并故意在判决书中搞混淆不清的文字游戏来糊弄我原告,目的就是想方设法的推翻我原告。判决书内容一段是: “最后,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因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夹江县教育局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所以,夹江县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最后间接的篡改了我的起诉状请求项中的干涉二字,变为了侵犯二字(玩文字游戏),搞混淆不清的请求项来忽悠我、其目的就是要对接法律的有些“规定”,其为达到驳回我原告为目的。有点文化的人都知道,干涉二字变为了侵犯二字,这个解释一样吗?我认为是大相径庭的不一样。我原起诉状的请求是: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干涉原告的姓名权,并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壹万元、、。注:(本姓名权纠纷一案还未完,我会适当时机提起再审)。
第二个案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关于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8)川1126民初1873号。就因夹江县法院又违法驳回我多次。在本案中夹江县法院第一次审理后其作出的裁定书就是违法裁定的。本院是故意偏袒被告夹江县教育局,是违背事实作出的裁定书。其在裁定书内容中磨灭我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并驳回了我原告张云清的一切合法诉请权(其实我已经过了劳动仲裁)。后我上诉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是:(2019)川11民终580号,审理后,本院依法裁定撤销了这份夹江县法院违法作出的裁定书(2018)川1126民初1873号,同时,并指令夹江县法院继续审理我起诉状列入的二个关键请求项问题,“一,请求法院撤销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二,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继续履行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理。
所以,今天夹江县人民法院受令二审法院并继续审理此案,其案件号是:(2019)川1126民初598号。
在这个(2019)川1126民初598号案件的审理时间是2019年6月19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的,审理时间大概4个小时左右,由于时间原因未当庭宣判。现在已经距离一月,听说还在继续研究当中……。但是我今天要说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当时要求依法公开此案的审理,本院也同意按照法律所规定并公开庭审视频。庭审中由于本院说是第二审判庭的设备出现了问题,因此,改为第三审判庭来继续审理此案。 但是就在审理此案完后,我要求复制庭审视频,其由于审理的时间太久为由就没有进行复制。 我也肯定这个问题。后来我要求复制庭审视频本院同意复制,但只能复制了四十几分钟的庭审视频,其它剩余的就说没有了,本院最后说已经找不到剩余的视频了。所以,我认为本院故意"删除"了4个小时左右的完整视频。后来,我多次请求复制全部庭审视频未得结果。按照庭审时间大约4个小时左右,按照储存计算应当还有3GB左右的视频文件。
从9:30至14:0左右都在继续开庭审理此案。我可以从技术方面得出结论,当天是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接入成功的,并不等于本院所说的设备出现了故障。其实这些都是在忽悠我原告不懂技术。最后,我从技术深入的调查中已经得出结果,夹江县法院就是故意的不公开庭审视频,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我想,目的就是不让全国人民知道此案的真实内容。 就因被告主体是县教育局其除名我是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违法行为。 在我诉被告的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其二个法院已经查清事实,二个法院裁判书作出的内容要点是:“被告是系内部作出的这份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除名通知)”。因此,被告这份除名通知从未送达出去过、被告也多次在法庭说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除名通知原件还一直保存在人事档案里面。(很简单被告从未发出过这份除名通知)。还有,被告也从未给我原告签署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所以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存续期间无中断。 现在被告在法庭中无法举证来推翻这些事实。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按照本法规定:被告已经长期默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本法条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个事实非常清楚。
关于被告抗辩此案的时效问题:
被告是在2017年10月26日才对我原告张云清出示了一份除名通知复印件,因复印件只能起到当天才告知我这个问题,其并不等于就合法除名了我原告张云清,通知的被除名人也不是我原告,怎么是合法除名我的通知呢?同时,被告也没有办理过相关的手续、直到现在。最后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又在一份除名通知复印件上盖上宣章来证明确系内部除名通知原件复印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今天才正式的作出对我原告张云清处理事项的告知,但是今天被告盖了宣章的这份除名通知也不是除名我原告的通知,没有适格的证明文件来除名我原告张云清。没有法律可支持被告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个问题请审判长核实清楚。
关于被告抗辩其我自知道应当知道被除名的这个问题:
很简单:因法律规定的是自知道应当知道,其是双方并存的关系(二者都要知道),因被告隐藏事实作出的行为是自知道不应当我原告知道,因此,被告的这个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告这种行为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是违背法律所规定其欺骗我原告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是被告系内部作出的除名通知。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还有,在一二审姓名权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多次利用时效抗辩都都未得到支持。 还有,今天的审理是经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就本院和二审法院也从未在裁定书中采纳过被告抗辩时效限制的问题。所以,被告再一次重复依时效抗辩无效,是在浪费审理时间。很简单二审法院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在本案继续审理的案件就是合法的规定。
还有,就我原告上诉期间,被告(被上诉人)也从未同时上诉其利用时效限制为由来抗辩。所以,被告今天又来拿这个谈问题其都是无效的抗辩,于法无据。
夹江县法院的设备真的出现了故障吗:
我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搜索这个当天审理的案件号(2019)川1126民初598号,其显示当天的庭审是正常链接的,就等马上开庭。从上面显示屏就能看到链接情况(图像采集清晰、完全是正常链接的)。但是在那天,法官说不能正常公开连线,要改为第三审判庭来审理此案,我当时无疑意并听取法官的安排……。可在第三审判庭又遇到了问题“干扰”,审判庭门口要施工,施工方是法院请的,不能停工。在此案件的审理中关门都能听到门外的声音很大,但夹江县法院没有完全去阻止也没有改变其利用其它的审判庭。大家都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最严肃的地方,就学校考试也是国家命令严肃、肃静的地方(外围不能受到干扰)。我要问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难道人民法院还不如一个学校的地位更加重要,大家都知道法院是最为严肃的地方,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庭悬挂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徽,是对人民严肃判案的地方。可想而知,夹江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是如此的不尊重,把人民的合法权益及诉求视为“粪土”其不予重视,这样做得了。我以前不知道法院还可以这样对待人民的。
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审判员的签字是否合法:
在(2019)川1126民初598号的审理案件中并出现了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审判员的签字,按照法律规定这二个人都属于重要人物,怎么会不签字呢?依照法律规定这都是违规行为。
最后我要说的是:
被告夹江县教育局拿不出证据其证明把我除名。 今天被告有N个“证据”、“N个理由”其都无法抵触所谓的“除名通知”未送达的事实。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要有适格的证据,并符合证据链的规则,否则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以上这些事实很清楚你一审法院还有什么可继续研究的、、、、、“已经研究了近一月”、、、
现在我只能耐心的等待你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对(2019)川1126民初598号的判决书,我正在等待中、、、、、
原告:张云清
2019年7月18日
=======================
编辑备注:夹江县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24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