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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一未成年少年强奸幼女 一审判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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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宜宾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被兴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吴某某系宜宾市江安县人,2013年7月随父亲到兴文县一建筑工地学习开塔吊。

10月13日21时许,吴某某在兴文县僰王山镇一出租屋的床上用手机偷看色情电影后遂起淫欲邪念,便携带剪刀在僰王山镇环城路下面的树林旁边守候途经此处的单身小女孩作为***对象,经过守候没有发现作案目标而离去并决定次日早上在此守候再实施作案。

14日7时许,等到了上学经过该树林旁边小路的余某某(2002年出生,系幼女),吴某某以耍手机为掩护,当余某某经过自己身旁时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将被害人挟持至树林内,以威胁方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奸淫为目的,明知被害人系幼女,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罪。

吴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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