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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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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何在?
一个校园暴力受害者向宁夏三级法院发出的愤怒质问
事实和证据:2017年4月12日10点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一行人在酒后闯入我儿子所在的学生宿舍,因我儿子眼镜腿上绕的卫生纸被姚远视为香烟,于是,姚远首先动手殴打我儿子,在场的其他三名教职工紧跟着也参与了对我儿子的群殴。殴打后,三名姚远的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姚远手下的三名教职工对我儿子进行了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期间,姚远等人还强令几名同学像罪犯一样地蹲在墙边,遭受到罪犯一样的屈辱。
受害人的点评:如此流氓的行为居然出自一名高校的常务副校长,毫不犹豫对自己的学生拳脚相加,这种行为只能证明打人者姚远存在着严重的暴力暴力倾向。这次检查行为是事先确定的例行检查还是临时起意决定的?如果是事先确定的例行检查,为什么没有学校其他部门如学生处、教导处的相关老师陪同,特别是可能进入女生寝室的情况下(儿子所在的学生宿舍在一楼,楼上就是女生寝室),为什么没有女性老师陪同参加检查?在晚上十点这个学生都已准备就寝休息的时间点,闯入学生寝室进行检查,是否会对女生会存在一定的尴尬和不便?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那么这个检查本身是否就存在不方便透露的企图?特别是在酒后且只有一名副校长和另三名男性员工的情况下?
事实和证据:那名路过的周姓同学——出于保护他的目的,我不能提他的名字——出于正义感上前阻止四名学校管理人员的暴行时,他上前说了一句话“你们不要再打了”(有视频可证明),就因为这句话,这名与本次打人事件毫无关系的同学就被学校管理人员强行带到了办公室,在那里他也同样受到脏秽语言的污辱和像罪犯一样地蹲在墙边的屈辱。
受害人的点评:让这样一名有正义感的优秀的学生受到如此牵连,受到如此不公的对待!我深感痛心!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名优秀学生心灵的伤害,是对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的严重伤害!这将对我们社会风气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影响?以后谁还敢站出来主持正义?这样的行为伤害的是我们社会的良好风气,这样的行为远比伤害一个明确的个体更加严重,因为这种伤害指向的是我们整个社会!这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姚远也太猖狂了!
事实和证据:事情发生的第2天,受害者家长找到学校的时候,学校法人、宁夏理工学院校长赵惠娥却一口否认存在打人事实,并且很嚣张的宣称:“我们的人没打人。就是打了人,我也不可能处理我的员工,处理了我的员工,谁还帮我干活?”。
更加严重的是在学校已清楚事实的情况下(我有周性同学于4月13日被学校保卫处、学生处相关领导恐吓、威胁的手机录音,在这个所谓的调查中,学校事先就为事件进行了定性,即存在拉扯行为而不是打人),学校4月14日,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学院@方式学院发布了一则歪屈事实、抹黑我孩子的《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造成大量网站据此进行大量转载,这样指名道姓且内容不实的公告已对我儿子造成了事实上的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学校更在4月28日的致政府相关部门的老师签名信中公然地捏造事实:杨弘毅同学拒不配合,在辅导员老师将其带往值班室进行教育途中。杨弘毅撒泼躺在地上不起被拽拉。其他人员上前制止,杨弘毅突然跳起挥拳打向辅导员。事后杨弘毅肆意夸大事实并组织有关人员在网络上进行大肆宣泄。造成此事在网络上不断发酵,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受害人的点评:几十名不在现场的老师签名信就可以推翻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一个学生在面对学校领导人及其众多手下的情况下,他只会是害怕,怎么可能主动出手去打辅导员老师?一个文弱的学生他有什么样的胆量会一个人去挑战四人?一个在校学生居然大胆冲撞来检查的学校常务副校长?学校企图通过编造的事实描述将事情发生的责任归结到我儿子身上大家见过如此无耻的人吗?这样一个没有基本道德、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如此嚣张的人居然会是一所高校的校长,这样素质的高校校长能够成为我们认可的高校的领导人吗?这样的人能够让我们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她的嚣张和下作还不仅仅是如此!
事实和证据:由于学校的蛮横态度,我开始向纪检机关和媒体公开实名举报学校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学校为了给违法行为实施人开脱罪责,在网络上对我儿子极力抹黑,将曾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我儿子描述成为一个问题少年,将我儿子挂科的事公之于众。
受害人的点评:这分明就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是的,宁夏理工没有用红头文件来公布这一信息,而是采用所谓的小号这种更加阴险的方式来公布的,但这些只能是学校所掌握的信息是如何出现在网络上的,让如此隐私的信息公然地出现在网络上,其目的是什么?我及我儿子从没有授权宁夏理工公布这些信息,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从而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事实和证据:针对我的实名举报行为,我本人收集的网页截图可以证明学校管理层之间有人利用网络对我进行了漫骂、侮辱和中伤。我之所以可以肯定这样的人身攻击行为是出自于学校领导人之手,在于发表的跟帖中出现了我与学校领导在学校会议室商量善后事宜时谈论到的一些具体细节,而这样的细节只能为当时参加了协调会的学校领导才能掌握。在这个跟帖中,有人用一种与其高校领导人身份极其不符的粗俗、下流的语言对我进行了漫骂和侮辱。可面对这样的事实和证据,所有宁夏当地法院都一致地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宁夏理工学院所为,因此,不能认定存在有针对受害人的隐私侵权、人身攻击行为。
受害人的点评:参加这个协调会的人员只有几名学校领导,谈话的细节性内容及我孩子的隐私信息能够出现在网上,只能证明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学校领导所为的,或者即使不是学校领导亲自做的也是出自于领导的授意。我有理由相信这样的高校领导人其素质堪忧,其骂街泼妇的本质暴露无疑!判决书不仅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还不具备基本的逻辑和情理,当然,法官需要有意识地否定对违法人的不利证据,也应该找个能够说服人的理由呀,连理由都没有地粗暴否决任何证据和事实能够让受害人信服?
事实和证据:2018年3月1日,我收到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副本及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开庭的通知。面对我向纪检机关、媒体、网络进行的实名举报行为,他们企图用索赔24万人民币的方式让举报其违法行为的我就此封口。对此,我一口拒绝了法庭的调解,然后进行了有理有据地的书面答辩,面对我的坚决斗争,结果就是开庭时,原告缺席了第一次庭审,法庭以原告宁夏理工学院撤诉为由进行了裁决,从而有力地回击了企图采用法律方式干涉我正当举报权的图谋。
受害人的点评: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全部出自于一所高校领导人之手,充分暴露了赵惠娥、姚远之流的丑恶面貌,这样的人居然是人大代表、高校校长!
事实和证据:面对我将起诉学校的说法,赵惠娥很嚣张地说:“随便你告,无所谓。”
受害人的点评:我理解她如此自信有二种可能,一是法盲,但学校的法律顾问一直在处理此事,因此,学校不应不知道殴打他人、对学生进行隐私侵权、进行人身攻击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她的自信源自何处?只有最后一个可能——她的身后有强大的势力做她的保护伞。这个判断也确实在后续的诉讼中得到了印证。
事实和证据:在一审庭审之前,受害人就以书面方式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的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送达了法律意见书,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之所以做出这个请求,是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个人之力收集这些可以充分证明4.12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为确保起诉事实的完整性,故向一审法官请求由法院出面收集已有证据。但事实上,一审法官从没有收集或使用这些已有证据,致使一审判决中根本就没有认定存在殴打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
2017年12月24日,受害人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收到判决书以后,我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10分用手机13908152393与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的150****9096号码进行了通话,问了他2个问题——法庭是否已经调阅了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作的治安调查笔录(在一审开庭前,已书面向法官提出了调阅这些直接证据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第二个问题,作为主审法官是否已全部阅读查看了申请人在起诉阶段就已提供给法院的多达100项全部书证和电子证据,答案也是否定的。
问题的关键是,主审法官他在法庭上曾6次粗暴地打断或制止了我这个受害人在法庭上的证据呈送和质证(有法庭录像可以证明),致使一审中不能完整地进行证据提供和证据质证,严重地影响了受害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履行。作为一名主审法官不进行事先的案件诉前准备,在证据还没有完整展示之前,主审法官肖占斌就急忙进行了所谓的法庭小结,而这样的法庭小结并不能让我的认同,针对我对法庭小结的当庭异议也是直接被打断。
受害人的点评:对此情况相信法律专家们可以作出判定,我不能说法官与打人者存在交易行为,但我可以怀疑这样的行为身后一定有情况。我认为法官有责任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此案的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庭显然是有意地忘却了我所提交的多达100项的书证和电子证据,只听辩护人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说法,法官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这样的法官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实和证据:根据我孩子及事发当时众多同学的目击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资料、劝阻打人的过路的周姓同学在接受学校保卫处调查时的陈述及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现场调查视频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这一行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但在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书却认定是否饮酒与本案无关。
受害人的点评:是否饮酒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及手下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现已无法确定,但至少我认为打人行为与姚远等过量饮酒导致的行为控力下降存在直接关联性但法庭有意不给予认定,我确实无法理解,这种不理解同样适用于法庭根本就不认定存在针对我孩子的殴打——四个男人对一名学生的暴力行为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居然可以变成“拖拽行为”和“不文明的管理行为”。
事实和证据:殴打事实有我孩子和我孩子的同学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情调查记录、现场打人视频、劝阻打人的过路周姓同学在接受学校保卫处调查时的陈述及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现场调查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是经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打人的4 给予了治安拘留5——12天、罚款500——1000元的治安处罚。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校长曾通过电话方式亲口向我承认打人事实,这一证据由我通过手机录音方式予以保留。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也曾当面承认存在殴打事实,这一证据同样由我通过手机录音方式予以保留。我还提交了过路的周姓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调查时的询问录音。我提交给法庭的所有证据都可以相互映照,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受害人的点评:判决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我无可奈何。我提交的100多项证据敌不过别人无证据支持的一番谎话,我只能说这是我们法律的悲剧!
事实和证据:2017年4月14日,学校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和学校撰写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告充满了对事实的歪曲性陈述:杨弘毅不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要求,当面冲撞检查人员,然后,检查人员与杨弘毅发生了肢体接触。
我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网上搜索,都还可以查找到大量网页,从而拍照进行记录(为提高我的照片的真实性,我专门用一张2018年4月2日的《凉山日报》附于照片下部),共向法庭提供了达55个网站转载此信息的截图。这份公告在时至2018年4月2日——网络上还大量存在关于这个公告的网页记录。全国有几十家的网站进行了转载,从知名网站网易、腾讯、中华网到各地的地级政府网站均有大量转载,说明这个公告的影响面是全国性的,且持续时间长达一年。
我向法庭出示了《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一系列证据后,被告方代理律师声称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没有给我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一审和二审法官均接受了宁夏理工学院的不实辩护意见,称公告发布于学校内网。这个证据的真假和造成的传播影响仅需要用一分钟时间上网就可完成查证工作的,为此我坚决认为这是法庭对事实认定不清的表现之一。   
在宁夏高院的裁定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理工学院于2014年4月14日在校园内网上公布了自行调查的事件情况,并没有通过任何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个表述是与事实明显不相符的,因为,我提供的照片和截图可以证明,学校是通过其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的,且对外公布的公告和情况说明为全国几十家网站进行了大量转载。因此,我强烈要求学校在国内10家以上媒体进行道歉并不是在无理取闹。我就纳闷了,宁夏高法的法官是如何进行审查的,是依据什么证据来认定这个审查结论的?
受害人的点评:对证据的认定可以很好地说明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个公告被全国几十家网站转载了的,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布的公告其实并不难证明,且我有照片等直接证据可以说明这是学校通过其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发布的,可几个法院均一致地认定这个公告是学校通过内网发布的,而这个说法的来源是学校的辩护律师,这仅是一个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说法而已,但居然能够让所有的法院全部采信,那么就不能不让我充满了怀疑。
事实和证据: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却经历了几乎全部的法律程序,可我还是没有等来我所期待的公正正义。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到我上诉到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再向宁夏高法提起再审请求,最后我向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但公平正义在宁夏三级法院及石嘴山市检察院这四家法律机关都失守了。
受害人的点评:我不得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还有法律之公正吗?怀疑宁夏的法律体系还有尊严吗?我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之所以如此坚持,在于我对法制精神的坚守,但宁夏三级法院显然并不能承受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让我对宁夏三级法院充满了失望。宁夏理工学院以怎样的方式对我孩子进行殴打、指名道姓的污蔑和隐私侵害、人身攻击这本来并不难查明,但法院却根本对大量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这样的判决书如何能够让人信服?
事实和证据:宁夏三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均认为对我儿子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我儿子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儿子的被迫退学系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其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点评:由于发生于公众场合的公然殴打行为已让儿子感觉颜面扫地,无法面对自己的同学,自尊心受到强烈伤害,而学校后续施加给儿子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让儿子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害怕在学校被报复、被伤害,丧失了继续读书的一切可能性,儿子只能被迫退学。被迫退学这个决定肯定不是我所愿意的选择,因为这必然将对儿子的一生造成无法挽救的严重影响。首先是学业中断,无法获得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毕业证,其次,是浪费了宝贵的三年学习时间,儿子只能再花费时间和金钱重新去学习新的生存本领。再次是将形成一个无法向别人解释的污点记录,成为他一生都无法回避的记忆,成为影响他一生职业发展的遗憾。被迫退学这是一个无法让我接受的后果,而这个后果的出现居然只是因为一个学校领导人的一次酒后行为!居然是因为学校对违法当事人的无底线的庇护!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的无耻践踏!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精神的傲慢和嘲讽。而庄严的法院居然能够作出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此肆意妄为、奇葩的判断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的同时,我分别向市教育局、宁夏教育厅和宁夏纪检委进行了实名举报,也通过网络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实名举报。除去区教育厅给予我一个不接受举报的回音外,这两年中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给我一个电话或者一个字。宁夏纪检机关的装聋作哑从反面证明了宁夏理工学院校长赵惠娥势力的强大。对我的实名举报无人理睬,这是宁夏纪检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行为自然由民法进行追究,但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样也应受到党纪、政纪的约束和管理,我不认为我的举报是多余的,这样的结果让我不能不怀疑是包庇的结果。
受害人的点评:原来我一直没有理解她说“随便你告”这句话的意思,现在我终于懂了,你一个外地老百姓居然想在宁夏打赢官司?居然想让纪检机关来查我?做梦!打你怎么了?侵犯隐私又怎么了?人身攻击又怎么了?我养了那么多人,白养了?
为虎作伥的帮凶们,你们比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姚远之流更加令人厌恶,因为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存在,他们才能肆意妄为。赵惠娥姚远之流对我孩子的伤害,那只是被咬了一口而已,是外伤,但你们的作为却是病毒,是传染病,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利益,还有我们老百姓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任,对法律的尊严的渴望。样法律结果首先是让在2017年4月12日晚上目击了打人事件经过的宁夏理工学院广大学生发现——原来社会现实可以如此冷酷!事实可以歪曲,权力可以改写结果,从此,在他们还没有走出校园的时候就对我们的社会环境认知留下不良印象。其次让超过200万在网络、电视、自媒体上了解事实真相的广大网民有了想象的空间,使他们对我国法律尊严产生疑虑。再次是让儿子承受再次的人生打击,他将从此不再相信公平和正义,他的人生际遇也会通过亲朋好友的口口相传而发展为一种社会负能量,影响到更多人群。
我现在才知道赵惠娥说:“随便你告,无所谓。”这句话的意思,那就是你外地的一个小老百姓还想在当地跟我斗?我有的是势力。
但不管你们能够用什么样的方式强奸法律对事实的歪曲,对证据的抹杀,都无法制止我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盼,我现在不会相信宁夏的法律体系,但我还是置之死地的决心和坚决的态度与宁夏理工学院那些黑势力进行刀刀见血的斗争。在我看来,你们也不过就是跳梁小丑而已,我期盼着有一场风暴,让正义之光闪耀黑暗
宁夏当地的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四道关口的,证明了什么?至少证明200万网民的围观也不能阻止这些人的肆意妄为!法律在他们手中的只是玩物而已!法律的公平正义决不能依靠受害人的坚持,谁能够为普通大众举起正义的大旗如果我们今天面对不法侵害保持了沉默,那么明天会有更多、更大的伤害降临在更多的学生身上,就会有更多的校园暴力案件在我们身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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