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上午,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赔偿1000余万元。此案由西湖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女)触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判决遭到许多网友的质疑,纷纷指责该判决并不能造成任何的警示作用。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奔驰向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而其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
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十一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判决是否合理呢?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网友认为撞死5个人才判决6年,而打老师一巴掌就判一年,未免太过轻纵犯罪者,陈某的行为实际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悉,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两个罪行的判决焦点在于,陈某是主观心态上的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西湖法院判决认为,据多方证据表明,陈某只是操作上的失误,并没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所以属于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顶刑为7年,加之该案中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属于过失犯罪,所以这样的判决基本是适当的。至于网友们所争论该判决并不能起到警钟作用,也只能期望今后可适当的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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