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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性侵幼女,如果在古代会被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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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6月30日,上海警方的一纸通报,引爆了网上舆情,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涉嫌猥亵9岁女童接受警方调查。通报一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案件发生一周时间过去了,但网上持续发酵,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相继发声,人伦底线,不容践踏。

据警方通报,王**猥亵的这名9岁女童来自江苏,她是跟着周某某从江苏来到上海的,周某某是其母亲的朋友。除了这名女童外,还有另外一名12岁女童,其母亲跟周某某也是朋友。周某某以带两名女童到上海迪士尼游玩为名,将两名幼女带到上海入住一家酒店,那名9岁女童遭到王**猥亵。事件发生后,女童打电话告知其母亲,其母立马赶到上海向警方报警。

现在网上质疑的主要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王**是惯犯还是初犯,之前是否侵害过其他女童;二是王**是猥亵还是性侵;三是周某某,背后是否有一条肮脏输送女童的生意链。因为王**猥亵女童后,给了周某某一万元钱。真相究竟如何,目前警方仍在调查中,我们且拭目以待。

那么,在古代社会中,对于侵害女童案件,是怎么处理的呢?我翻阅了不同朝代的刑律,发现在唐朝以前,还没有性侵这种说法,到了唐朝性侵入刑,但是在唐朝性侵罪处罚很轻。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法律文本,其中有这样的文字:“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和奸,就是我们现在说的通奸,非夫妻的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这在唐朝也是有罪的。但是判决很轻,和奸者一年半徒刑。如果是有夫之妇则判刑两年。强奸的,加一等处罚。从此法律中查到,一等就是半年。唐朝的法律中,没有关于性侵幼女的说法,是将性侵幼女跟其它强强奸案件同样处理。

到了宋朝,刑律进步了很多,已经有了性侵幼女罪。对于性侵罪,宋朝的处罚要比唐朝严厉的多。宋朝的刑律文本是《宋刑统·杂律》。里面明确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从这一条款来看,只要男子犯有性侵罪,都是死罪,决杀。在犯罪过程中,如果遭遇妇女强烈反抗,把正在实施性侵的男子杀了,妇女无罪。大宋都已经有了正当防卫的条款,不愧为文化繁荣的大时代。

到了南宋,有一部法律叫做《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这部法律里有这么一条:“诸性侵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这条规定跟现代的法律条文已经非常接近了,跟10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的,虽然幼女同意,也属于强奸,处罚处罚是流放3000里,未遂的,流放500里。最重要的在最后这句话,一共四字,但非常严厉,如果造成幼女受伤,就不是流放了,而是判处绞刑。

元朝,对于性犯罪,处罚更重,凡是性侵一律死刑,没有任何例外。元朝有一部法律叫《元史·刑法志》,里面是这样规定的:“诸性侵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这条是针对性侵幼女的,意思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幼女是同意的,也是性侵罪一样处罚,幼女不连坐,无罪。

清朝时期,出于对程朱理学的推崇,把贞洁观提高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清朝法律文本《大清律例》,制订了性犯罪10个罪名,对性犯罪给予严厉处罚。性侵既遂的判处绞刑,是否执行等秋后再审再行决定。性侵未遂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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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9-7-1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侵猪笼

发表于 2019-7-11 1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1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发表于 2019-7-11 1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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