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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服刑4年的李志敏、刘某丽终被宣告无罪,地方官府权力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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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的河北“举报红人”,今日宣判无罪

大白新闻 2019-07-08 16:08





【撰文/张喜斌 统筹/刘姝蓉】今日(7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专业新闻爆料人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在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志敏(男)无罪、被告人刘某丽(女)无罪。据悉,李志敏1966年出生,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网络红人”曾多次举报拆迁违规

李志敏1966年出生,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某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同年5月5日,两人被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前,李志敏曾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和各大网络论坛,举报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问题。2011年4月28日,新华社以《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为题报道了此事。

报道指出了滦县响嘡镇政府在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的三年多的时间,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的采矿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征地。新华社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


检方指控李志敏敲诈勒索、重婚

迁安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志敏通过互联网站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手续不全、违规占地等消息,并宣扬该信息是自己所发,引起正在建设中的司家营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

2011年10月,河北矿业副总田志云指派主管研山铁矿外协工作的副总宁连春处理此事,被告人李志敏提出索要200万元人民币才不发布此类消息。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司家营铁矿负责人多次通过中间人王贵、刘振民找到李志敏、刘某丽协商此事,均未果。

直到2012年2月,司家营研山铁矿同意支付被告人李志敏、刘某丽90万元后,李志敏才承诺不再对司家营铁矿做反面影响。司家营研山铁矿把该矿放在响嘡镇政府的预付款中支出90万元用于给李志敏和刘某丽。

2012年2月2日,刘振民、王贵从响嘡镇政府暂支90万元并将该笔款存入王贵银行账户备用。2012年5月至7月份,经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索要,王贵、刘振民请示宁连春同意后将90万元分三次支付给了李志敏和刘某丽。

被告人李志敏与妻子王某娟于1989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李志敏与刘某丽2010年11月份在北京认识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群众亦认可两人是夫妻关系。

公诉人称,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企业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被告人刘某丽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刘某丽重婚,被告人刘某丽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之重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法院判决:李志敏、刘某丽无罪

被告人李志敏当庭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被告人李志敏辩护律师朱孝顶称,李志敏案从法律上、证据上、程序上,均应宣告李志敏无罪。被告人刘某丽当庭辩称,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没有犯重婚罪。被告人刘某丽的辩护律师王煜称,刘某丽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被告人刘某丽的辩护律师徐昕称,请合议庭宣告刘某丽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敏因其母亲刘翠英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发生争议,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被告人李志敏向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被告人李志敏在网上发布司家营研山铁矿相关消息的行为,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志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敏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被告人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故被告人刘某丽的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重婚罪,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二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志敏无罪;被告人刘某丽无罪;本案所扣押的被告人李志敏、刘某丽的财务予以返还。

据悉,2015年11月24日,滦县检察院向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16日,滦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李志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二人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9月4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1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8年9月28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2019年7月8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李志敏、刘某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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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0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10 14:10
举报官员,恐怕在罪与非罪之间踩钢丝的,特色法治环境需要冷静言事。
 楼主| 发表于 2019-7-1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治中国实名举报的代价

发表于 2019-7-1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9-7-1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如实举报官员贪腐的人绝不会最终都被宣告无罪
但每个如实举报官员贪腐的人都会被法院被宣告有罪

这就是中国法治社会的现实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独立
这就是中国的司法不受党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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