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调整泸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标准,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70元,下限为1650元。 据悉,调整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为: 2019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2019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 职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7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44号)规定执行,即: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号)要求执行。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以12。 泸州日报记者 李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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