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教育局的做法违法国法体现在:1、国法指出证据不唯一,是多样性的。以工资册为唯一的依据,拒绝采纳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证据,违法了国法。2、“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时没有经过查证程序就定案,又违反了国法。当时我有几十天几乎天天到县局请求调查,就是不查。为何不查?心中有鬼。确定考核人员后,统一以工资卡为准,表面上看看不出有针对个人,但,走后门者却暗藏杀机。现在的县教育局口头上虽说:“至于前人的做法合不合理,我们不做评价。却从《答复意见书》里的一句县教育局,1992年、1997年民办代课教师转正考试时,统一以工资册为依据,核定参加考试人员的连续教龄,公正全面,未发现针对个人现象。”透出来现在的县教育局对以前的县教育局的做法的态度,世人明白现在的教育局是否真的对前人的做法合不合理不作评价,以前的县教育局做法,有法不依,究竟其做法在哪个方面是正确的?现在的县教育局还要辩称,以前县教育局的做法“公正全面”,其有法不依,就以心怀鬼胎,还有资格说是“公正全面”的?配得上这种说法吗?如何核定教龄?其实,有国法可依,国法的产生不会后与县教育局确定如何核定教龄?要以国法办事,由不得教育局对违法的东西也造出来,想行就行,自造自行。如何核定教龄,其实,当时还有现成的指导。当时作为宾阳教育局直接业务指导的领导上级。南宁地区教育局人事科在宣招工作组职责是验收,扮演者全面把关角色。指导是教龄问题,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妥善调处,说:“也不敢推翻前任的做法”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的县教育局要尊重前任的做法,当时的教育局与南地教育局是同一时期的下级与上级,为何只是当时的教育局是前人,做法值得尊重,而同一时期的,南地教育局就不是前者,做法也不值得尊重吗?也不推翻前人的做法,其实真正的还是因信访事项没有了理由就用被撤销过的理由作理由搪塞,拒绝解决问题,还要为这种做法找个借口。关于逐月工资册与班主任津贴,证明效率其实是等同的,说工资册儿,是最能证明一个人的工作状态,津贴只能证明出于代课教师的状态,这只是把话说得好听些,其实,这种做法是横行霸道的,因为无论工册或班津贴都同样存在着,领了钱后不做下去的,也有领了钱一直做下去的,还有因各种情况领不到钱却在做工的。当时教育的只有领那份儿工薪的记录,才能做正式参加那份工作的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证据,与不经查证程序就定案,这一套违反了国法的证据不唯一,何须经查证属实才能定案,违反了,当时的业务指导南地教育局人事科的教龄问题,依据事实求是原则妥善调查处的业务指导,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你逐月工资册为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的证据来衡量是否从教,这一衡量标准,本身就有错,不全面不符合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代课老师方无错,是指定的衡量标准错。在当年教育局把持录取权的腐败分子,明知这个衡量标准是错的,但只有执行这个错误的标准才能排除真实从教真实上线者,把本来不上线的理顺成章的拉上来。在当年转正工作的末期又不上线儿的向其打招呼后,利用手中权利强硬执行错误的衡量标准,已得到走后门儿的目的,我只知道我从未有过一天的工作间断,他们管理工资册为何成了这个样子,他们是最清楚的,在她们还原史实的过程中,再《答复意见书》里,也承认对具体什么依据,认定教师的连续教龄,上级部门儿并没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也就是并没有相关文件指定要以逐月工资册作唯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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