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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樊玉录23年维权路(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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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县教育局的《答复意见书》。我拿来2010年11月17日的《调查答复》进行比照,在教龄计算问题上仍然都是以逐月工资册作证实教龄的唯一证据。97年入线未被录取的理由、依据、说法与2010年11月17日的那个《调查答复》说法一样。2005年入线未被录取的问题,县教育局依然坚持原来的错误解读。市政府在2011年9月4日亲自组成实地调查组,调查了谁聘用我为代课老师,何时从教、中途从未有过间断等问题。查访了对我这些情况知之甚祥的本村干部,当时的领导、学生、同事、村民,从不同的途径调查得到了一致的调查结果;下樊两个自然村干部大会选定的樊玉录为代课老师;1982年9月始教;中途从未间断的结论。市政府在实地调查取证与充分论证是基础上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了《复核意见书》即(南信复核字【2011】5号)。在(南信复核字【2011】5号里对县教育局2010年11月17日的《调查答复》里的这些理由、观点予以否定、撤销。而且县信访局在《告知书》复查【2013】5号明文点名撤销县教育局2010年11月17日《调查答复》。现在县教育局在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里仍然用曾被其上级机关撤销过的理由和观点提相同的问题。不知道是教育局没有看见(南信复核字【2011】5号)文件,还是藐视其上级机关,不管是那种情况,但都是法律事实所不允许的,因此,其已不成理由,是已没有了理由。
2014年1月上旬,我向政府提出复查意见申请,我请求查的是:县教育局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与2010年11月17日的《调查答复》,对1992年是不是都是以逐月工资册为唯一证据证实教龄的,97年入线未被录取的理由,说法是不是一样,2005年未被录取是不是翻版的坚持错误意见。因为这些理由在2011年11月4日都被政府在《复核意见书》里否定撤销过的,县教育局在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里仍然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抗拒处理,因此,我认定县教育局在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是已不成理由,是已没有了理由,请求政府给我主持公道,但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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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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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91)20号(91)人字第403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82>54。44号文件精神,均在执行的基础上,再次补充联发的<91>20号文件,请认真执行。
  一、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按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偿,均按原工资的40%予以补发。
  二、 凡属工商致残人员,均予按退休退职合理安排生活出路,各级领导应深入实际,认真给于彻底落实解决。凡属公伤人员按<78>104号文件精神按%80给予解决。
  三、 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四、 各个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城乡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领导,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如顶着文件、政策,原则不予办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确顶着不办,久拖不绝,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按法律程序追究不秉公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五、 <87>国发22号文件,关于解决上访老案件问题的意见指出,对确实正当上访人员,不准收容、关押,必须负责到底,逐步予以落实,限期上报处理解决,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合法基本权益。
  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5月10日特发中字20号文件,望认真贯彻执行。就是这个在支撑着樊玉录23年维权路。(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4月9日,我将县教育局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里,全部被上级机关否定撤销过的理由作抗拒理由,抗拒处理问题的问题和造假录取分数线的问题,有理有据的向中央反应,中央再次严肃表态:“一定要尽全力协调省政府,这些问题老是拖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几个月后有关单位对我的复查申请,答非所问,在2014年5月12日我收到了县信访局2014年5月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在《复查意见书》里对我1992年入线未被录取的问题,沿用了教育局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假录取分数线予以搪塞,1997年入线未被录取,干脆说不知道我1997年当年考了多少分,2005年入线未被录取的问题,对2005年教师录用考试录用范围继续坚持错误的解读。对融违犯《信访条例》与造假于一体、荒唐至极的县教育局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之理由,观点、明文点名支持,拒绝作出任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2年的考试,10到14年教龄段最低录取分线的问题。当时教育局统分,人事局递交转正名单给地区,地区教育局人事科验收,地区人事局审批,考试成绩向教育站向社会公布,这些部门均会有底。甚至部分私人也抄有,现实中录取了谁,以多少分录取,有形有状。县教育局的这两个答复文件,后者几乎是前者的翻版。2013年12月31日的《答复意见书》与2010年11月17日的《调查答复》所不同的是县教育局对1992年10到14年教龄段最低录取分数线,自己的前后说法不一致。2010年11月17日《调查答复》加盖有县教育局的章承认我1992年考分及加分为244分,承认当年最低分数为243分,这244分是入当年10年——14年教龄段,录取分数线的。现在在《答复意见书》里我是考分及加分成242分。虽然其在出尔反尔但还能看出缘由,未有人打招呼走后门前(未以工资册证实教龄的唯一证据前)其给我加的是10分,以工资册为唯一证据后给我加的是8分。两分之差就这样产生。 事实上到1992年时我从教的是10年,应加的是10分,以此,1992年我的考分及加分后,应为244分,而非是242分。242分是他们写,而不是我反应。这只是证明了我反映问题忠实。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答复意见书》表里显示10——14年教龄最低录取分数成了246分。那么,1992年的244分是不入10——14年教龄段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但,我得知我244分入当年10——14年教龄段录取分数线是从当年南地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后的终极结果得知的。当年我为解决教龄问题及录取问题,上地区要求作主,地区人事科说已经审批下去了。当时人事科科长要求同一个办公室的另一个工作人员,拿出我的总分244分去与刚刚审批下去的10——14年教龄段,录取分数线比照看是否上线,对照后其回来告诉我和人事科科长,肯定了244分数是上线的。今,我还留有科长批文:“另,今年(1993年)其参考、考核情况如何?能入线请多加考虑转公转正”!作为其在1992年时对我入线未能录取,明年再适当照顾的承诺回应。入线才多加考虑转公,这个照顾虽然不大,但是如果没有去年的入线条件,作为一个平凡的考生,平白地入线就多加考虑转公的资格是不会有的。南地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的这两句话,能作为我1992年的这个244分已经入当年10——14年教龄录取分数线的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9-7-1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县教育局说:“你反应这种情况后,我们已打了电话要求崇左(南地教育局)方面查,崇左方面说查不到”。总之,上不上线是要看审批后终极结果,而不是县局里运作过程中随时,还有可能有变化的动态资料,再则是公正性问题,仅是县局里的资料缺乏信服力。尽管他们把县局的资料说的如何真实,资料还盖了骑缝章样子非常逼真、可信,但就拿现在其在《答复意见书》所说的就以前后矛盾经不起推敲。既然实录与初审之比为1:1.5,在10        ——14年教龄段从高分到底分排列了22个被初审人员,为何此段只录取13名?按比例计算此段应录取14.66名,即应录取15名才对。这个表中10——14年教龄段显示录取人数与分数肯定是有问题,不真实的。目前显示在表中的录取人数与按比例计算得的实际录取人数不符,实际录取人数没有表中的那么少,实际录取的最低分数线没有那么高,表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还不是实际录取的最低分数。我们知道一个教龄段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只有一个,不会有两个,既然244分就已入了此段的录取线,246分是此段的最低录取线之说必然是假的。
当年教育局对外公布的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的10——14年教龄段初审人员排列表本人抄有,此段确实是排列22人。因原来是用红墨水抄的,由于年久部分字迹模糊,用“?”替代,但,还不致影响说明问题。当时总分为246分,处在表中的第12名而非第13名。从当年的初审人员排列表,可以直观地看出此年龄段录取13名指标,已录取到了243分,取14名还是取到了243分,取15名仍是取到243分。此年龄段录取线应为243分,这与地区审批得终极结果后,用总分244分去对照仍入此教龄段的录取分数相吻合。在2013年12月31日的县教育局《答复意见书》中10——14年教龄表中显示的录取指标是13名,则已录取了243分。在《答复意见书》里表中10——到14年教龄段,县教育局是把第12名的总分数写成是第13名的总分。是本教龄段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楼主| 发表于 2019-7-1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我们已打电话要求崇左方面查,崇左方面说查不到”的原因。本人家境贫寒对应得的利益几十年不肯松手,就在当年未能落实教龄时就有二十天几乎天天到县局请求实地调查,之后一两年不断跑地区,近几年不断上中央,如此态度,人家为防出麻烦引起节外生枝,在什么时期进行了“技术处理”我无从查起。总之,认为我244分不上1992年10——14年教龄段的录取分数没有事实依据,在没有查到终极结果是没有权利、理由,依据说我1992年的244分不上当年10——14年教龄段的录取分数线的。
在领取《答复意见书》时,县教育局征求我对《答复意见书》有何意见。我说:“我觉的除《答复意见书》第一页有一句“县教育局以你当年代课的工资册为主要依据,认定你的连续教龄计算起点时间......此话说偏了。除了逐月工资册什么都不作证实教龄的依据,这种做法到底是叫逐月工资册为唯一依据,还是叫做以逐月工资册为主要依据,县教育局至于“唯一依据”与“主要依据”也搞不懂吧!真是把话说的太好听了,理直气壮一点好不好?会有哪位读者看不出是在诡辩吗?对于《答复意见书》还有一个总的概括是:“你们实际上就是用曾经被上级机关否定过的理由、观点,仍然用来解释相同的问题拼凑成一篇文章来搪塞拒绝作任何处理。在我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时,实际上已将你们现在的观点材料与能证明我不间断工作的大量证据材料,一并合起来递交给政府评判过。我不想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辩论,以为政府早已经有了定论
 楼主| 发表于 2019-7-1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982年9月——1984年4月这20个月中,并没有出现过出樊玉录外的其他人领取此班级的代课老师工资记录,也没有其他人到此班级任教的现实迹象。从樊玉录当时写的1982年秋学期全期20周,每周每天的学生考勤登记与1983年秋学期1984年春期的班津贴记录,可知1982年秋期、1983年春期、1983年秋期、1984年春期的代课老师是樊玉录,樊玉录并无工作间断。还有1992年县教育局审核教龄时,原科室教师,同教学点教师、中心校所作的证明我在1982年9月——1984年4月我工作未有过间断的《证明》材料。还有在逐月工资册出现短缺的月份里,中心学校通知我去中心学校开会的原始《通知》。1992年审核我的教龄时,大量的证人、证言、物证、笔录等等。并且市政府有了实查的结果和定性的结论。他们说:“我们只是还原当时的史实,至于当时的做法合不合理,我们不作评价,也不敢推翻前人的做法。”我说:“前人的这种只以逐月工资册作证实教龄的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它符合事实的证据,这种做法不只是不合理还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以上规定如何理解?实际操作时如何操作?其实,国法说的也就是在实际操作时,对提供以上几种乃至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算作定案的根据;凡不属实者,再名正言顺,再华丽、再堂皇的所谓证据都不能作定案的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19-8-4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的教育局的做法违法国法体现在:1、国法指出证据不唯一,是多样性的。以工资册为唯一的依据,拒绝采纳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证据,违法了国法。2、“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时没有经过查证程序就定案,又违反了国法。当时我有几十天几乎天天到县局请求调查,就是不查。为何不查?心中有鬼。确定考核人员后,统一以工资卡为准,表面上看看不出有针对个人,但,走后门者却暗藏杀机。现在的县教育局口头上虽说:“至于前人的做法合不合理,我们不做评价。却从《答复意见书》里的一句县教育局,1992年、1997年民办代课教师转正考试时,统一以工资册为依据,核定参加考试人员的连续教龄,公正全面,未发现针对个人现象。”透出来现在的县教育局对以前的县教育局的做法的态度,世人明白现在的教育局是否真的对前人的做法合不合理不作评价,以前的县教育局做法,有法不依,究竟其做法在哪个方面是正确的?现在的县教育局还要辩称,以前县教育局的做法“公正全面”,其有法不依,就以心怀鬼胎,还有资格说是“公正全面”的?配得上这种说法吗?如何核定教龄?其实,有国法可依,国法的产生不会后与县教育局确定如何核定教龄?要以国法办事,由不得教育局对违法的东西也造出来,想行就行,自造自行。如何核定教龄,其实,当时还有现成的指导。当时作为宾阳教育局直接业务指导的领导上级。南宁地区教育局人事科在宣招工作组职责是验收,扮演者全面把关角色。指导是教龄问题,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妥善调处,说:“也不敢推翻前任的做法”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的县教育局要尊重前任的做法,当时的教育局与南地教育局是同一时期的下级与上级,为何只是当时的教育局是前人,做法值得尊重,而同一时期的,南地教育局就不是前者,做法也不值得尊重吗?也不推翻前人的做法,其实真正的还是因信访事项没有了理由就用被撤销过的理由作理由搪塞,拒绝解决问题,还要为这种做法找个借口。关于逐月工资册与班主任津贴,证明效率其实是等同的,说工资册儿,是最能证明一个人的工作状态,津贴只能证明出于代课教师的状态,这只是把话说得好听些,其实,这种做法是横行霸道的,因为无论工册或班津贴都同样存在着,领了钱后不做下去的,也有领了钱一直做下去的,还有因各种情况领不到钱却在做工的。当时教育的只有领那份儿工薪的记录,才能做正式参加那份工作的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证据,与不经查证程序就定案,这一套违反了国法的证据不唯一,何须经查证属实才能定案,违反了,当时的业务指导南地教育局人事科的教龄问题,依据事实求是原则妥善调查处的业务指导,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你逐月工资册为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的证据来衡量是否从教,这一衡量标准,本身就有错,不全面不符合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代课老师方无错,是指定的衡量标准错。在当年教育局把持录取权的腐败分子,明知这个衡量标准是错的,但只有执行这个错误的标准才能排除真实从教真实上线者,把本来不上线的理顺成章的拉上来。在当年转正工作的末期又不上线儿的向其打招呼后,利用手中权利强硬执行错误的衡量标准,已得到走后门儿的目的,我只知道我从未有过一天的工作间断,他们管理工资册为何成了这个样子,他们是最清楚的,在她们还原史实的过程中,再《答复意见书》里,也承认对具体什么依据,认定教师的连续教龄,上级部门儿并没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也就是并没有相关文件指定要以逐月工资册作唯一的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9-8-1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当年宾阳县教育局的:凡有我宾阳县教育局所指定的唯一证据(逐月工资册),不管是否符合事实(有从教属实的情况)都可算作从教的证据;都可用来作定案的证据;凡没有我宾阳县教育局所指定的唯一证据(逐月工作册),即便有其他符合事实的证据,都不算证据,都不能用来作定案的证据。说当时的县教育局的做法违犯国法体现在:(一)国法指出证据不唯一,是多样性的。当年的县教育局只指定以单一的逐月工资册作证实教龄的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证据,违反了国法。(二)“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当时没有经过查证程序就定案,又违反了国法。当时我有几十天几乎天天到县局请求调查,就是不查。为何不查?心中有鬼。确定考核人员后统一以工资册为准,虽从表面上看不出有针对个人,但,走后门者却案藏杀机。现在的县教育局口头虽说:“至于前人的做法合不合理,我们不作评价。”却从《答复意见书》里的一句“宾阳县在1992年、1997年民办(代课)教师转正考试时,统一以工资册为依据核定参加考试人员的连续教龄,公正全面,未发现针对个人现象。”透出了现在的县教育局对以前的县教育局的做法的态度,使人明白现在的教育局是否真的对前人的做法合不合理不作评价。
 楼主| 发表于 2019-8-1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的县教育局的做法有法不依,究竟其做法在哪方面是正确的?现在的县教育局还要辩称以前县教育局的做法“公正全面”,其有法不依就已心怀鬼胎,还有资格说是“公正全面”的?配得上这种说法吗?如何核定教龄?其实,有国法可依,国法的产生不会后于宾阳县教育局确定如何审核教龄,要依法办事,由不得宾阳县教育局对违犯国法的东西也造出来,想行就行,自造自行。如何核定教龄?其实,当时还有现成的指导。当时作为宾阳县教育局直接业务指导的领导上级——南宁地区教育局人事科,在选招工作中职责是“验收”,扮演着全面把关角色。其指导是:“教龄问题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妥善调处”。说“也不敢推翻前人的做法”这种说法也是靠不住脚的。现在的宾阳县教育局要尊重前人的做法,当时的宾阳县教育局与南地教育局是同一时期的下级与上级,为何只是当时的宾阳县教育局是前人,做法值得尊重,而同一时期的南地教育局就不是前人,做法也不值得尊重。说:“也不敢推翻前人的做法”,其实,真正的还是因信访事项没有了理由就用被撤销过的理由做理由搪塞拒绝解决问题,还要为这种做法找个借口。关于逐月工资册与班主任津贴的证明效力,其实是等同的。说工资册是最能证明一个人的工作状态,班津只能证明出于代课教师状态,这只是把话说得好听些,其实,这种说法是横行霸道的。因为无论工资册或班津都同样存在这领了钱后不做下去的,也有领了钱一直做下去的,还有因各种情况领不到钱却在做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8-1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宾阳县教育局的“只有领那份工薪的记录才能作证实参加那份工作的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证据与不经查证程序就定案”这一套,违犯了国法的证据不唯一和须经查证属实才能定案;违犯了其他当时的业务指导上级南地教育局人事科的“教龄问题依据事实求实原者妥善调查处”的业务指导;经不起实践的检验。雷锋做好事不留名,不要钱。用他们这一套去审核一定不承认雷锋做好事。著名作家巴金作为国家工务员,文学艺术界领导人,在文联、 作协等担任各种职务,却始终未领取国家一分钱的工薪,五十五年来全部依靠自己作品(著作)的稿酬维持生活。用他们的那一套去审核一定不承认巴金是国家工务员与在文联,作协理担任过职务。但是事实就是事实,一切终归回到事实,一切得服从事实。不难看出:以工资册作证实教龄的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的证据与不经查证程序就定案,已以偏概全。由存在如此复杂的现实情况可见,并不是我有实际的工作间断,而是在于当年宾阳县教育局指定的衡量标准——以逐月工资册为唯一证据拒绝采纳其他符合事实的证据来衡量是否从教,这一衡量标准本身有错——不全面符合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代课教师方无错,是指定的衡量标准错。在当年宾阳县教育局把持录取权的腐败分子明知这个衡量标准是有错的,但,只有执行这个错误标准才能排除真实从教真实上线者,把本来不上线者理顺成章地拉上来。因而,在当年转正工作的末期有不上线者向其打招呼后,其利用手中权力强硬执行错误的衡量标准,以达其“走后门”目的。我只知道我从未有过一天的工作间断,他们管理工资册为何成这个样子,他们是最清楚的。在他们“还原史实”的过程中在《答复意见书》里也承认对具体以什么依据认定教师的连续教龄,以上级部门并没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也就是并没有相关文件指定,要以逐月工资册作证实教龄的唯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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