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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打黑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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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大飞的事说不清巴中有多少腐败分子.最大的是熊.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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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分感谢朋友怒见不平,发贴声讨!巴中打黑除恶,迫在眉睫!!

发表于 2009-11-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打恶除恶,建议就从吴大飞案开刀,深挖此案背后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09-11-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擅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发表于 2009-11-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黄绍同老前辈退伍时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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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2003年12月12日下午,四川省巴中市市长熊光林率公安、建设等部门发放的违法犯罪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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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09-11-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房产公司李本钦,强迫吴大飞强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逞,于2003年12月14日向巴州区法院起诉吴大飞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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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给吴大飞送达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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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给吴大飞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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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给吴大飞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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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给吴大飞下达的(2004)巴州民初字69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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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吴大飞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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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4年8月2日致巴中市建设局认定吴大飞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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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土改时分给黄绍同老前辈的房屋,因1975年被当时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黄老去世后,生产队赔房办理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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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1985年黄老前辈在世时获批准建房手续后的建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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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吴大飞新房前未建房30平方米空坝,于1989年批准用地手续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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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四川省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认定吴大飞家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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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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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四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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