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910|评论: 22

[八卦吐槽] 区级单位是否有人事决定权?

[复制链接]

该人员同犯人员被开除公职,是由市局研究决定,而该人员再次录用却是由区局决定。区局是否有人事决定权?
IMG20190705090019.jpg
IMG20190705090040.jpg
IMG20190705090109.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95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9-7-5 0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开除公职,可以开个会又回到公务员队伍,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哇!

发表于 2019-7-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卧槽!震惊!吸毒人员居然能进入公务员队伍,干脆让他当广安市委书记算了,在广安内让黄赌毒合法化!带领全市人民一起嗨P!
怪不得网上很多某某逃犯摇身一变当政协委员啊人大代表啥的新闻!

发表于 2019-7-5 1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威部门出来解释一下是否可行嘛?别让大家猜。

发表于 2019-7-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局大于市局,区局说了算!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昨天我犯错被判刑,今天我改错,明天即可重要,感谢您们好政策!轻轻松松获得重生!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7-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有意思,

发表于 2019-7-5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看完了

发表于 2019-7-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还是要权威部门和工商部门出来解释才行,不能乱猜测。个人持续关注,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7-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职被开除了,再用的话是不是应该重新按规定考核录用?“收回”是不是违法了?
发表于 2019-7-5 1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5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勇传媒 发表于 2019-7-5 12:44
公职被开除了,再用的话是不是应该重新按规定考核录用?“收回”是不是违法了?

违不违法我们说了不算,这事应该由纪检部门来评定吧

发表于 2019-7-5 17: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人情大于法律,所以说有关系网的真好。

发表于 2019-7-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发现原来还有判刑了还能够不开除公职的,在印象中公职人员被判处刑罚后基本上玩完了,这帖子有意思,又生动的上了一次普法课。

发表于 2019-7-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仿佛记得,2009年的时候可能判缓刑,可以不开除公职,我不是主管部门的 ,只是个人记得这个事情是这样。以权力部门为准。
发表于 2019-7-5 1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7-6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贪污份子只要把钱退了还是“好同志”嘛!即使判了刑,也可以把位置留起,找个此人具有“专业技能”之类的理由,就可以“水到渠成”!总之,“老大”说了算!!

发表于 2019-7-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10多年前,不判实刑好像不得开出公职。

发表于 2019-7-7 17: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公务员还真是“铁饭碗”。怪不得以前那么多媒体上报道,有的公务员被判了刑人在坐牢,工资还照常领起走。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违法人员处理及工资发放》文件规定,被判缓刑人员在执行期间不得安排其工作,工资按基本工资60%发放。
2、缓刑人员执行期满超过6个月未必原单位录用的,予以辞退。而工商局在该人员期满9个月后再次录用,是否符合规定。
3、该人员同犯黄三峰因缓刑期间不服从管理被开除是由广安市工商局出文的,而该人员确由区局出文就被录用,区局是否有这个权力?据了解,工商部门人事权由1998年被省局收回,于2015年才下划地方。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有什么权力进行人员的辞退和录用?如有省局依据,请出示。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