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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工商法人变更应要求本人到场和实名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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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的个人身份信息被成都双流区的一家公司盗用,2019年06月26日被恶意变更为公司法人,该公司名称为“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8AYA571。工商法人变更应当要求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而不是一张复印件就可以。签名和其他材料都能造假,想想令人后怕。请行政机关应当严谨办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杜绝公职人员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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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双流区公信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10日发表了双流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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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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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7月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发表于 2019-7-10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9年6月26日,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事宜,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经公司两个法人股东盖章确认的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等相关要求,经审查,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准予该公司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行政审批局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故区行政审批局已尽到了审查义务。针对您所述“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部门未要求本人到场,也不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行政程序需要完善”问题,成都市已于2019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业务的,实行身份信息管理对象的实名认证查验,下一步将逐步推广到企业变更登记等业务类型,从而有效强化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感谢您对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的宝贵建议。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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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流区公信中心 发表于 2019-7-10 12:06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 ...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您们好。2019年7月9日我坐了16个小时的动车赶往2千多公里外的成都。7月10日早上前往双流区市场监督局(东升镇花月中街44号)档案室调取相关档案,一共发现三处涉嫌造假。第一,法人身份证信息。关于这点我已在首贴做了说明,本人2019年6月3日西安户籍的旧身份证已被福建当地派出所剪卡作废处理,但6月14日嫌疑人依旧使用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第二,法人签名。如果说身份证信息行政审批局和公安系统不能实现实时联网信息共享,那么签名就要打个问号。我的案件特殊之处在于这家公司起初是因我人在成都华智公司让我帮忙注册的,对方承诺招聘到人员之后尽快完成法人变更手续。本人春节回家过年已要求福建华智于2019年02月22日完成法人变更手续,新法人代表改为郜某。至此本人就没有和华智以及四川久源润科联系。2018年我的法人签名有录入市场监督局的电子档案,如果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足够严谨细致,翻阅出来前后核对一下便会发现2018年11月新注册公司时我的签名和2019年06月14日郜某委托的代办公司(成都诚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报送的伪造签名笔迹相差甚远(我写的字比起造假的签名真的难看太多了)。因此,您们所宣称的“故区行政审批局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我对此提出异议,您们可调取相关电子档案进行查验。第三点,华智指认公章被私刻造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既然福建华智公司(四川久源润科的控股公司)已经出具澄清函证明此次变更确实未经我授权同意,说明市场监督局06月22日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瑕疵,故经受害人请求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时,应当执法为民,纠正错误。
        07月10日下午我去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花月东街62号),也去了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两边工作人员都说要管肯定要管,但要求我提交司法笔迹鉴定。我一听心是无比的塞啊,要知道,一份司法笔迹鉴定是不便宜的,报价几千甚至上万。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举报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撤销公司登记的诉求。(这条母庸质疑,我来回几千公里是来报案申请撤销06月22日的变更行政许可)二,出示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已提交给稽查大队的李队)三,有提交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遗失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注册登记材料上的相关人员签名与本人不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注意这个“等”字,意义深远哪。我已经提供了对方冒用我身份证的证据材料,出具了福建华智公司的澄清函,这些还不够??还要我提交费用不小的司法笔迹鉴定是不是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因为嫌疑人还将税务的办税人员改成了我的名字,于是我又跑了一趟税务服务大厅。当天下午8号窗口的工作人员真的是冷若冰霜,此时已是身心疲惫还要小心说话求她办事,恩,人民公仆为人民。       07月10日上午我去了棠湖派出所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我自信满满地想要告发嫌疑人,结果工作人员告诉我“盗用一个人的身份证信息达不到立案标准“,我听完一脸闷比,这都啥啥啥。对方还问我的律师都怎么教我的。证据材料都这么明显了,你们到底是查还是不查?只有法院判决下来的才算是冒用事实?还没造成经济犯罪或人身伤害就不能立案?我默默无语地做完笔录拿了一份报案回执。同时咨询了派出所的律师代表,得到的消息是走民事诉讼,此类官司少则半年,一年以上也算正常。我的心有一万只蝴蝶在飞,这都什么流程?但伪造公章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华智和双银两家公司报警并提起诉讼,希望公安机关能积极展开调查预防更严重的犯罪发生,而不是等经济犯罪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伤害了才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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