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治才是解决暗流涌动的民企纠纷之最佳途径
谢歌说事
近段时间以来,涉及到两家民营企业的纠纷在网络上吵的沸沸扬扬,引发大量的网民跟帖热议。我们注意到,举报人即承包方: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杨通贵等一致行动人向广大网民朋友公布因承包经营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引发矛盾纠纷给承包方带来巨大损失一案,杨通贵、本地知名企业家虞世全等一致行动人用连载方式通过六篇信息,部分揭示了双方因承包经营产生的矛盾纠纷。
谢歌说事认为,法治当下,应遵循法律,坚持法定原则。民事纠纷,不应以舆论媒体来误导。本案复杂,可谓暗流涌动!切莫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耽误我们网民围观时间和空间。
任何时候,都不应把法律和舆论对立起来 。我们并不主张舆论和情绪影响司法,但我们理解涉及到的两家公司能够较为理性的把“来龙去脉”表达出来,也不一定就是在向司法施加压力。因为,一个社会,法律、道德、舆论都会不可缺少,也都是正常社会功能的体现。但是,对于违法犯罪者的处罚是综合性的,既要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也要看到道德和舆论的惩罚作用。这样,当我们看到类似事件时,就不会也不应把法律和舆论相对立。
广安,特别是麻辣网友一向都很热情,特别是更能保持足够的耐心去关注身边所发生的任何的人与事。网民的围观也仅仅只能是围观。一般来说,网民对于一个事件的反应,往往会来自于人们内心朴素的正义感和善恶观,带有一定的情感色彩并反应到道德层面。但是,当这样的道德反应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就会形成社会舆论。
我们常说,舆论是对事件社会影响的呈现,也是公众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和社会情绪的表达。道德批判也好,社会情绪也好,都有现实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这些都与法律毕竟不是一回事,因为,除此之外,还应当具有不同的功能。
无论两家公司有着怎样的错综复杂的纠纷与联系、怎样互撕。我们都应当指出,法律的逻辑,基于法条,基于事实,基于证据链。司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依其他办事。所以,法律虽然包含有道德的因素,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总体上是符合的,但并不都是严格对应。有时候,法律判决会与道德感受产生偏差,让人感到“不解恨”,有“一脚踩空”之感。而另一些时候,一些让人感到愤怒的社会危害行为,却不一定为法律所考虑和认定。虽然,有的时候,某些结果会让很多人不能接受。
我们从未曾否定道德和舆论的价值。社会可以表达情绪,舆论可以表达态度。我们并不主张舆论和情绪影响司法,但表达出来,不一定就是在向司法施加压力。因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法律、道德、舆论都不可缺少,都是正常社会功能的体现。
舆论谴责、道德批判,甚至是旁人的冷眼,都是对恶行的惩罚方式。这些社会性惩罚的分量,并不亚于法律惩罚。有的违法犯罪者,接受了法律惩罚,可能还要长久地面临社会性惩罚。比如身败名裂,再比如我们中国人常说的“遗臭万年”。这些可能比拘留、蹲监更具惩罚力度。
同时也提请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可否成立联合工作组,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防范,综合研判,坚持“法治、公平”才能实现正义。千万不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孤立地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片面化,简单化处置。应系统、科学、全面处理。
法治才是解决暗流涌动的民企纠纷之最佳途径。最后,借《寒山拾得问对》(选自《古尊宿语录》)“昔日寒山问拾得曰: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如何处治乎?拾得云: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以此安慰承包方杨通贵先生等及与全体网民共勉。
热切希望广安有一个更好的政商环境,广安的民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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