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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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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在我们工作上我们时常能听到这个词,那么可能有些小伙伴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很了解,下面,广州律师www.lawtime.cn/guangzhou为大家在下文详细解答。
  一、股东权利主要范围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列举的查阅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8条列举的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税款的总金额;按照选举法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的捐赠清单等。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有些国家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人合的因素,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可以比较自由的转让,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东的质询权、诉讼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这在"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一节中再作阐述。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二是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填补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股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缴纳出资时,其余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负连带填补责任。这是股东的对外责任《公司法》第25条又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股东在没有足额出资是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履行其义务。这是股东互相之间的对内责任。如果该未履行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时,其他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填补责任,将未履行义务股东的款项补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
  以上全部内容便是广州律师整理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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