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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非法组织,其父母照样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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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基层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被告二、广安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法定代表人,王光林(实已离职半年),实为党委书记付茂军主持工作,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22224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侵犯原告申请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的权利,并据此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判决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履行积极救护的法定职责,在履行救护职责时不应当区分请求救援的对象,消除原告申请的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权利的障碍;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27日中午12点40左右,又发生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线员接听原告基层医疗机构电话**拨打120后,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拒绝派遣救护车到原告急救转运病危患者刘某某到医院,叫原告自行联系广安市人民医院或广安区人民医院会诊(详见证据调取申请书),接线员告诉急危重患者需要救护车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打2223399联系,原告立即拨打电话2223399无法拨通。最后只好自行开车一路闯红灯把危重患者刘某某送到广安区人民医院。特向广安市卫健委主任汤才勇、副主任代联波短信依法投诉此事,代联波回短信依法调查处理,但至今没有依法调查处理。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于2019年4月4日回复:您好,我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的负责人张瑾。对于您于2019年3月27日向市卫健委汤主任反映的情况,现予以解释和答复: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严格按照指挥调度相关流程规范进行指挥调度工作,我将相应政策法规以图片的形式发送给您手机,请您仔细阅读。120指挥中心调度员如有不周到的地方,请您直接与我联系提建议和意见,我及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愿意随时接受您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及建议。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2019年4月5日晚上9点多,再次以村卫生室有一危重患者需要120救护车急救转运。接线员说的村卫生室是医疗机构,出现危重患者要自己联系上级医院会诊,而不是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120网络医院的救护车进行急救转运,并且是直接把电话挂了哈,这是有录音作证的。原告于2019年4月将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19)1602民初3457号,2019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在2019年6月24日下午口头告知广安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的急危重患者需要救护车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打2222448联系,但2019年6月24晚上8点左右打2222448也未派救护车;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口头告知广安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的急危重患者需要救护车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打2223399联系,2019年6月24下午打2223399,接电话的说请打120派救护车,2019年6月24晚上8点左右多次打2223399无人接听。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辩称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是由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挂靠广安市人民医院,其职务由广安市人民医院任命,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不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不是适合的被告主体。因此,原告把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列为被告一,广安市人民医院列为被告二。
原告起诉的法定理由:
一、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患者有知情同意的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
二、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第五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二)目标任务。……——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第二十一条,《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定义  (一)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二)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原告有申请急救转院的义务和权利。即医方有转诊的法定义务,转诊义务包括转诊说明义务和转诊转运义务。转诊说明义务已由原告履行即原告与患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拨打120;因原告不具备急救转运的资格,所以只能依法拨打120由院前急救机构履行转诊转运义务转入上级医院。
原告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统筹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办法》要求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医院组成网络。”、《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 ”  四、规范医疗急救电话号码的设置,保证“120”电话安全畅通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挥医疗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活动内容。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通讯系统功能符合要求。 2)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3)接到“120”呼叫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专业人员。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没有呼救信息泄露。 4)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 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的规定依法拨打120,是给危重患者预约挂了上级医院急诊科的号,须120院前急救机构来急救转运到能救治的上级医院急诊科救治,这是对急危重患者转诊到能救治的上级医院急诊科进行医疗救治的法定程序。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也明确告原告可以拨打120,同时也适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原告不能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由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依据就近原则依法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120救护车和医护人员依法转运到能救治的120网络医院急诊科.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统筹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办法》要求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医院组成网络。”、《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 ”四、规范医疗急救电话号码的设置,保证“120”电话安全畅通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挥医疗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活动内容。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通讯系统功能符合要求。 2)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3)接到“120”呼叫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专业人员。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没有呼救信息泄露。 4)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2.……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指挥和调度。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广安市急救中心是医疗机构。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广安市急救中心的一个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安市急救中心、120指挥中心应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接到原告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拨打120后,被告没有法定依据不调度120救护车,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广市卫发(2017)167号文件《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市急救中心、区市县急救中心分别挂靠市、区县人民医院,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急救网络医院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组成。”,也就是说广安市急救中心挂靠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区急救分中心挂靠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到达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都是通过拨打120到达。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有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120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履行转诊转运的法定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条从语法的主谓宾讲并未规定一定要原告转运,并且原告既不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也不是120网络医院,也未得行政机关许可原告从事院前急救转运的法定资质。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院前急救转运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中心、站)、120网络医院的法定职责。李克强总理经常讲“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则可行,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拨打120转诊危重患者以及起诉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受法规保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广安市急救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不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救护车和医护人员,既侵犯了急危重患者的知情同意的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也侵犯了原告拨打120申请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到120网络医院的权利。为了确保广安470万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2000多家非120网络医院(包括原告)的急救转诊急危重患者的医疗安全,原告对被告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不服,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判决!谢谢!
   此致
广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基层医疗机构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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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蛇出洞,一网打尽

 楼主| 发表于 2019-6-26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19-6-26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会热帖

发表于 2019-6-2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1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百度: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阶段就是指从第一救援者到达现场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开始直至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处置然后将病员送达医院急诊室之间的这个阶段。

中文名
院前急救

外文名
First aid

实 质
被救援者救援前阶段

又 名
第一发现者

基本概述
现在,大家基本上都知道遇到突发疾病或者遭遇意外创伤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就会有医院的急救人员乘着救护车前来展开现场急救,然后将病人或伤员送往医院。但是,你是否知道“ 院前急救”的概念呢?院前急救的英文是First aid,中文意思就是第一救援者,也有人翻译为第一发现者。

当今的 急救医学把急救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院前急救”阶段、“ 急诊处置”阶段和“ ICU观察”阶段。当然,有些轻微的病人或伤员在急诊室处置之后即可离院了。

症状
在此期间,第一发现/救援者首先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使病员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呼叫救护车并守候在病员身边,等待救护车的到来;救护车到达后,急救医生将会采取许多措施来延缓病员的病情,延长病员的生命,使其在到达医院时具备更好的治疗条件。比如在现场利用便携式心脏起博器、救护车车载供氧系统、气管切开术等等手段实施心肺复苏;对于外伤施行消毒、包扎;利用急救固定器械对可能发生骨折的部位实施临时固定等等。

院前急救对于突发疾病或者遭遇意外创伤的病员来说,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病员的生命能否延续。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很有可能成为第一发现/救援者,因此,也有必要了解院前急救的概念和一些基本处置原则。

预防
一般情况下,非专业急救人员不要搬动病员的身体。如果病员因外界因素导致 呼吸困难或者 伤口出血,我们可以帮助排除阻碍病员呼吸的障碍,采取简单有效的方法帮助病员止血。然后,守候在病员身边等待急救人员到来。

非专业人员轻易搬动病员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院前急救应采取的处置步骤是: 心肺复苏、止血包扎、躯干及肢体固定,然后才是搬运至救护车上。尤其是对于脊柱损伤以及骨折的伤员,在没有固定的情况下进行搬运,极易导致伤员的二次损伤,严重者可能导致伤员高位截瘫或者体内大出血,出血过多就会死亡。你连院前急救的概念都不知道,建议你主动辞职谢罪,不要再危害广安人民健康。不知汤才勇、代联波、张瑾收到这条短信看了会怎样?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2 09:47
影响恶劣
妲己(匿名发布)
妲己(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10 18:34
没得反应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8 13:45
浏览字体: 【 大、 中、 小】
索 引 号        000013610/2014-00127        主 题 词       
主题分类                文号        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
发布机构        医政医管局        发布日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深入贯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按照《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国卫办发〔2014〕4号)要求,我委决定在2014-2015年开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现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王斐、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1889、68791888
  电子邮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2014-2015年)


  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贯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时间
  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
  1.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1)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
  (2)急救中心(站)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急救分站和配置救护车。
  (4)没有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情况。医疗机构内无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发展。
  (1)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有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
  (2)积极协调物价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并建立相应调整机制。
  (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
  (6)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1)没有开设除“120”以外的其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电话号码。
  (2)全省(区、市)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3)主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黑救护车”进行清理整顿。
  (4)对院前医疗急救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活动内容。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通讯系统功能符合要求。
  (2)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3)接到“120”呼叫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专业人员。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没有呼救信息泄露。
  (4)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5)开展指挥调度质量控制,对调度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将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情况定期在内部公示。
  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设备配置,定期检修和消毒。
  (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3)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6)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2)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3)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不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标识统一,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5)转运流程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6)建立接诊定期公示制度,按月公布各车组出诊次数、接诊人数,并纳入考核内容。
  (7)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4.加强收费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2)没有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服务的情况。
  5.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2014年4月)。
  1.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部署工作。
  2.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安排。
  (二)组织实施(2014年5月-2015年10月)。
  1.自查改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根据我委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认真梳理问题,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2.检查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10月分别将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3.抽查督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总结交流(2015年11-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是规范服务、加强管理、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重点突出,注重实效。要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着手,重点规范服务和收费,着力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呼叫反应和指挥调度问题,做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三)加强督导,注重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工作督导,奖惩并举,认真督促整改,落实责任。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并加强对工作本身的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以改促建,建立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加强整体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规范管理、加强建设,促进院前医疗急救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30 11:34
明天上午开庭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31 14:30
今天直播开庭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31 14:50
被告广安市卫健委和市人民医院的两位法律顾问被说不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医疗法规导致迟来5年的合法市急救中心,还在法庭上歪曲理解乱说,这两位律师尴尬。最后的民事判决与四川省高院的行政再审裁定也非常重要,持续关注中。被告今天在法庭上也认可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拨打120,拨打120后,法定调度救护车的医疗机构(主体)是急救中心(站),不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也不是广安市人民医院,也不是广安市卫健委。因此,被告广安市卫健委、市人民医院和市120指挥中心存在违法,有违法行为就构成侵权。持续关注人民法院的最后判决。这个案例是全国医疗卫生中的一个非常经典案例.
                    

发表于 2019-1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110644ppubkqsf566pc856.jpg 院前医疗急救2微信图片_20191104104531.jpg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5 09:05
广安区人民法院还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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