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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此奇葩之判决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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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此奇葩之判决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
      西昌航天杨周                    
  我在讲述这一值得列入中国法制建设史奇葩判决之前,我想请在各位网友耐心地看见一下我罗列的证据清单:
我提供给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证类证据
1、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的鉴定委托书。
3、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的鉴定意见告知书。
4、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损害赔偿告知通知书。
5、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四份,编号分别为石大公行罚决定(2017)第230、231、232、233号。公安机关对涉案四名人员分别处以500——1200元的治安罚款和5——12天的治安拘留的处罚。
6、宁夏理工学院的(2017)48号处理决定。学校对四名涉事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上前劝阻打人的过路同学周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学校讯问调查时的手机录音整理稿。证明在我儿子被强行拖出宿舍带往学校保卫处办公室的途中,还继续存在着殴打行为——且这种殴打行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打人者当时确是满身酒气;在学校保卫处办公室,学校副校长姚远曾继续对我儿子施暴;在学校保卫处进行事件调查之前学校已先入为主地将到整个事件定性为肢体拉扯。
8、赵校长与我通话录音整理稿。2017年4月15日22点03分,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校长与我本人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她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9、常务副校长与我在会议室对话录音整理稿。2017年4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本人在学校会议室直接对话时的录音,录音中他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10、学校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官方微博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个公告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截,几乎包括全国所有知名网站,我向法庭共提供55件网络截图复印件,证明学校对我孩子指名道姓且虚假的事实陈述已在全国范围内对我孩子造成严重伤害。
11、学校在2017年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强迫大量不在事发现场的老师签字证明是我孩子动手打了去检查学生宿舍的学校领导,并在文中对我孩子及我个人进行严重的人身攻击,但学校的颠倒黑白的行为到底不得人心,这份盖着学校公章的签名信被拍照后发到了网上,从而我们受害者才得以观赏到如此奇文。这个证据证明学校实施了针对我个人和我孩子的严重人身攻击行为。
12、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中发表文章后的跟贴截图的复印件。我在宁夏理工贴吧上发表了关于本案的实名举报材料,在我文章的跟贴中出现了采用小号方式表达的对我儿子和我个人的攻击性内容。这些攻击性内容中由于出现了我与学校领导在学校会议室展开善后事宜讨论时的细节内容,而参加这个协调会的人员只有几名学校领导,谈话的细节性内容能够出现在网上,只能证明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学校领导所为的,或者即使不是学校领导亲自做的也是出自于领导的授意。在网络上对我和我儿子极力抹黑,将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我儿子描述成为一个问题少年,将我儿子挂科17科的事公之于众。我及我儿子从没有授权宁夏理工学院公布这些信息,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这分明就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由于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从而导致我儿子同学及广大网友对我儿子的负面评价,出现大量针对我儿子指责和漫骂,对我儿子造成精神损害;学校相关领导还在网络上对我本人进行的漫骂行为和人身攻击,她用一种与其高校领导人身份极其不符的粗俗语言对我进行了漫骂和侮辱。
13、市政府处置领导小组情况通报会的录音整理稿。
14、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所做的案情调查材料复印件。公安机关的问询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姚远等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在对学生殴打后,他还继续强令涉事同学及一名过路同学像罪犯一样蹲在办公室的墙角,对学生实施了这一侮辱行为。
15、家长杨周来石嘴山市处理善后事宜发生的部分费用之单据。
16、原告的伤势鉴定报告——由公安机关在事发第三天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
17、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公众号发布的微博截图。
18、我孩子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聘书。
我提供的电子证据:
1、原告同学在事发当天用手机所拍摄的视频材料;
2、宁夏电视台《直播60分栏目》进行的现场采访视频材料。视频中包括对我孩子伤势的展现及在场同学对当晚情况的陈述。这是栏目记者于在2017年4月13、14日所做的电视采访直播记录。在视频中我儿子和我儿子的同学同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一样均表述为这一行人进入学生寝室时确实满身酒气。
3、周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讯问调查的录音。
4、赵校长与我通话录音。
5、常务副校长与我在会议室对话录音。
6、学校发布于4月14日的公告在网络上的转载情况。
7、在大武口区公安分局隆湖派出所会议室召开的4.12事件情况通报会的相关录音。证明我孩子当时并没有退学的准备。
8、学校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的网上信息截图。
9、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中发表文章后的跟贴的截图。
宁夏理工学院提供给法院的证据:
1、我孩子的学习成绩汇总表。
2、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不能饮酒的证明。
宁夏理工学院的辩护意见核心是否认一切证据。否定我作为孩子父亲参与案件诉讼的权利;因为我孩子不是社会名流或者知名人士,因此不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格、名誉等相关公民权利;否认打人事实的存在;否定打人事实、隐私侵犯、人身攻击以及由此可能的报复行为与我孩子被迫退学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
其实这个案件是一个简单突发事件而已,常务副校长姚远并不认识我孩子,他打人只不过是其本身的素质使然,不发生在我儿子身上,也会发生在其他学生或教职工身上,今天不发生,明天也会发生!是谁让他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地耍流氓?第二天,我们只不过要求学校给我们一个事实的认定、一个道歉、一个不影响我儿子继续就读,能够顺利毕业的保证而已。但没想到赵校长居然如此嚣张地面对我们家长,没法,我们只能去找证据。打人现场有学生用手机拍摄了视频,这个证据发到网上后引起了轰动,当然,宁夏理工学院反而更加猖狂,进一步实施对我孩子的伤害,案件在学校无道德底线、无法律常识的张狂下升级了,伤害在持续和扩大。在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期间,学校居然在当地法院起诉我在网上的实名举报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向我索赔24万元。我更加好奇当地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向我发来了传票。
好了,我可以说判决结果了——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存在拉扯行为,但不能认定存在打人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学院对我孩子隐私权的侵犯,没有证据证明对我存在人身攻击行为。不能证明我孩子退学与宁夏理工学院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这就是神圣法律对我们受害者的判决!那么多证据在宁夏理工学院一句“不认同”的意见下就变成了一张张废纸,出现了大量证据不敌一番谎话、空话的怪事,法庭居然不用证据说话,那些在我看来苍白、空洞的辩护意见经过运作,居然可以轻松地战胜事实,法官居然可以对我孩子所受到的严重伤害视而不见,而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朋友劝我说:“你从四川去宁夏当地告学校,不管你再有理,再有证据也打不赢这个官司,你想呀,这学校在当地是什么关系,做不做手脚你都没法,还能让你找到他们之间相互交易的证据?法院随便找个理由就打发你了,算了吧!”
法律的公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这道屏障失守,伤害的那可就是我们法律的尊严,伤害的将是我们公民对国家法制体制的信任!如果我们法律不能成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我们大众如何去信任这个社会!因此,我不能放弃斗争!我将坚持与一切损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斗争到底,我也要告诉那些为恶者,这是共产党的天下,不是他们权贵者可以为所欲为的世界!法律也不是他们手中的面团!法院也不是他们的工具。为广大学生不再受到类似校园暴力的伤害,为让我儿子知道——正义永存!公道在人心!我必须斗争到底!恳请一切维护法律尊严的人士给予我帮助,谢谢!
                           
                          杨 周
                         1390815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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