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3694|评论: 22

[群众呼声] 请相关单位跟贴回应互动,接受监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1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诚邀郫都区公安分局就成郫公(犀)行罚决字[2018]4202、4205、4207、4211号案件进行讨论贴 ,请郫都区公安分局、犀浦派出所跟贴回应互动,接受监督!  

       2019年6月18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冯勇军、周X、赵XX、何X不服行政处罚诉郫都区公安分局、犀浦镇派出所行政撤销四案,庭审中,因被告办案过程中的种种违法,导致原告质证时一度情绪失控。导致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以安抚原告情绪。庭审中,原告方气势绝胜强大的司法行政机关,观看庭审,可明确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被告方办案人员人性灭亡,党性猖狂!其所作所为与黑社会犯罪分子无异!我是冯勇军,我为言行负责,并保留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责任的权利!请两被告参与当日庭审的负责人庭后依法主动追责!如两被告认为冯勇军言论涉及诽谤,请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冯勇军的联系电话是13340885278。
          未完待续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0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

      1、受案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给人民法院的证据之一受案登记表显示,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在受案时,就明确知道了相关违法嫌疑的的姓名。这显然不合情理,报案人练刚与相关人员素不相识,怎么会知道相关违法人员姓名?难道练刚是天桥上算命的?这表明贵局是先强制传唤,接着讯问,最后才受案,显然违背了先受案,再询问调查的法定程序,显然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在受案后,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然而在贵局的处罚案卷中,并无本案受案回执,这显然程序违法。
      受案登记表应有固定格式,而本案的受案登记表明显属于特制的。理由是,作为(2018)年已经编号到14292号的受案登记表,不可能还出现明显错别字的情形,原告有注意到在受案意见栏第二行,刑事案件竟然出现错别字,成了刑政案件,竟然“事”“政”不分,充分显示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的语言是体育老师教的!另外,受案民警的签名及受案审批处的审查意见及领导签名均为打印字体,这显然不符合要求。细节决定成败,上述违法足以证明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维护漠不关心和对工作的极度不负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2、传唤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人练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8行、黄智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1——2行、以及贵局自身提供的强制拆迁现场视听资料的视听资料说明第2页第13行、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第2页倒数第一行、赵XX的行政处罚笔录第二页的自书控告材料,均显示贵局对当天的“违法”人员实施的是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然而,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里并无强制传唤的批准手续,显然其对当天“违法”人员所实施的强制传唤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为掩饰其非法的强制传唤行为,竟然颠倒黑白称其为口头传唤。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施了口头传唤的行为。且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之规定,在证据44页、61页、69页的询问笔录中将到案情况,依法注明,显然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无法自圆其说。
      难道,郫都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可以无视法律规定?可以把法律当成失足XX,想上就上???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勇军在庭审过程中怒问:“郫都区公安分局,你们办案人员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吗?你们办案时智商有问题吗?你们办案讲法律吗,你们不讲法律!你们是黑社会,真黑!”!出庭应诉的副局长被激怒,连续敲击桌子!法庭休庭五分钟!求转发!
链接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6283632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就贵院审理的(2019)川0181行初53号案件,针对双方证据及开庭质证情况,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受案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给人民法院的证据之一受案登记表显示,贵局在受案时,就明确知道了相关违法嫌疑的的姓名。这显然不合情理,报案人练刚与相关人员素不相识,怎么会知道相关违法人员姓名?难道练刚是天桥上算命的?这表明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是先强制传唤,接着讯问,最后才受案,显然违背了先受案,再询问调查的法定程序,显然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在受案后,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然而在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的处罚案卷中,并无本案受案回执,这显然程序违法。
      受案登记表应有固定格式,而本案的受案登记表明显属于特制的。理由是,作为(2018)年已经编号到14292号的受案登记表,不可能还出现明显错别字的情形,原告有注意到在受案意见栏第二行,刑事案件竟然出现错别字,成了刑政案件,竟然“事”“政”不分,充分显示贵局办案人员的语言是体育老师教的!另外,受案民警的签名及受案审批处的审查意见及领导签名均为打印字体,这显然不符合要求。细节决定成败,上述违法足以证明被告方执法人员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维护漠不关心和对工作的极度不负责任。
2、传唤程序违法
(1)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违法”人员当日进行的是强制传唤。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人练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8行、黄智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1——2行、以及贵局自身提供的强制拆迁现场视听资料的视听资料说明第2页第13行、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第2页倒数第一行、赵XX的行政处罚笔录第二页的自书控告材料,均显示贵局对当天的“违法”人员实施的是强制传唤。
(2)被告对原告实施强制传唤,但案卷材料显示无相应审批手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然而,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里并无强制传唤的批准手续,显然其对当天“违法”人员所实施的强制传唤行政行为违法。
(3)被告又称当日实施的传唤系口头传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与其提供的强制传唤的证据自相矛盾,明显证明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神智不清。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为掩饰其非法的强制传唤行为,竟然颠倒黑白称其为口头传唤。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施了口头传唤的行为。且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之规定,在证据44页、61页、69页的询问笔录中将到案情况,依法注明,显然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无法自圆其说。
(4)被告提交的《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该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不了实体上的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的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显示,审批意见为延长至24小时,然而当日对原告的传唤时间超过了28小时!
难道,郫都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可以无视法律规定?可以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成失足X女,想上就上???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就贵院审理的(2019)川0181行初53号案件,针对双方证据及开庭质证情况,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受案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给人民法院的证据之一受案登记表显示,贵局在受案时,就明确知道了相关违法嫌疑的的姓名。这显然不合情理,报案人练刚与相关人员素不相识,怎么会知道相关违法人员姓名?难道练刚是天桥上算命的?这表明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是先强制传唤,接着讯问,最后才受案,显然违背了先受案,再询问调查的法定程序,显然程序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在受案后,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然而在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的处罚案卷中,并无本案受案回执,这显然程序违法。
      受案登记表应有固定格式,而本案的受案登记表明显属于特制的。理由是,作为(2018)年已经编号到14292号的受案登记表,不可能还出现明显错别字的情形,原告有注意到在受案意见栏第二行,刑事案件竟然出现错别字,成了刑政案件,竟然“事”“政”不分,充分显示贵局办案人员的语言是体育老师教的!另外,受案民警的签名及受案审批处的审查意见及领导签名均为打印字体,这显然不符合要求。细节决定成败,上述违法足以证明被告方执法人员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维护漠不关心和对工作的极度不负责任。
2、传唤程序违法
(1)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违法”人员当日进行的是强制传唤。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人练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8行、黄智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1——2行、以及贵局自身提供的强制拆迁现场视听资料的视听资料说明第2页第13行、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第2页倒数第一行、赵XX的行政处罚笔录第二页的自书控告材料,均显示贵局对当天的“违法”人员实施的是强制传唤。
(2)被告对原告实施强制传唤,但案卷材料显示无相应审批手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然而,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里并无强制传唤的批准手续,显然其对当天“违法”人员所实施的强制传唤行政行为违法。
(3)被告又称当日实施的传唤系口头传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与其提供的强制传唤的证据自相矛盾,明显证明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神智不清。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为掩饰其非法的强制传唤行为,竟然颠倒黑白称其为口头传唤。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施了口头传唤的行为。且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之规定,在证据44页、61页、69页的询问笔录中将到案情况,依法注明,显然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无法自圆其说。
(4)被告提交的《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该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不了实体上的违法。
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的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显示,审批意见为延长至24小时,然而当日对原告的传唤时间超过了28小时!
(5)传唤过程中侵犯人权
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强制传唤,28日全天不给原告等人饭吃,就因为原告饿得难受,大声要求吃饭,就被郫都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强行用胶带多次缠绕封住嘴巴。当时已近深秋,晚上是又冷又饿。一夜无法休息。29号早上,饥饿难忍,再次大声要求吃饭,被民警王云竑强推撞墙,当时有多人看见。随后将原告强行铐在了审讯椅上。不按被告制作好的笔录签字,办案人员就把笔录全部撕掉,然后带到没有监控的铁门处进行威胁恐吓。在里面,上厕所都必须多次乞求,他们让何X将尿撒在过道,同时被抓去的赵XX被办案人员用书砸,张XX被弄成了轻伤一级,十级伤残!犀浦派出所的办案中心,暗无天日!
难道,郫都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可以无视法律规定?可以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成失足X女,想上就上???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庭审直播链接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6283632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1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p]郫都区公安分局是以黑社会的方式办案吗?

冯勇军在庭审过程中怒问:“郫都区公安分局,你们制作的格式化的受案登记表仅2018年就一万四千份,份份将“刑事案件”错成“刑政案件”,“事”“政”不分,办案人员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吗?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时,前面修改,后面也修改,出现两度修改!这是什么情况?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竟然记不往自己名字,难道是智商有问题吗?不按你们制作好的笔录签字,你们就撕掉并威胁恐吓原告!你们不给原告等人吃饭,让原告等人挨饿受冻!就因为原告大声要求吃饭,你们就用胶带封原告的嘴巴,你们可以殴打赵小红?你们可以将张志香殴打致十级伤残?轻伤一级?你们办案讲法律吗,你们不讲法律!你们是黑社会!讯问室里是暗无天日!真黑!”
       出庭应诉的副局长听不下去,被激怒,连续敲击桌子!法庭休庭五分钟!
求转!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链接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cn/AiNm6rRr

http://t.cn/AiNm6rRr

http://t.cn/AiNdwZ2K[/cp]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郫都区公安@郫都发布
郫都区公安局是不是黑社会办案???请回应关切!
在法庭上,针对冯勇军提供的责令被告提交审讯录像申请书,被告竟然宣称案涉的审讯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但是,就凭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给人民法院的四页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郫都区公安局就必须保存全部的审讯录像!因为,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指出了郫都区公安分局以黑社会的方式办案,注明要求其保存录像证明清白!
如此情况下,如果被告还敢不保存录像!如果审讯录像设备还敢坏!如果录像机还敢讲政治!冯勇军不答应!全国人民也绝不会答应!!!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小编   请转相关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19-6-2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郫都公安 @郫都发布
郫都区公安局是不是黑社会办案???请回应关切!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请让人说话!
在法庭上,针对冯勇军提交法庭的责令被告提交审讯录像申请书,被告竟然宣称案涉的审讯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但是,就凭被告郫都区公安分局提供给人民法院的四页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郫都区公安局就必须保存全部的审讯录像!因为,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指出了郫都区公安分局以黑社会的方式办案,注明要求其保存录像证明清白!
如此情况下,如果被告还敢不保存录像!如果审讯录像设备还敢坏!如果录像机还敢讲政治!冯勇军不答应!全国人民也绝不会答应!!!
中国庭审公开网
O网页链接             中国庭审公开网  
O网页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9-6-23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有没有转交有关部门?
是不是有关部门死猪不怕滚水烫???

发表于 2019-6-23 2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元帅 发表于 2019-6-23 18:34
小编,有没有转交有关部门?
是不是有关部门死猪不怕滚水烫???

黑暗

发表于 2019-6-24 09: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2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社区编辑,因为今天郫都公安分局来电告知,对贴文内容很重视,会调查处理!对于发明家保姆被警察殴打致残一事,能否刑事立案,会请示领导后进行答复!
谢谢!

发表于 2019-6-26 15: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元帅 发表于 2019-6-26 11:02
感谢社区编辑,因为今天郫都公安分局来电告知,对贴文内容很重视,会调查处理!对于发明家保姆被警察殴打致 ...

立案不应该请示领导,应该请示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9-6-26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xinzhenyi 发表于 2019-6-26 15:27
立案不应该请示领导,应该请示法律

当法律成了失足妇女的时候,还是请示领导靠谱!

 楼主| 发表于 2019-6-27 1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逼!因当事人向派出所索要被非法霸占的财物!派出所装XX,拒不正确面对,依法处理,为达到继续霸占之目的,所长工作号竟然还将当事人电话号码设为黑名单!能把全国人民的电话号码都设为黑名单不?郫都区公安分局,你们真的把法律、法规、纪律当成是失足妇女,想上就上???

 楼主| 发表于 2019-6-30 07: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3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郫都公安    你局在市长信箱的回复,严重歪曲事实,混淆视听,颠倒黑白。锦旗哥有理由怀疑,你局就是黑社会。黑社会尚且敢做敢当,而郫都公安有胆做,无胆认,岂不是连黑社会都不如?你局宣称当日未扣留喇叭,咱们来玩点唯心的,敢发毒誓不?有胆量公开全部执法视频不? ​​​​ 8.jpg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