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办理转移登记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登记办理情况。经核实,您反映的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多层商业区1-6#楼已办理原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您未留下您所购买房屋的具体楼栋号及房号,市登记中心无法为您核实您购买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分户)的情况。
二、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3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网点。您可备齐上述材料至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点(锦江区汇泉北路323号)、后子门办证点(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城南办证点(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申请办理。
四、申请的主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由开发企业与您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登记申请,您也可委托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委托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五、维权途径。若开发企业怠于履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配合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您未预留联系电话,以上情况未能与您电话联系告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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