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失地农民状告人社部门不作为
□原告:人社部门未书面告知缴费截止时间,造成社保失效不能补缴
□被告:办理参保手续并打印缴费通知书,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不能缴费
今(6月10)日,苍溪县陵江镇红旗桥村被征收土地农民刘春梅起诉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将在在苍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请求苍溪县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失地农民社保。
原告失地农民不能参保缴费 人社部门未书面告知截止时间
2009年,苍溪县人民政府为修建苍溪梨博园接待中心,征收了苍溪县陵江镇红旗桥村一、二组集体土地,补偿方式为为征地失地农民统一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但直到2017年9月前,作为被告的苍溪县人社局仍未为原告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017年9月,苍溪县人社局委托红旗桥村一组组长告知原告,将个人失地农民资料交到苍溪县人社局存档,之后还打印了一份缴费通知单,但并未书面告知缴费截止时间。
2018年9月3日,失地农民刘春梅在苍溪县人社局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个人部分时,得知已不能参保缴费。刘春梅找到苍溪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后,又被告知2017年为缴费截止时间,现已失效,且不能补缴。
刘春梅认为,根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苍溪县人社局作为法定主体,为失地农民积极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其依法履行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理应高度重视并逐一落实到位。正因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才造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至今无法缴费,致使原告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办理参保手续并打印缴费通知书 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不能缴费
对于刘春梅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苍溪县人社局作出答辩:苍溪县人社局为被告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并打印了缴费通知单,已履行了法定义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相关部门也告知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由于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不能缴费,其过错在于原告自身。
因此,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苍溪县人社局不是造成现状的直接主体。同时,未向原告进行补缴于法有据,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故应驳回原告办理失地农民社保的诉讼请求。苍溪县人社局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再次通知被告缴费义务不在人社部门,而是其他相关部门,即便各乡镇未通知到责任也不在人社部门。
□争论焦点
失地农民参保是否逐一通知到位
按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17】169号文件规定,“对涉及本县征地项目新征地已办理参保手续未到县社保局缴费的人员。所涉及的乡镇必须逐一通知到位,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县社保局缴清参保费用,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专责,如因工作未落实到位,后期因政策变化产生新的矛盾,将严肃追究相关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2017年9月,红旗桥村一组组长代为转告提交有关资料,没有向原告递送任何书面资料。社保部门打印一纸缴费单据,并未明确缴费截止时间,相关人员也未对相关内容进行释明。缴费单上留有原告联系电话,被告仅需拨打即可告知。由此可见错过缴费时间被告存在过失。同时,也反证出所谓“逐一通知到位”并未得到有力有效的执行。
未签署自愿放弃为何遗漏参保
2017年12月28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苍溪县安排部署被征地农民社保缴纳工作》文件。其中提到:“2017年12月27日晚,县委副书记、县长杨祖斌要求,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抓好痕迹管理,取证存档,对自愿放弃享受政府参保人员要签订书面承诺,做好资料记录归档,确保程序规范。”
苍溪县人社部门并未通知到位,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原告也并未签署自愿放弃参保的书面承诺。2017年12月28日县长开会要求抓紧办,12月31日有关回复却称已经办完,既证明了突破12月20日缴清的限期,也说明短短三天时间办完不可信。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汪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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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苍溪人社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18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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