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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请补发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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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补发我的工资

     我丈夫刘兰亭是国营八一六厂职工19852月起我分别被国营八一六厂物资供应处主任、服务站站长、仓库科科长安排做勤杂工,至1987年底。
     由于国营八一六厂改制,进行关停,该厂的22公司职工、干部都被调离,工厂再不生产,丢下厂房、通讯设备、土地等,需要人看护,总厂成立了护厂大队。1987年12月,总厂把护厂大队交给了供应处,供应处保卫科科长付俊成急得到处找人,付俊到服务站,经服务站领导我本人同意,叫我马上到供应处办公一楼去签协议.当时领导说:“咱人多,都不认识,为了好辩认,咱统一用职工的名字,一看就知道是谁的家属了.说明一点咱是以家属名义(丈夫刘兰亭),不是以职工,因职工不能同时兼任两份工作.你们的任务是24小时保证东西不丢,丢了要作价赔偿.我们只签一年,因为这是国家财产,国家要用就拿出来,不用就延续看下去”。26号订协议,27号就用车把我的家拉到现场.给我安排了床、桌凳、煤炉、棉大衣、雨衣、雨靴、电筒等,每月给我三节电池、150块蜂窝煤,40元的工资.水电随便用.逢年过节领导还来看望
        1998年5月1日,由八一六厂公安局管“护厂大队”,每月由公安局派陈起校到现场发工资等.工资涨到72元一个月,续签协议 1999年1月1日公安局把护厂大队交给八一六厂武装部管,续签协议,工资等以职工的名义打到帐上。武装部管就没有人来看我了,有困难自已解决,房子漏了自已修, 瓦片一碰就坏,烂一块瓦片要准备三五块去换,都是在房顶上爬起走,一下雨就满屋漏雨,到处都是接水的工具.夏天蚊子咬,冬天跳蚤咬。环境相当恶劣,我仍然坚守岗位护厂。武装部。2005年八一六厂武装部撤销变成锦霄公司,续签协议。2013年3月31日,锦霄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工资就停发了,不给任何手续。2013年12月24日,锦霄公司拿来一个终止协议通知单。签协议找的是我签的字,终止协议来找的是我老公签字,所以我老公没有签字。
      08年填写工作经历情况时,人力资源科的李科长、王立说,知道是家属照现场,协议上的名字是经过处理后,把工龄写在你的名下的,也已申报成功。
    我从1985年2月至1988年1月在原供应处工作,从 1988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护厂大队工作的事实,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一六厂财贸办公室2007年5月12日在涪陵区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资格确认表上申报单位意见栏签注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一六厂财贸办公室”公章予以确认。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人力资源部于2008年11月24日在我的工作经历情况表上签注情况属实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至今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承担我的应由单位承担的部份养老保险金,也未补发历年来因我是一天24小时上班即按8小时一个班,我一天就上了三个班,依法应当给我算加班工资,我一年365天均在上班,未休节假日,依法应当算节假日上班3倍工资和福利待遇。
     我向法院起诉,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涪法民初字第083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面虽然加盖了被告部门或分公司的印章,但被告加盖印章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善意地帮助原告获得相关政策文件所需的资格条件,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部份证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判决“确认原告陈明华与被告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1985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公章代表法人意志,签署意见盖了公章,即是对文书上面的内容予以确认,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判决书严重违反基本原则,而且本案没有人请求“确认原告陈明华与被告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1985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了该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我上诉到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不理给驳回,申请到重庆市高院还是不理给驳回。找检察院,检察院也不理。不接收材料。
我在八一六厂工作了二十八年,不但不给我办理退休,还把我在那里住了二十八年的家给抄了,我什么也没有了。1987年签订协议到2013年终止协议,就停发工资了。我还一如既往地守护着。2016年是第一个春节在重庆过的,六天回家,家也被抄了。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把庭审笔录也给改了。
         现我把我的遭遇发到网上,大家评评我与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陈明华,女,1948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4807017106,住重庆市涪陵区静园路82单元1-1号。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龙溪镇松牌路81号。电话15723153863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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