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2月以来,商品房住宅项目心怡紫晶城开发建设单位四川心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试图使用各种手段违法变相销售车位引起广大业主质疑其地下停车场经营权合法性以来,小区业主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开发商提供小区土地、规划、建设和地下停车场经营权合规合法的相关法定手续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街办及社区两委协调时口头提出及向各级政府、部门书面提交投诉信访要求。汇集各方调查结果和公开信息,并经2019年5月5日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经济运行与安监局和华阳街道办事处联合盖章的《关于心怡紫晶城小区项目规划和地下停车位经营权属及地下车位定价权等问题调查情况的通告》确认:位于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广福社区麓山大道一段8号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心怡紫晶城在原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100%,绿化率为零,车位比为零;2016年更换的小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各栋住宅楼宗地图综合起来显示该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仅为地面建筑基座面积大小的相邻地块(符合2006年注册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四川心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里特别注明的“双国用(2007)第00124号,地块编号02/27/62等13个相邻地块”描述 );开发建设单位事实一体规划、设计、施工实施了绿地、道路、其它园区配套设施围墙门岗等及地下停车场,但宗地图显示这些土地所有权归广福社区所有,“现状为公共绿地”,土地使用权属和使用年限没有相关法定手续和程序公示;开发建设单位依据2007年8月拍卖成交确认书和2008年3月与原双流县签订的《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宣称对小区住宅地下停车场拥有70年经营权,在经营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简单概括说,在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和不动产登记证确认的事实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心怡紫晶城是建在公共绿地中的11栋只有基座投影面积不连续地块国土使用权证的独立住宅和商业楼(已建成),没有配套停车场,住宅楼下地下停车场属性不清,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审批验收却在政府文件中以“公园公共停车场”的身份存在。这种畸形奇葩的组合非常不符合常识,所以我们质疑其规划建设审批的过程和事实合法性。造成如此现状的具体原因和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开发建设单位称是“改革的产物,住宅是公园配套,停车场是独立于住宅的不同项目”,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称是“现状移交项目”,双流区规划建设国土局部称“符合规划要求,2005年8月供地,不适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但原双流县无论供地方式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似乎也并没有适用《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或《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我们向各级政府提起信访要求、申请政务公开都没有得到关于原双流县国土局部、规划管理局供地、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号)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过程和事实合法性依据的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法律法规,原双流县交通局拍卖和合同转让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停车场70年经营权过程和事实合法性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因此,我们想恐怕只能把疑问留给大众了。
一、 双流县当年到底进行了怎样的改革创新尝试,得到怎样的授权可以让国土局可以如此精确契合房产开发商建筑设计方案刚好抠除13块不连续的土地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准予国土使用证,而其余土地仍然为广福社区所有,应该是集体用地而非公园划拨土地?
二、 双流县当年到底进行了怎样的改革创新尝试,得到怎样的授权可以让规划管理局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号)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其它相关审批活动中可以不依据《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绿化率及车位比要求而自设标准?允许通过13个不连续,面积不足8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房产?实际建成一、二期11栋楼(10栋住宅1栋商业)宗地面积总合也不过4723.48+539.13平米,显然不足8000平方米,更不用说每个国土使用证对应地块独立建设、单独立项了(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官员电话回复提法)。
三、 开发绿化率和车位比的要求,不然也不会事实上圈定土地建设绿化园林和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在售房时公开宣传项目相应绿化率和车位比,那么相应的政府监管部建设单位似乎十分清楚和明白《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门作为在哪里?为什么事实实施的绿化、道路、其它配套设施和车位没有合法合规依据?没有通过法定文件比如国土使用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年限权属问题?政府出于什么目的要让一个商品房住宅项目建成这样?
四、 双流县当年到底进行了怎样的改革创新尝试,得到怎样的授权和由哪一级政府授权交通局拍卖和合同转让一个商业居住项目涉及的地下停车场?允许借用所谓的“公园公共停车场”车位充当新建民用住宅最小机动车车位控制数量指标吗?允许借用公共绿地或者说市政公园绿化满足新建民用住宅绿化率指标要求吗?依据是什么?
五、 双流县当年到底进行了怎样的改革创新尝试可以让“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建在商业住宅和集体土地公共绿地下方而无须独立立项报批和独立竣工验收?或者说公园划拨土地可以抠块儿建设商品房私家住宅?程序和事实合法性的依据是什么?
六、 双国用(2007)第00124号,地块编号为02/27/62等13块相邻地块所在的建筑红线面积37.85亩土地性质到底是什么?是集体流转农地还是国有划拨公园用地?为什么开发建设单位要执意写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以内?相关审批部门默许通过的动机是什么?双流区国土局官员提及的地下停车场为政府投资并所有的项目通过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划拨给开发建设单位的,这种处置方式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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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天府新区政务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18日发表了规划建设国土局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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