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原双流县交通局违法拍卖和合同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 心怡紫晶城涉及的290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70年经营权的公开函 致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福社区居民,向政府反映和投诉原双流县交通局违规、违法拍卖和合同转让商品房住宅小区心怡紫晶城项目涉及的地下290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70年经营权致使房产开发商侵害846户业主3000余人民群众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并影响社会稳定的事实,望政府重视并查处相关责任人,纠正行政乱作为行为及其不良后果,维护小区居民正常配套权、通行权和居住权。 根据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及华阳街道办通过调查后向心怡紫晶城全体业主和居民通告的内容显示:我们现居住的小区“心怡紫晶城”是2007年2月被原双流县规划管理局确定为“商业居住”小区,而在2007年7月原双流县交通局把我们小区内的中庭地下部分以另一个项目“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公共停车场”进行招标拍卖,开发商四川心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通过竞拍取得此项目所涉及的290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70年”经营权,于2008年3月与原双流县交通局签订《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我们认为这是原双流县交通局违法违规乱作为:国家根本就不可能授权原双流县交通局插手一个“商业居住”项目,更不可能授权原双流县交通局把一个“商业居住”小区项目拆成两个项目:一个是共10栋各自孤立的吊脚楼式高层居民楼,另一个是占有小区绿地及地下的“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这两个项目同一地址,都属违法:“商业居住”小区建筑密度100%,小绿地率为零,配套停车位为零,违反了国家对居民居住小区规划的规定;原双流县交通局在明明知道我们小区已经被定性为“商业居住”项目半年后,把我们小区的中间绿地和地下部分拿出来以“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进行招标,就是违法;原双流县交通局给予“70年”经营权也不合法。开发商据此宣称对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具有合法经营权并试图垄断定价、只售不租、转让经营权等,肆意胁迫、为难业主、阻挠业主车辆正常进出小区,给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带来巨大困扰和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开发商据此混淆“住宅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与“公共停车场”(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概念逃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监管灰色经营近10年。我们广大业主一致认为之所以有开发商今天的肆无忌惮全因为有原双流县交通局当年的乱作为程序和事实违规违法拍卖和合同转让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70年经营权的事实。原双流县交通局定向拍卖住宅项目设计方案中中庭地下停车场70年经营权的行为不合法,是乱作为,超出其自身行政管辖权限,不具有法定公信力;2008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绿地下方的地下停车场由四川心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建设,在经营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的行为也不合法,合同显然是为了更详尽界定拍卖确认后当事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合法的前提是拍卖行为本身合法。原双流县交通局硬生生通过拍卖和签订合同转让经营权把商品房住宅项目设计方案中一体设计、一体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割裂定性为“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而且赋予开发商70年经营权显然是在迎合商品房住宅70年产权的需要,给该项目未来业主戴上70年的枷锁有失公允,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就事实和调查结果来看,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不拥有所有权,因为地下停车场边界对应的地面边界以内的土地除了楼栋基座投影面积以外都没有国土使用权证,属于广福社区,“现状为公共绿地”(不动产登记证宗地图所示),这样的话,地下停车场空间和地面土地当属于国有资产了,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原双流县交通局拍卖经营权的行为属于处置国有资产,原双流县交通局有这个权限吗?转让70年经营权不是在贱卖国有资产吗?因为618个机动车停车位和84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70年经营权怎么估算就价值过亿,348万的拍卖价格恰当吗?国家财政有该笔资金入库记录吗?如果“人南延线末端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在政府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中拥有合法地位,那么其对应的土地就应该是公园划拨用地了,在公园划拨用地上修建商业住宅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如果政府有相关依据,我们请求公开,以回应公众质疑。
请政府相关部门彻查原双流县交通局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消除其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心怡紫晶城业主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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