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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为那般?判决还未生效就再审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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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一起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违法交付执行案,涉嫌人情案、重罪轻判;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沈度 报道:
武汉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对强奸犯量刑6个月明显偏轻,提出抗诉。可案件尚处在抗诉期,强奸犯却已被执行刑罚,武汉检方对这起违反诉讼程序的执法行为予以了纠正。结果:二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2005年3月19日晚,17岁的李强(化名)参加完同学的生日宴会后,将喝醉酒的晶晶(化名)带至事先在武汉市一家旅社开好的房间,趁晶晶熟睡之机对其进行强奸。7月初,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6个月,李强当即表示不上诉。

当月25日,担任此案公诉机关的该区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一审认定有误,李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翻供,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情节,遂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武汉市中院提出抗诉。

9月初,武汉市中院向武汉市检察院送达了阅卷通知,但当武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李强时,发现李强并未收到《刑事抗诉书》,而李强本人已于7月20日被执行一审判决的刑罚。

案件还在抗诉中,被告人却已被执行刑罚,这一执法行为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9月14日,武汉市检察院向该案一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久,一审法院回函称,已按检方的通知书对此案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执法行为进行了纠正,武汉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对李强作出判决。

链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一起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违法交付执行案,涉嫌枉法案,无罪判有罪
     2001年12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 通江县法院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厚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就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于2004年4月刑满出狱后,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却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拒绝。巴中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此,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巴中市检察院不予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不予复查。

     链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及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在判决作出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对人民法院已经宣布而生效待定的判决和裁定,只能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由上级法院或核准生效,或撤销原裁判发回重新审理或者变更管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直接改判。重新审理和再审有质的区别,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再审之说。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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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手即嘴软

发表于 2019-6-3 14: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3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皇帝喜爱戏子、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9-6-4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19-6-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感到震惊,也很愤怒。


(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还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居然就交付执行了,而且在执行完毕15年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楼主| 发表于 2019-6-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执行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即只有在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有关机关才能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谈不上执行刑罚的问题。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是将生效判决所判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其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6-6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判决的内容对法院、当事人及其他人有不可随意变更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并且阻止当事人和法院就既判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通常情况下,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须为确定的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指能够终结其审级程序效力的判决,终局判决一做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比如,一审的终局判决一做出,一审程序就终结,所以终局判决并不等于生效判决。

既判力原则是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项司法原则,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判决一经作出之后就产生一定对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严肃性。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作出后3天内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此期间内判决的内容暂缓执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它是否生效主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上级法院同意核准,作出核准裁定,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二是上级法院不同意核准,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或直接改判。但无论如何,生效待定的判决仍具有特定权威,非经法定程序,既判力不应受到损害。

一:未生效判决的程序效力
1、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是未生效判决在程序上的效力的重要体现;修正错误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对判决生效前发生的错误,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解决,(上诉、抗诉,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这非但不属于知错不改,二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司法权威,朝夕令改,会使当事人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
2、未生效判决作出后,就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上诉,或抗诉,或层报上级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裁判,或维持原判,或核准,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二:未生效判决的实体效力
未生效判决原则上不具有执行效力,但有特殊例外情况,这属于既判力在实体上的体现;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应当将被告人从羁押场所释放。因为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并防止错误及延期羁押引发的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既判力体现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从原则上讲,既判力体现了对判决合法的一种推定,这种推定,只有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或重新审理或改判才能否定。特别说明:二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虽然不能上诉或抗诉,但必须经过上级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经核准生效后才可交付执行。但这两种特殊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并不等于无效判决,它属于生效待定的特殊判决,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原审法院既不能擅自交付执行,也不能擅自再审撤销,(判决未生效前无法再审)这就是未生效判决也具有既判力,法院作出判决不是小娃娃玩过家家、搞玩意。
 楼主| 发表于 2019-6-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真不要脸

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中,既判力又被称之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和当事人在实体上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为判决已经确定,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决。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伙不要脸的院长和法官,2003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判决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前提条件下,又于2008年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维持原判(不知道这是啥意思),再于2012年再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讨论的你妈那狗BB;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主持的你妈那牛BB。哪来你娘那麻痹的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自行再审的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9-6-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预见,熊医生“无生效判决被执行刑罚”案的结局中的蹊跷,尤其是该案扑朔迷离的“法律程序走势图”,最终有望可以揭开。

  到头来,熊医生案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得要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

再审并非关键,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才是关键

  16年前熊医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具有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二审判决未生效,却被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出狱后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索要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书,巴中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08年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于2012年作出再审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一度让很多法学学者们直挠头皮也想不明白,在中国既有刑事诉讼程序之下,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况下,熊医生案到底动用了什么样的程序,顺利完成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既然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又是动用了什么样的程序,顺利完成两次再审并作出终审裁判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到底是如何操作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生效刑事判决不能提出再审,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6-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敢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得力于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撑腰壮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如此后台庇护,当然就有持无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由于有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撑腰壮胆,法院的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就更加有持无恐,在审理案件中目无国法,公然枉法,强行定罪,故意制造错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黑保护伞不倒是不可能依法审理案件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做孽尤可恕,
自做孽不可活;
司法腐败确是亡国之祸。

如果国家避护司法腐败,
确实就是该灭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依法判案是亡国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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