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住建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邛发改审批〔2015〕396号》等政策和文件,邛崃市住建局(原房管局)依法对西街下段瑞云街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皮革小区标段实施棚户区改造,您所述的房屋属于皮革小区标段范围。
关于您表示拆除您家私人房产的问题,按照《省条例》“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文件精神,需由您家庭提供该处房屋属于您家庭所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证),但至今您家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针对上述情况,经调查您父亲系私自占有国有资产开办副食品小卖部,我局按照公房的标准对您家庭进行赔付符合相关政策。因此,您反映拆除您家私人房产的问题不属实。
关于禁锢您人身自由的问题上,您未能在现场相关目击人员中证明我局限制您人身自由。我局与您一直在拆迁赔付的问题上进行协商,您所反映限制您人身自由的问题不属实。
关于您反映旧城改造指挥部工作人员未与您家进行联系的问题,我局在房屋拆除后2月26日与您父亲联系,就您父亲提出的三个要求进行协商;3月在派出所民警的组织下,再次与您父亲进行协商,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您提出的未与您家进行联系的问题不属实。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 30日内向邛崃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邛崃市住建局
2019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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