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件民事案件,2016年7月在四川高级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及两位证人均到庭参加了举证质证的庭审活动,庭审完毕后,我们原被告双方及两位证人都在约40页的《庭审笔录》上面签了字,在证人人为修改的两页,主审法官让我们认可并加盖手印,我们(原告诉讼人及代理人)表示认可修改的内容后,立即在证人修改的两页文字上面加盖了四个手印,随后便完成了全部庭审过程(从开庭到签完庭审笔录,时间3个多小时),于2016年底收到了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书
为了了解案情,我们于2017年5月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制出了《庭审笔录》,可是当我们看到《庭审笔录》后傻了眼,发现原来厚厚一叠约40页的《庭审笔录》竟然变成了薄薄的15页,同时这15页的《庭审笔录》还要排除4页多的程序性记录内容,更蹊跷的是我们之前在证人人为修改的文字上面加盖的四个手印也消失不见了,之前我们所看到那些对我方有利的所有陈述和法庭调查也全部被删掉,还有部分《庭审记录》内容和证人所述的对我方有利的证词也全部进行了添加和修改,与当时庭审的事实完全不符
为了核实《庭审笔录》的真伪,我们于2017年6月又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调取了当时庭审的录音录像,而录音录像上面也剪辑删掉了少部分,我们记忆犹新最直接最关键的证人证言也已删掉,但剩下的大部分内容与当时庭审的事实吻合,基本上还是能够反应出事实的真相
但通过两份证据(录音录像、庭审笔录)对比后发现所反应出的事实大相径庭,根本不是一回事,现在复制的《庭审笔录》是法官在庭审后涉嫌和证人一起伪造的,更换了原《庭审笔录》,因为原庭审笔录是40页左右,现在复制的只有15页,原《庭审笔录》上面证人人为修改的两页法官让我们加盖了四个手印,而现在的《庭审笔录》页数少了近三分之二,之前修改的两页文字上面加盖的四个手印也消失不见了,由此可见,现《庭审笔录》明显作假,高院法官胆子太大了,直接是明目张胆的伪造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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