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台《 关于印发 < 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对市民举报“ 车窗抛物 ”行为,核实后每条奖励 10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柳州市民叶先生基于《 实施办法 》规定,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城管部门 )提供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等不文明行为视频 1955条,请求城管部门按每条线索 100元奖励,共计 19万 余元。
城管部门认为,这些视频线索中,符合条件的只有 941条。但是,城管部门没有全部按《 实施办法 》予以奖励,对部分视频线索,仅同意按上班加班工资支付报酬,即按每天 100元 予以奖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叶先生先向 柳州市信访局 投诉,后转交城管部门处理。2018年10月8日,城管部门答复,按柳州市市容局文件,而不按《 实施办法 》执行奖励。
叶先生即要求向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出信访复查。该厅回函,认为本案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
叶先生再与 柳州市劳动仲裁委 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叶先生于是今年将城管部门诉至 城中区法院。他认为,《 实施办法 》是一种悬赏广告形式。自己完成悬赏广告内容,属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城管部门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城管部门未按《 实施办法 》执行,只按加班工资支付报酬,搞双重标准,违反了《 民法总则 》规定的公平原则。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向被告主张奖励,系依据《 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该办法系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原告叶某根据《 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月22日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作出民事裁定,驳回 了原告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