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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公安。检查院等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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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们:

    您好!

    请允许我做个自我介绍,我名叫代誉娟,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人,在此,借用您宝贵的时间,申述我夫肖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事件回放:

     我丈夫肖建,男,25岁,隆昌县人,大学毕业后在位于家乡,父亲开办的民营企业白酒包装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安置有职工八十余人,其中有下岗工人、残疾人员。2008年3月28日晚,肖建驾车行至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时将横穿公路的冯正恒肩部撞伤,当时不知撞伤了人,车继续前进二三百米远时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群众追上,告知肖建撞伤了人,肖建立即返回现场,待拨打120抢救伤员与报警后,又赶到医院看望伤者,伤者住院150天出院,用去医药费用一共41767元全部由肖建支付。2008年12月,隆昌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冯正恒伤情鉴定为伤残九级,民事判决肖建赔偿冯正恒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共44781.8元,已付清。2008年4月17日隆昌县交警队以隆公交决定字【2008】第1021407338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肖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1000元,已交清。2009年4月份伤者冯正恒之子说肖建是逃逸,通过多种渠道向肖建家人要钱,反映到公安局。2009年4月13日隆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在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仅凭外观感觉分析,以隆公(刑)鉴(法)字[2009]23号作出冯正恒“右肩部损伤已构成重伤”的鉴定,该鉴定事实与之前隆昌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3509号司法鉴定相违背,对冯正恒肩关节活动功能没有详细测定,没有屈曲.伸展.外展.内收.外旋.内旋.水平曲、水平展的数据,重伤鉴定缺乏真实性合法性。隆昌县公安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隆昌县公安局2009年5月18日以酒后驾车,致人重伤,将肖建刑事拘留。次日我书面向隆昌县公安局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经办人员隆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明忠,不仅不予取保,甚至叫嚣:“我说不能取保就不能取保”,将自己置于党纪国法之上。逮捕执行后,肖建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1条,60条第一款,肖建被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肖建所在的企业能得到照顾,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分别5次向公、检、法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均以申请理由以外的理由决定不让取保候审。鉴于司法机关不采纳求实司法鉴定所,根据伤者肩关节实际功能活动度,依据肢体权重指数,得出伤者“右上肢丧失功能约40%”,不构成重伤的科学鉴定。随即向法院申请对冯正恒伤情重新鉴定,但对放不去鉴定,致使重新鉴定未能实现。2009年10月22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居然罔顾我方辩护律师,条理清晰,逻辑严明的辩护意见,采信无科学依据仅凭外观感觉,无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所谓“重伤鉴定”,认定肖建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一结束,舆论哗然,令人齿冷。

 在此,我对隆昌县公、检、法,以往的种种劣迹,提出最强烈的控诉:

违法办案,执法违法:

1、隆昌县公安局交警队在案发时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取证,也没有问冯正恒是如何伤到的,而在一年多以后今年4月份才取了冯正恒一份材料,一年多以后才做酒精含量检测,一年多以后才对冯正恒的伤情做轻重伤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31条、11条,和《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53条等有关规定。

2、我在肖建被刑拘第二天就书面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而张明忠说:“我说不能取保就不能取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64条、65条的规定,肖建属于取保范围和对象,“不同意取保侯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至今也没有书面通知,更没说明理由。检察院拖了四十四天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肖建律师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引用《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63条{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才能取保,而肖建符合第{二}确不提,难道男人会怀孕.生小孩吗?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64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生,显然肖建的行为是过失,且不属于上属任何一种,而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张明忠副局长大有占山为王的架势,他说的才作数,党纪国法不作数。而隆昌县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百分之九十九都取保候审,百分之九十九取了保的都比肖建的行为危害大,司法机关为什么滥用职权,把肖建拘留,为他人索要钱财呢?

3、事故后交警第一次询问肖建时,肖建就陈诉了及时返回现场,报警.拨打了120电话抢救伤者,到医院看望伤者,应该为投案,属从轻情节,而办案人员一年多了,2009年9月22日,2009年9月28日两次开庭了,都没去查电话号码,没去查证,相反逼肖建用看守所的电话向家人,朋友通话,要求证实他出事当天喝了一斤多酒,违反了《看守所条列》嫌疑人的信件来往均要检查,凡涉及案情有关的均要扣押,交办案单位和上级,为何谁打开押锁,让肖建到值班室打电话谈案情呢?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51条、56条、181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肖建肇事后逃逸,有这样逃逸到现场去的吗?有逃到现场去报警.抢救伤者.到医院看望伤者的吗?

利用职权,帮助他人勒索钱财:

肖建案办理期中.公安.检察.法院的有关人员均向肖建的亲属提出再给伤者四万元,就可以对肖建判刑宣告缓刑。作为家属相信天理昭彰,考虑到肖建未构成犯罪.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法院判决赔清,没有答应再给对方钱。结果是法院判决对肖建定罪判刑一年。

深思!群众议论:

肖建一案存在这样违法办案违规问题,公安局,检察院是如何办案监督的?法律面前为何不平等,有钱有权就是大哥,利用手中权力助长歪风邪气。

肖建被关后,其重庆.北京.山东等地的同学都一起到了隆昌,关心肖建一案,建议向上级反映实情向新闻媒体求救,他们都对个别政法人员,不以人为本,执政害民,利用手中权力作威作福,其手段之歹毒卑劣,用心之险恶,令人发指!肖建负责民营企业白酒包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又因肖建被羁押,不予取保,导致合同落实不到,业务联系不上,使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企业面临倒闭,下岗工人面临再失业,其行为与创造和谐社会的主旨相违背。个别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给我家造成的精神摧残,给隆昌人民造成的恶劣影响,由谁来负责?谁来担当?!

肖建本来没有犯罪,为什么由于办案人员违规违法办案来定肖建的罪?

我家上有耄耋之年的老奶奶,下有嗷嗷待哺之幼子,皆因肖建一案奔波劳顿,寝食难安。在不能相见的日子里,我也明确的在书信中指出了这一点。肖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深表歉意。

但是,对冯正恒的伤害,经由法院判决,我们已经作出了足额赔偿。然而,有人挑拨当事人亲属,以手中权力,行蝇营狗苟之事,索要不义之财。遭严词拒绝后,不仅不反思其过,更是动用手上的资源,以更大的错误去掩盖以前的错误。

作为一名普通人,一名妻子,我坚信人间自有正道在,这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乌云即使暂时掩盖住苍天,但依然难挡太阳的光辉!终有云开雾散之时。

尊敬的不知名的领导,您知道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愤懑感受吗?您知道骨肉分离的痛苦滋味吗?我期待您伸出援助之手,在此,对您及全家,致以我诚挚的祝福!

祝您:身体康健 阖家幸福

                                  此致


敬礼

                                                 代誉娟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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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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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公安局检察院联合违法违规办案危害人民。从中获利

内江市隆昌县公安局检察院联合违法办案危害公民  

内江市隆昌县公安检察院联合违法办案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们:

    您好!

    请允许我做个自我介绍,我名叫代誉娟,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人,在此,借用您宝贵的时间,申述我夫肖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事件回放:

     我丈夫肖建,男,25岁,隆昌县人,大学毕业后在位于家乡,父亲开办的民营企业白酒包装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安置有职工八十余人,其中有下岗工人、残疾人员。2008年3月28日晚,肖建驾车行至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时将横穿公路的冯正恒肩部撞伤,当时不知撞伤了人,车继续前进二三百米远时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群众追上,告知肖建撞伤了人,肖建立即返回现场,待拨打120抢救伤员与报警后,又赶到医院看望伤者,伤者住院150天出院,用去医药费用一共41767元全部由肖建支付。2008年12月,隆昌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冯正恒伤情鉴定为伤残九级,民事判决肖建赔偿冯正恒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共44781.8元,已付清。2008年4月17日隆昌县交警队以隆公交决定字【2008】第1021407338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肖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1000元,已交清。2009年4月份伤者冯正恒之子说肖建是逃逸,通过多种渠道向肖建家人要钱,反映到公安局。2009年4月13日隆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在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仅凭外观感觉分析,以隆公(刑)鉴(法)字[2009]23号作出冯正恒“右肩部损伤已构成重伤”的鉴定,该鉴定事实与之前隆昌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3509号司法鉴定相违背,对冯正恒肩关节活动功能没有详细测定,没有屈曲.伸展.外展.内收.外旋.内旋.水平曲、水平展的数据,重伤鉴定缺乏真实性合法性。隆昌县公安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隆昌县公安局2009年5月18日以酒后驾车,致人重伤,将肖建刑事拘留。次日我书面向隆昌县公安局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经办人员隆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明忠,不仅不予取保,甚至叫嚣:“我说不能取保就不能取保”,将自己置于党纪国法之上。逮捕执行后,肖建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1条,60条第一款,肖建被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肖建所在的企业能得到照顾,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分别5次向公、检、法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均以申请理由以外的理由决定不让取保候审。鉴于司法机关不采纳求实司法鉴定所,根据伤者肩关节实际功能活动度,依据肢体权重指数,得出伤者“右上肢丧失功能约40%”,不构成重伤的科学鉴定。随即向法院申请对冯正恒伤情重新鉴定,但对放不去鉴定,致使重新鉴定未能实现。2009年10月22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居然罔顾我方辩护律师,条理清晰,逻辑严明的辩护意见,采信无科学依据仅凭外观感觉,无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所谓“重伤鉴定”,认定肖建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一结束,舆论哗然,令人齿冷。

 在此,我对隆昌县公、检、法,以往的种种劣迹,提出最强烈的控诉:

违法办案,执法违法:

1、隆昌县公安局交警队在案发时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取证,也没有问冯正恒是如何伤到的,而在一年多以后今年4月份才取了冯正恒一份材料,一年多以后才做酒精含量检测,一年多以后才对冯正恒的伤情做轻重伤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31条、11条,和《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53条等有关规定。

2、我在肖建被刑拘第二天就书面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而张明忠说:“我说不能取保就不能取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64条、65条的规定,肖建属于取保范围和对象,“不同意取保侯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至今也没有书面通知,更没说明理由。检察院拖了四十四天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肖建律师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对肖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引用《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63条{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才能取保,而肖建符合第{二}确不提,难道男人会怀孕.生小孩吗?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64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生,显然肖建的行为是过失,且不属于上属任何一种,而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张明忠副局长大有占山为王的架势,他说的才作数,党纪国法不作数。而隆昌县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百分之九十九都取保候审,百分之九十九取了保的都比肖建的行为危害大,司法机关为什么滥用职权,把肖建拘留,为他人索要钱财呢?

3、事故后交警第一次询问肖建时,肖建就陈诉了及时返回现场,报警.拨打了120电话抢救伤者,到医院看望伤者,应该为投案,属从轻情节,而办案人员一年多了,2009年9月22日,2009年9月28日两次开庭了,都没去查电话号码,没去查证,相反逼肖建用看守所的电话向家人,朋友通话,要求证实他出事当天喝了一斤多酒,违反了《看守所条列》嫌疑人的信件来往均要检查,凡涉及案情有关的均要扣押,交办案单位和上级,为何谁打开押锁,让肖建到值班室打电话谈案情呢?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51条、56条、181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肖建肇事后逃逸,有这样逃逸到现场去的吗?有逃到现场去报警.抢救伤者.到医院看望伤者的吗?

利用职权,帮助他人勒索钱财:

肖建案办理期中.公安.检察.法院的有关人员均向肖建的亲属提出再给伤者四万元,就可以对肖建判刑宣告缓刑。作为家属相信天理昭彰,考虑到肖建未构成犯罪.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法院判决赔清,没有答应再给对方钱。结果是法院判决对肖建定罪判刑一年。

深思!群众议论:

肖建一案存在这样违法办案违规问题,公安局,检察院是如何办案监督的?法律面前为何不平等,有钱有权就是大哥,利用手中权力助长歪风邪气。

肖建被关后,其重庆.北京.山东等地的同学都一起到了隆昌,关心肖建一案,建议向上级反映实情向新闻媒体求救,他们都对个别政法人员,不以人为本,执政害民,利用手中权力作威作福,其手段之歹毒卑劣,用心之险恶,令人发指!肖建负责民营企业白酒包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又因肖建被羁押,不予取保,导致合同落实不到,业务联系不上,使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企业面临倒闭,下岗工人面临再失业,其行为与创造和谐社会的主旨相违背。个别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给我家造成的精神摧残,给隆昌人民造成的恶劣影响,由谁来负责?谁来担当?!

肖建本来没有犯罪,为什么由于办案人员违规违法办案来定肖建的罪?

我家上有耄耋之年的老奶奶,下有嗷嗷待哺之幼子,皆因肖建一案奔波劳顿,寝食难安。在不能相见的日子里,我也明确的在书信中指出了这一点。肖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深表歉意。

但是,对冯正恒的伤害,经由法院判决,我们已经作出了足额赔偿。然而,有人挑拨当事人亲属,以手中权力,行蝇营狗苟之事,索要不义之财。遭严词拒绝后,不仅不反思其过,更是动用手上的资源,以更大的错误去掩盖以前的错误。

作为一名普通人,一名妻子,我坚信人间自有正道在,这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乌云即使暂时掩盖住苍天,但依然难挡太阳的光辉!终有云开雾散之时。

尊敬的不知名的领导,您知道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愤懑感受吗?您知道骨肉分离的痛苦滋味吗?我期待您伸出援助之手,在此,对您及全家,致以我诚挚的祝福!

    4;: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不敢跟官斗,但如果逼急了什么都可以不怕,我们知道违法办案的案件很多但现在没有揭发出来,我们还在收集其它违法的案件.......。我们等待的是公平希望各级领导站在公正公平

 

祝您:身体康健 阖家幸福

                                  此致


敬礼

                                                 代誉娟  电话13981420522

                                     2009-10-26




发表于 2010-2-2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小百货23223


我们的父亲冯正恒(男,73岁)在2008328日被肖建酒后驾驶无牌(日本马自达轿车)在隆昌县金鹅镇长城宾馆叉路口处撞伤,被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关节脱位伴锁骨远端骨折,右侧第16-8肋骨骨折,右侧血胸,右肺挫伤,右顶部及鼻梁皮肤裂伤,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外伤性癫痫,粮尿病II型。”我父冯正恒被撞伤后,当即婚迷不醒,而做为肇事者的建对此却不管不问,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现场。之后被在场玩耍的群众未明才骑摩托车追回, 才得知其醉酒驾驶,当时交通警察大队对他也进行了抽血化验。我父受伤后1小时才被其他人报警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对肖建此行为我们全家人万分气愤。200847日交警做出2008年第0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建于事故发生后,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现场,肖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我们一家人的多次催促下,我父冯正恒的伤情由交警队委托县公安局进行了伤情检验及鉴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09413日做出隆公(刑)鉴(法)字(200923号鉴定书鉴定委员会:“冯正恒右肩关节损伤已构成重伤。”在事故发生后,肖建出了部分医疗费后,应不闻不问,为此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肖建赔偿,肖建对本案的客观事实及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对其醉酒、逃逸的事实予以承认,法院也依法判决肖建赔偿4万多元给我父。由于肖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肖建却变卖转移财产,逃往广州,让法院的执行不能进行,更为恶劣的是,肖建还公然打电话给执行局的钱勇法官说:“我在广州,你来抓我噻。”其气焰之嚣张,令人万分气愤,更令人气愤的是:县交警队直到我父伤后一年多后,才在我们一再的反映下,才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其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一审法院才只判决他一年有期徒刑。这令我们万分不解和气愤,难道肖建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势,犯了罪之后,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吗?为此,在对酒后驾车及撞人逃逸严厉打击的今天,我们再次向你们反映案件情况,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还公然说我们受害人方冤枉好人,而且明显偏向对方。望你们依派对监督本案的审理,使犯罪分之绳之以法,不再如此嚣张。






情况反映人:冯正恒

00年元月十六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4 15:34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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