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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自首”不准确,律师告诉你“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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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士余自首”不准确,律师告诉你“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2019-05-20 21:43                     

5月19日,一则只有57个字的官方通报刷屏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消息一出,许多网友纷纷评论:“又一个高官自首了!”甚至一些媒体的报道标题也用了“刘士余自首”这样的字眼。

其实严格来讲,这样的说法是非常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中,“自首”和“投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说起来,刘士余已经是本月第二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官员了。5月9日1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比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8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投案自首”,“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是自首。可见,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以后,必须还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才能使自首成立。如果自动投案以后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避重就轻,这种情况下自首就不能成立。

如果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其到案方式并不是自动投案,而是被动到案,这种情况下法律称其为“坦白”。

同时,自首针对的是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有犯罪行为,自动到有关机关进行所谓的“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但经法律标准衡量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这种情况下也不叫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士余自己就曾说过,天使和魔鬼就一念之差。

如今回过头看,意味深长。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如此看来,许多违法违纪官员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前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能挨则挨,直到东窗事发;现在知道逃不过去,还不如主动投案,也许还能争取个坦白从宽。毕竟,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主动投案,刘士余不是空前,更不可能是绝后。那些犯了错误的官员,如果认为反腐败会歇歇脚、松口气,从而心怀侥幸、想蒙混过关,只能是错上加错。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今后会有更多一时糊涂、误入歧途的党员领导干部迷途知返。

犯错误了就要及早回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这样才能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毕竟,主动投案才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原题为《法条来了|“刘士余自首”说法不准确!律师告诉你“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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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记者的水平并不高,搞不清可以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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