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党和政府对邻水县公安局严厉整治
尊敬的党和政府:
我叫蒋雪梅,女,汉族,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
我丈夫熊亮,男,汉族,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从1996年熊亮参加工作以来,熊亮所见邻水县公安局里面的歪风是有所好转,但正风从来没有完全塑起来过,强烈要求党和政府对邻水县公安局严厉整治。
一、从1996年熊亮参加工作以来,熊亮所见邻水县公安局里面的歪风是有所好转,但正风从来没有完全塑起来过。
㈠、邻水县公安局无理由地恶整熊亮。
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内搞“三项教育”活动。熊亮认为,不管这个活动正不正确,由于是公安机关内的顶层政策,下级都要视为正确,都要进行认真贯彻执行。但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李俊那届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公安部的政策中变了样,不按上级划定的硬条件和方式进行执行,而是在执行中对工作表现良好,没过错的下属民警熊亮进行恶整,熊亮要求邻水县公安局说明理由,邻水县公安局一直不说,就是一味的疯狂恶整。当恶整出问题后,邻水县公安局向外放谣言硬说是公安部搞这个活动的错。
2000年11月30日,邻水县公安局以非法手段去请当时不存在的鉴定机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的两专家,来暗中作熊亮的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偏执性精神病。
2001年3月28日,邻水县公安局以民警加武警的方式强行绑架熊亮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进行非法关押203天。
该事件被全国猛曝光,流传很广的两篇报道:
民警上访被送入精神病院强行治疗203天
http://news.sina.com.cn/s/2005-04-26/14406498430.shtml
精神病怎成实施公权暴力的武器
http://gb.cri.cn/3821/2005/04/28/115@531698.htm
㈡、一直是邻水县公安局在挑起事端,恶整人不松手。
1、邻水县公安局自己提出以前的事不提,过后却是邻水县公安局在提。
2001年10月17日,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放出,安排到刑警大队上班。当时邻水县公安局主动对熊亮提出说,把熊亮之妻蒋雪梅调入城区上班,以前的事不提。熊亮同意。
过后应是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为维护邻水县公安局党委的一贯正确,于是对外宣传:熊亮有精神病是专家鉴定了的;熊亮有精神病,邻水县公安局是弄去医了的。
当熊亮去问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怎么说话不算数时,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叫熊亮注意身体,回去好好休息。
2、邻水县公安局说话不算数,于是就叫熊亮提平反。
蒋雪梅当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邻水县人事局提出,一步到位解决到邻水县公安局下面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邻水县强制戒毒所。邻水县公安局同意。当蒋雪梅政审通过正等着调邻水县强制戒毒所,后却没下文。
熊亮去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兑现蒋雪梅调邻水县强制戒毒所,邻水县公安局提出说熊亮调交警大队(待遇好),蒋雪梅不进邻水县强制戒毒所。熊亮同意,过后又是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说,如认为邻水县公安局处理错了,请熊亮提出申请平反。于是熊亮才提出申请平反,要求纠正虚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3、邻水县公安局不耿直,无理由克扣熊亮的钱,每次都经熊亮维权一、二年后又来补发。
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为便于管理下属,邻水县公安局党委决定熊亮不上班视认为上班,一分钱不少。过后却又是邻水县公安局动不动就以熊亮没上班为由来克扣熊亮的钱。
熊亮维权说,如邻水县公安局不请人作熊亮非法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那熊亮就跟其他同事一样在上班,跟其他同事一样出差,也一样得相同的钱,这个责任不在熊亮。如邻水县公安局硬要坚持这个理由,那熊亮要求纠正虚假精神病鉴定后上班。
2003年9月开始,邻水县公安局克扣熊亮的钱,熊亮维权,2005年7月29日补发。
应是在2005年8月,邻水县公安局才补发,于是又变更方式来克扣熊亮的钱,熊亮又维权,2006年10月13日补发。
4、赔偿是邻水县公安局自己主动提的,《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也是邻水县公安局自己写的,过后却在履行中很任性地想不履行就不履行,想怎么履行就怎么履行。
熊亮与蒋雪梅一直提的是纠正虚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赔偿是邻水县公安局在2008年7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政治部让省公安厅信访处出面下指示后主动提的。
2010年2月11日,双方签定协议后,双方本来就应该了一段落。
2007年9月4日到2014年1月以前,蒋雪梅考调进邻水县公安局,被安排到没公安内网的保安公司上班,邻水县公安局从不通知蒋雪梅开会,对蒋雪梅、熊亮进行信息封锁。从而造成蒋雪梅、熊亮对在公安内网上早已公开工资构成、名称、数据的具体信息不能正确掌握,对工资总额、津补贴的定义范围搞不清楚。
2014年1月,蒋雪梅被收回到局里上班,让蒋雪梅接触到了公安内网,慢慢了解了在公安内网已公开的工资构成、名称、金额,才发现2010-2013年度包干支付钱报错了。
2015年1月5日,熊亮提出按正确的解读公式执行,邻水县公安局直到现在有4年多了都不解决。
2018年5月19日,邻水县公安局对《协议书》第三条提出解决方案:如是邻水县公安局解读正确,就按邻水县公安局解读的执行;如是熊亮解读正确,就按熊亮解读的执行;如两种解读都不正确,就按事实来解决。邻水县监察委提出:开县联席会解决。
2018年7月18日,邻水县纪委监察委万书记主持开会指示,按邻水县公安局所提方案执行,尽快解决。
2018年11月6日,万书记指示:不能拖。
2019年1月25日,熊亮身着警服拿喊话器到邻水县公安局大门口播放要求邻水县公安局解决邻水县公安局长期不按《协议书》第三条履行诉求录音。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强制传唤到在看守所设置起的办案中心,当到晚上10点左右时把材料问完,邻水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对熊亮宣布:熊亮没得问题,可自行离开办案中心。
2019年4月15日,拖了近3个月,邻水县公安局开局党委会研究解决《协议书》问题的会议精神:一、《协议书》是双方签字画押的,双方都要认账;二、法制兜底;三、民事方面,是熊亮的该给就给,不是熊亮的,熊亮也不能要;四、局里成立两个专办:一个是局政治处专办;另一个是警务保障室专办。
从2019年4月15日到现在,邻水县公安局党委会开后有1个多月时间了,邻水县公安局自己开的党委会都不去认真落实,只是去咨询了邻水县人社局,还是去歪曲介绍事实引导人社局给出错误的结论。如以这样的进度,解决还要被拖到什么时候?
从2018年5月19日到现在,邻水县公安局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中用的是“解决”两字,拖了1年都不解决。
正常思维是履行错了纠正就是,可邻水县公安局就是要进行横扯,就是要硬坚持有争议,并以此为由拒不按《协议书》第三条全面履行义务,还故意地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形式无期限地进行懒散拖,时间拖得之长,世间罕见。
二、《协议书》第三条所要解决问题的真实目的、文字本意、真实意思。
㈠、所要解决问题的真实目的,是原领导签字《赔偿方案》记载的“76万元+生病实报实销”。
《赔偿方案》所列76万元细项是按法律法规政策提的,也列了依据,按原局领导签字合法性标准砍不了。76万元不包括“生病实报实销”,可进行查证。
邻水县公安局给熊亮算账76万元构成。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一次性给50万元,不要熊亮让,要分批给,说三项之和是68、9万元,接近76万元。
第一部分:现钱20万元,这部分叫不问出处,不问来源,不问性质,只管得20万元钱。
第二部分:熊亮父母吃低保中间数,每年3、4千元,两老至少还活10年,算3、4万元。
第三部分:每年赔1.5万元,防物价上涨,与工资挂钩,说熊亮至少还活30年,算45万元。
1、根据邻水县公安局算账的第三部分可知:根据《协议书》中所提供工资数据,现在重新来列算式计算系数还是0.6;现在重新来列数学表达式还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
2、“0.6×当年度工资总额”的合法性源头是原领导签字《赔偿方案》76万元中的45万元部分,也就是邻水县公安局算账的第三部分。
3、“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针对《赔偿方案》中的“生病实报实销”,其合法性源头《广安市公安局关于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有记载。
生病实报实销(含精神药品由刑大每季度购买一次)原执行方式,也是在2010年2月11日签定《协议书》生效后才停的。
㈡、《协议书》第三条文字本义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1、三个计算项在阅读或思维理解上被注释天然分开,自然形成“系数0.6”、“乘以当年度工资总额”、“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三部分,三个计算项只得按先后顺序来,前面已相乘,后面只能相加。
2、按阅读习惯理解,最后一定强调或重读“之和”,说明最后一步一定是相加。
3、由于是平铺直叙的陈述句,按一人念另一人直接书写,结果直接就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4、只要公正公平地强调或重读,其结果都一样。
㈢、《协议书》第三条的真实意思。
1、支付履行程序是邻水县公安局单方面履行:每年12月31日之前,县公安局按文字描述公式所得数额包干支付熊亮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
2、包干支付公式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⑴、“当年度工资总额”注释是扩张性注释,法律法规规定了“工资总额”定义及范围。
⑵、“当年度津补贴”注释也是扩张性注释,法律法规规定了“津贴补贴”定义及范围。
三、邻水县公安局对《协议书》的履行情况。
㈠、邻水县公安局履行《协议书》第二条情况:
由于在2010年2月11日签定协议书生效前,与熊亮同时参加公安工作的同学5人中已有2人是副科,说好熊亮第3的一个解决副科。邻水县公安局在2010年有一批非领导职务的副科;2013年又有一批非领导职务的副科,而邻水县公安局均以熊亮没上班,民主测评过不了,要以特殊渠道进行解决为由来拖起不解决。
邻水县公安局在辩解《协议书》“中间”时,甚至横扯1-5的中间,第5也叫中间。
以特殊渠道进行解决,说明解决渠道更应该畅通无阻,在2010年那一批非领导职务的副科时就应该解决。后是经熊亮不断维权,并在邻水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邻水县公安局派人到县委组织部作记录,才在2014年3月进行了解决,比职务与职级并行提前了9个月。
㈡、邻水县公安局履行《协议书》第一条情况:
在邻水县公安局单方面履行《协议书》第一条时,应是邻水县公安局单方面履行《协议书》第二条时心不甘情不愿地进行的解决,于是邻水县公安局就拿各种小鞋给熊亮穿。原刑侦大队长与熊亮关系还可以,在熊亮副科解决后却突然变脸,莫名其妙地找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凶熊亮,过后又单方面地把2015年度在刑大所领福利待遇只针对熊亮一人的按月发放强行变更为按年发放,并无理由地克扣熊亮的钱,向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反映,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坚持熊亮没上班,不能得。
后又经熊亮维权,恢复到按月发放,一部分补发;另一部分就永久的扣了。
㈢、邻水县公安局履行《协议书》第三条情况: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在履行《协议书》时不耿直、不诚信,在履行《协议书》第二条时卡熊亮非领导职务的副科,当副科解决后又来卡第一条按时足额发放。逼起蒋雪梅、熊亮不断的反复的来回忆解决过程,不断的找以前的证据材料来看,不断的去推敲揣摩《协议书》各条文所表达的文字本意及真实意思。2014年1月,蒋雪梅被收回局里上班,当在公安内网上了解了已公开的工资构成、名称、金额,才发现《协议书》第三条报错。
1、邻水县公安局指导熊亮2010-2013年度报法。
⑴、邻水县公安局指导熊亮报2010年度的报法:
说系数0.6注释中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2009年度津补贴}”,包干支付公式就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说2009年度工资总额是“月工资+第十三月全月工资”,2009年度津补贴是10304元;说2010年度熊亮月工资是1167元、津补贴是14942元。
叫熊亮象报差旅费一样地填单让领导签字报账。
⑵、2010-2013年度报法:“0.6×{[(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岗位津贴〈2013年1月后消失〉+保留津贴)×12+考核奖〈2013年度增加县政府绩效奖〉]+规范津补贴}”。
见不到计算项“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踪影。
计算出来的数额还小于“0.6×当年度工资总额”。
2、邻水县公安局不管怎么解读和辩解,当解读和辩解不过后,就把本没争议的硬犟成争议,于是就说是有争议而把问题留起不解决。
邻水县公安局所讲之理,只有系数0.6注释中“{2009年度工资总额+2009年度津补贴}”这一步在不考虑真实性的纯数学推理上成立,只要联系工资发放事实或是法律法规政策中“工资总额”、“津贴补贴”的概念时,就马上不成立。
为了确保双方2009年时协商“与工资挂钩”的约定、工资发放事实、“2009年度工资总额”概念三者一致,表达式只能是“[15000元÷{
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0.6]”才正确。
邻水县公安局讲理有一个通病,就是清一色的回避《协议书》第三条文字公式描述的本身句词含义。利用偷换概念的方式进行全部换掉。
把包干支付公式“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偷梁换柱成“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把“当年度工资总额”偷梁换柱成“当年度[(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岗位津贴〈2013年1月后消失〉+保留津贴)×12+考核奖〈2013年度增加县政府绩效奖〉]”。
把“当年度津补贴”偷梁换柱成“当年度规范津补贴”。
只能说邻水县公安局是在利用对蒋雪梅、熊亮的信息封锁,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以偷换概念方式来恶意的整人害人。当被发现后,为逃避责任而死不认错。
四、强烈要求党和政府对邻水县公安局严厉整治。
从2010年2月11日签协议以来,邻水县公安局拒不按《协议书》全面履行义务,邻水县公安局为什么要这么搞,说穿了就是权力的任性和傲慢,只有权力正确,没有权力错的问题。下属民警熊亮对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李俊那届领导班子的恶整维权成功,邻水县公安局有的领导认为这是反天行为,要用各种刁难打压穿小鞋的手段,以睚眦必报的方式恶意地报复回来。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其目的是,用来威吓其他下属,让其他下属看到,抗争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意志的下场及后果,让其他下属对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害怕及顺从。这是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权力私欲的恶性膨胀,恶性的公然报复,比黑恶势力还要黑恶。建议党和政府对邻水县公安局派驻专门的整治小组,对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这种黑恶行为进行狂扫,对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班子严厉整治。强力整治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散拖,及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的行为,并长时期在邻水县公安局里打击邪气,重塑新风,让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人间正气重回邻水县公安局。
2019年5月20日
附:1、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
2相关领导签字审查《赔偿方案》合法性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