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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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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县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熊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执业证书是否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省高院指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视为取得医师资格的熊医生非法为他人实施手术,造成他人死亡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于2004年4月刑满出狱后提出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熊医生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不能代替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写明(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认为:1: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必须报最高法院核准,只有最高法院适用核准程序可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代替最高法院对未生效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适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改判,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法院才可再审,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由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判。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属于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维持原判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既违法又荒唐。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多次向现任院长徐文昌反映,但徐院长却不闻不问不处理。巴中市检察院不监督,巴中市政法委不过问。

看一下其他法院对法定刑依法判处刑罚案是怎么处理的,就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多荒唐了。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2010-02-23 11:08:00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239号
被告人王海生,男, 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山县庞家铺村。2002年4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生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3年1月26日以(2002)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王海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以(2003)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宣判后,王海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以(2004)冀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生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2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海生与被害人夏秀兰两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海生与其兄、弟三人到夏秀兰家西边土坎上与在自家院中的夏秀兰等对骂。当夏秀兰从院中爬上梯子骂王海生时,王海生用土块、砖块向正在梯子上的夏秀兰投掷,导致夏秀兰从梯子上坠地,致蛛网膜下腔、大脑、脑干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海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生向正在梯子上的被害人投掷土块或砖块,导致被害人从梯子上跌落、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王海生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刑一终字第176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生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燕明
     代理审判员   武文和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二 ○ ○ 五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世倩

    《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条文注释
  减轻处罚不同于从轻处罚,后者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等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两类:一类是硬性的,即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另一类是弹性的,即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地方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336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337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338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339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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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3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检察院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交付执行是不是应该依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9-5-13 14: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委工作职责

.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正司法情况,研究制定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巴中市政法委是不是应该监督检查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未发生啥了效力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这一违法行为,是不是应该研究、指导、协调一下巴中市法检两院就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如何规避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是不是又要去请周永康来协调一下呀?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而收押不能称之为犯罪分子的人服刑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所以这个事情该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至于为什么巴中市检察院不监督,不纠正,那就只有检察长才清楚了。钱是个好东西,真是万能的,在巴中钱要比法律管用得多。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通江县检察院给个说法,这份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是凭什么交付监狱执行了的,凭什么经过了法院的审查、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审查的?到底是不是万能的钱起来作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的徐文昌院长是不是应该正面解释一下:

(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虽然被交付执行完毕15年了,但至今还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你说看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可以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吗?可以再审吗?可以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吗?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对未生效裁判也可以再审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凭什么就交付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的保障作用。

巴中市检察院、通江县检察院是不是该解释一下;
(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虽然被交付执行完毕15年了,但至今还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可以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吗?可以再审吗?可以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吗?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对未生效裁判也可以再审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检察院为什么不监督纠正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刑庭那个法官的话确实发人深思耶

原话是这样的:“”我参与过你这案子的审理,你一分钱都没拿,法院就给你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了7年,只是判了3年,你不但表示不感谢,还来要求法院给你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你要特殊些,死刑就报最高法院核准,你要不要?巴中所有法定刑以下哦判处刑罚案全都是由兰院长决定后,交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这么多年,检察院,人大,政法委都没任何异议,就算政法委书记给你签字同意你这一案报最高法院核准都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既然认定熊医生视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案中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却判非法行医犯罪确实太牵强,最后对熊医生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属于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却又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实在是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才懂得“”用制度和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什么时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才知道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什么时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才知道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能再审;
什么时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才知道再审与重审是有区别的;
什么时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才真正懂法,不再是咬卵犟当院长;

发表于 2019-5-14 2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操作”不能自说自话

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导致刑罚执行完毕15年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坚持不把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且两次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分别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再审判决。


“低级错误”一说显然难以让人信服。堂堂巴中市中级法院难道不知道96刑法修订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要生效后才能交付执行?未生效的刑事裁判不能再审?就算是整头猪来当法官或者当院长,猪都应该知道的事情,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院长就不知道。

此外,公众之所以质疑这一问题,还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方面有前科。自96刑法施行以来到2004年,巴中市中级法院所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是由兰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这显然有兰院长受贿收钱,办金钱案的嫌疑。

  所以,到底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操作”,这个需要由检察院全面、详实的调查(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不履行职责)。如果只是低级错误,那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现在就该将已经执行完毕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全部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虽然这是一起比较复杂且丢人的事情。而如果不是“低级错误”,背后还有“高级操作”,那么检察院就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需要清除司法腐败的毒瘤。否则,如何体现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挽回公众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信任,又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当下,最重要的是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政法委,应该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而不是任由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说自话。不管兰院长收了多少钱,不管兰院长给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政法委领导分没分钱,分了多少钱,(如果兰院长没有给检察院、政法委分钱,可能包庇至今不查吗?)如果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政法委继续装聋作哑,不作出调查结论,就不能让公众心服口服。

发表于 2019-5-1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磨一剑,执着啊,与其无限辛劳,可否退一步海阔天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男人是懂得反抗,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敢于为正义和真理献身,他们不会选择唯命是从,作出没有道理的牺牲。

当我们陷入生活最低谷的时候,有时会招致一些无端的蔑视,当我们处在为生存苦苦挣扎的时候,有时会遭遇肆意践踏你尊严的人。针锋相对的反抗是我们的本能,但往往会让那些缺知少德的人变本加厉。我们不如以理智去应付,以宽容的心态去展示并维护我们的尊严。那时你会发现,任何邪恶在正义面前都无法站稳脚跟。

孙悟空的反抗名言
你看我这旌旗上字号,若依此字号,我就不动刀兵,自然的天地清泰;如若不依,就打上灵霄宝殿,教他龙床定坐不成!---齐天大圣


我的诉求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案结事了;如若不依,就申诉信访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中纪委,教他官帽戴不稳!还要教他把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吃进去的钱吐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那么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是由兰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交付执行,没有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司法腐败问题恶化到今天,为什么那些尸位素餐的政法大员仍然熟视无睹?你们们在领导、监督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书,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前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属于需要经头孢程序核准才能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没生效前怎么能交付执行呢???巴中市中级法院简直就是球筋不懂乱整!还怎么好意思说是法官?还法官你妈那QMZ,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政法委应该就巴中市中级法院长达7年时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这个问题给出个说法,不管兰院长收受了多少贿赂,也不管兰院长给还是没有给检察院,政法委领导分钱,但都该尽到审判、监督、领导的职责;哪怕是走过场,也该装模作样查一下,给巴中的老百姓一个交代,哪怕是弄虚作假都该给出个说法忽悠一下。不然,你坐在那里干啥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执行监督室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责,巴中市检察院是谁在检察监督呢?

发表于 2019-5-15 2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还是很公正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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