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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精神,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年提高,年均落户3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左右,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统一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标准。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推动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坚持化存量带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非户籍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举家进城落户,逐步带动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坚持分类施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人为造成农民“被落户”。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探索空间。

  坚持以地方为主体。各区市县、园区做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强化对各区市县、园区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落户政策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办理,提升服务质量,缩短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在城镇落户。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依托“互联网+公安”平台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鼓励非城镇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异地搬迁进城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集中供养自愿转户的农村特困人员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细化措施,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工作生活地落户。全面施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配套政策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结合中省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引导和调动各区市县、园区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和实际进城落户情况、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多、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倾斜。人口流入地要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机制。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原则,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调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开展对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对闲置土地分类推进处置,形成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八)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资金项目支持,强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引导、金融支持、企业参与、社会共建”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在债券资金的安排上,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地区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建设、垃圾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规范PPP项目实施,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资效率,支持岳池县等开展PPP项目工作创新试点。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和政府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加快实施“多权同确”,力争2017年9月前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到位,年底前完成林权证纠错发证工作。2019年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其他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同时,创新开展“定向确权”,对有产权抵押融资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拟用来抵押但尚未确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特事特办,优先给予确权颁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引导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点)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重庆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接合作,实现农村产权流转挂网交易,规范流转管理行为。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宅基地、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进城镇落户并自愿退出“两地”,可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集体对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补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政策规定享有相关惠农补贴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全面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覆盖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面向更多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推进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棚改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作用,打通公租房、安置房、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建立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用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和异地就医服务。其中,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区市县、园区要切实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进城落户农民跨制度、跨区域参保转移接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六统一”,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进城落户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十三)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加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统筹规划,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公共财产保障范围。按照中、省、市招生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要求,妥善解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切实保障他们与当地学生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严格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按要求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入学提供便利。按照四川省高考政策和我市高中教育阶段招生录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落户地报名参加中考和高考,并在户籍和学籍年限符合有关要求后享受当地的有关录取政策。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和转移人口目标要求,科学规划学校建设布局,不断完善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学校教育均衡和优质。(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规划局)

  (十四)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机制。以提高转户居民就业能力为目标,分类开展转户居民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使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民工稳定有序融入城镇。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工企业根据岗位需求,针对性开展岗前培训,同时,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用工企业举办的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提升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一批市级劳务培训基地。加强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办好一批适宜转户居民学习、就业的特色专业。到2020年,让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力免费接受1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思路,探索解决现行行政区划设置与新型城镇化要求不相适应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乡和县城中心镇规划撤乡设镇和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围绕我市城市组团“双百”发展目标和各县市设市设区需求,开展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调研,科学规划县改区(市),优化城市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逐步形成标准规范、便捷有效的区划、地名、界线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积极研究各类功能区设置基本情况,分析各功能区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区和功能区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

  (十六)转变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把村集体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的村,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村,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村纳入“村改居”范围。原则上,实行“一村改一居”的改制模式,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直接过渡为社区居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建立健全以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居)民委员会执行,村(居)务监督机构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为补充的“一核多元,合作共治”的村(社区)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各区市县、园区每年选择2%的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推进办)

  (十八)强化政策支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N”政策体系,以本《方案》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市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共享。

  (十九)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探索构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强化检查考核和审计监管。开展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通过采取专项督查、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强化审计监督,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重点关注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推进办)(二十一)加大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推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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