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案例: 2003年12月11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 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判决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2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 ,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1: 相信大多数业主 支持此“良心判决”...... 2: 关于我们广安业主与物业车位之争的帖子,请开发商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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