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应保护极端苦命困难的孤儿寡母的居住生存权利?! 尊敬的蓬安县委县政府的各位领导人和各位律师网友:您们好! 我今再次向您们反映锦屏镇正南街一对孤儿寡母的悲惨遭遇情况如下:
寡妇与丈夫的婚房,是丈夫与父亲共买吃住经营于一体的一小间旧门面瓦房,产权在父亲名下。婚前父母承诺,领证结婚后,旧门面瓦房归丈夫和她所有,父母回学校去住。她们育有一子,户籍上在丈夫农村大龄未婚妹妹名下,实际扶养教育仍是孩子的生身父母。不幸的是,孩子不足6岁,正要办理房产更名时,丈夫突患食管癌入住医院,房产更名就未去办了;丈夫自2014 年4月至2015年5月下旬死亡时,上有父母双全,留下妻儿老小,两个儿子,成年大龄长子,无职、无业、无收入,因家贫无住房,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未婚;7岁幼子正读小学;吃住经营于一体的一小间旧门面瓦房,以及治病所欠下的巨额债务! 之前由于先是婆母患病已久,进而又是大姐不幸遭遇车祸被致头部重伤,由于肇事方当时很少拿钱给治伤,主要是靠娘家父母等亲人给她陆续筹钱和借钱救治,到她丈夫患病入院之时,家里早已没有多少钱可拿了。因此,治病时父母亲属等只给了极少部分,主要是靠她向娘家筹借手术医药费用,到死亡时她已经为丈夫背负了终身难以偿还的巨额债务! 死了丈夫背身巨债,在公婆二老身患病痛时,仍旧尽了护理、跑路、煮饭、洗衣服等义务。如今大姐的车祸已经解决了,母亲和大姐都已逐渐康复,加上旧门面瓦房可能要拆迁,公婆二老却狠心地从学校搬到旧门面瓦房来居住了,每天闹得她小茶馆无收入,强逼她们孤儿寡母带着终身难以偿还的巨债离开婚房,净身出户,目的是要将旧门面瓦房给予健在的其余子女,这实际上是在强逼她们孤儿寡母去走绝路了! 文盲寡妇,48岁,因身患腰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等疾病,无钱医治,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偿还巨债、供养10岁幼子读小学、供无职、无业、无收入,长期在外租房居住的继子的5000元房租费等,就靠婚房开的小茶馆的微薄收入和她一人的低保艰难度日。 她10岁儿子在农村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是户籍上的养母即大龄未婚姑娘领取了。 她公婆二老在学校有住房,有退休工资和社保金;二老还有一小女在农村未成家但买有住房又有农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二老其余子女都已各立门户。 但是,客观的说,吃住经营于一体的一小间旧门面瓦房,确实容不下她们继母子三人同吃同住,成年未婚的继子无处可住确是一客观实际问题。 以上争议焦点:一是她与丈夫婚前,父母承诺领证结婚后,旧门面瓦房归丈夫和她所有,丈夫病逝后,父亲承诺旧门面瓦房归她和两个儿子所有。因此,如今应该由她母子和继子所有,不应该由公婆和其名下健在的其余子女平均分配;二是有关10岁儿子在农村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应该拿些出来供孩子读书和生活,不该由户籍上的养母即幺姑娘完全占有;三是公婆二老及其健在子女,强逼她净身出户的行为,于法、于理、于情不符。 综上所述:为此,特问谁应保护她们孤儿寡母的居住生存权利?!
此致
敬礼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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