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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打飞机”违法吗,乳交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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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飞机”违法吗,乳交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来源:华律网 整理
    近日,两地高院竟然在为“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的行为而争论不休,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上海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法院究竟为何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公安局以后还要不要管?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打飞机"违法吗,乳交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

    该问题在目前的法学界有争论,但本文认为算卖淫。
       刑法对“卖淫”的具体指向不明

     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明文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归入“卖淫”之列。

    那么,究竟何为“卖淫”?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那么手淫、口交、肛交等,并不是性器官的结合。

    当然,还有一种看法是,性行为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因此,在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中,已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卖淫”则显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

    法院:“打飞机”不属于刑法认定的卖淫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一些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警方:“公安部批复”中明确将手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

    警方人士介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

    即便在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也有不同判决

    面对同类案件,法院对手淫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并不统一。在近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

   司法应对何为卖淫作出解释

    针对各种卖淫擦边球,目前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造成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颇多,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此外,最高院也有必要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

  无论“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是否会被算作卖淫写进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能明确何为“卖淫”,及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这不仅是弥补立法上的落后,也是用法律明确公权力的行动范围,消除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的惶恐,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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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恐怕没有人来明确吧 ..... 不然 到处开--飞机店--乳胶店

发表于 2019-4-26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列入法律,但不能管的太死,还得搞活经济,如打牌赌博管死了我还敢打牌吗。这古有妓院,是卖淫场所,管还是得管,张弛有度,管的太死,犯罪更甚,更何况现在是处在男多女少的大环境下,寡公子太多!

发表于 2019-4-26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在,这是一个考验全人类智慧的问题。

发表于 2019-4-2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种规定的模棱两可以及各行业不切实际过高的标准要求是腐败的重要推手。

发表于 2019-4-2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综合性交易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将有类似性交(深入体表以内,包括性交、肛交、口交等)、并可能传染性病的性交易行为,定义为卖淫、并依法定罪量刑,应该比较科学。而把并不深入体表以内(包括打飞机、推波等)的性交易行为,定义为一般的色情服务、并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比较合理。大家探讨,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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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实施、操作讨论,伪道士们可以绕道通行。

发表于 2019-4-3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不流行“卖婴嫖娼”了,流行“约炮”,各凭能力本事手段。

发表于 2019-4-3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发表于 2019-4-3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对众多高官花巨资养情人的行为不定性为嫖娼,
而仅仅定为作风腐败?
难道那不是有性行为吗?
不是有买卖行为吗?

同样是性行为
为什么法律仅针对普通百姓
而不针对官员?

发表于 2019-4-3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圣诞老人 发表于 2019-4-30 14:41
为什么对众多高官花巨资养情人的行为不定性为嫖娼,
而仅仅定为作风腐败?
难道那不是有性行为吗?

同样的道理,假设你是男的,你养了个小三,那得不得按嫖娼把你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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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圣诞老人 发表于 2019-4-30 14:41
为什么对众多高官花巨资养情人的行为不定性为嫖娼,
而仅仅定为作风腐败?
难道那不是有性行为吗?



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叫卖淫。养情人、小三是固定对象吧。

发表于 2019-4-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飞机、乳交、口交都不是卖淫嫖娼行为。

发表于 2019-4-30 17: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9-4-30 15:32
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叫卖淫。养情人、小三是固定对象吧。

哈哈,楼主说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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