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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赤裸裸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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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2014年7月因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伪造2011-137号律师函,伪造律师公章,多次向成都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反映要求对违法律师进行处罚,但成都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以其反映该问题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处理(其称实际并未过时效),故认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犯罪的律师。1、市司法局未按照国家规范性文件处理违法律师,依据法工委复制2004年27号文件和司发涵2005年1号文件,案件需启动调查、立案程序后向举报人出具规范性文件,才视为履行了法定职责,才算行政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相关规定;2、市司法局还向高新法院已作废文件,司法通(1996)148号和司法(2004)8号文件作为抗辩的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相关规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成都市司法局律管处处理该律师的问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违背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只是让律师自书是否有诈骗的行为,以此作为依据,市司法局用律师行业的律师协会进行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律师的违法行为已过时效,根据司发涵2005年1号文件对时效的认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2004年27号律师的违法行为“在群众举报期间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视为发现,如果没有立案,视为未过时效。”司法局存在包庇纵容律师的行为,其向人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但司法局没有就该律师问题出具正规的文件,而是递交了已作废的1996司法通148号文件和司法2004年8号文件,作为法律依据,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司法局的该行为已违反行政诉讼发59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34条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违反行为应该依照司法部令122号文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律师做出处罚”进行处理,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相关规定,其对部门包庇纵容和不处理的行为。市司法局存在包庇纵容律师的行为未得到处理,且认为成都市司法局律工处处长胡磊,周一琳,陈晓存在包庇纵容涉黑律师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明目张胆为其撑起法律保护伞,向受害人出具毫无行政行为,成司投复(2018)5号调查处理回复,实属祸害一方群众。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玩忽职守公开包庇涉黑涉恶刘宁律师违法犯罪,滥用职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打击报复控告人,并将控告人个人信息泄露给刘宁,由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向高新法院供虚假证据,赢了一审,严重损害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败坏了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在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时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遗漏篡改受害人询问笔录、重要案情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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