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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讨论:安岳法院:借款人死亡抚血金能否抵偿王安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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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律师、法律专家们:您们好

请问:死者生前借款45000元,法院判决是否可用抚恤金清偿执行

安岳教师陶X借王安平现金五万元病故,陶X祖父母早年去世,妻子离异,独子改名母姓【教师】李X。其父去世时儿子24岁大学毕业工作。王X起诉,法院判决死者儿子李X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清偿王X的债务五万元,法院因找不到遗产无法执行。请问:法院是否应当执行死者陶X的抚恤金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借款。谢谢!






借款人死亡抚血金能否抵偿信用卡透支款
    2014819
    陈海鑫:某客户意外死亡后,其在银行的信用卡尚有透支款3万多元未偿还。后该客户在该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有4万多元的死亡抚恤金进账。银行欲扣收该款项以抵偿信用卡透支款,但客户配偶却提出异议,认为死亡抚恤金作为特定专属补偿款,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人道主义上都不应该抵扣。   I
    因此,想请教法律专家,客户死亡抚恤金,银行能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吗?   
    陈军朝(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客户的死亡抚恤金银行能否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死亡抚恤金的法律性质;二是债务人死亡银行债权如何实现。
    针对第一个问题,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其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所以,就本案而言,死亡抚恤金不是已死亡客户的财产,也不是遗产,是属于给予客户配偶的财产,以此扣抵已死亡客户信
用卡透支款项看似是行不通的。
    说到这里,就延伸出另一个司题,客户配偶是否有义务偿还死者信用卡透支款义务,换言之,配偶是否应以其得到的死亡抚恤金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实际上也就是第二个司题,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权益如何维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题的解释()》第2 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客户生前信用卡透支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死亡债务人配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理论。当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可推断,信用卡透支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客户配偶有偿还义务。再者,死亡抚恤金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但实质仍为货币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列举禁止查封、冻结、扣划财产时,也并未将死亡抚恤金纳入其中,用死亡抚恤金抵扣债务并无不妥。
    所以,银行可以用客户的死亡抚恤金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法律理论基础就是配偶对共同债务具有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几个司题需要关注:
    首先是对于共同债务不具有清偿义务的近亲属,其得到的死亡抚恤金是不能直接抵扣的。如果抚恤金是给予未成年子女的,那么直接扣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就应特别慎重。
    其次是债务人死亡的,银行应多角度维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 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客户死亡的,还要主张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使得债权得到清偿,对死亡抚恤金主张权利是不能从遗产继承角度要求的。
    最后是扣抵死亡抚恤金的,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做好客户安抚、解释工作,必要情况下,可先冻结死亡抚恤金,督促配偶用其他资产偿还透支款项,避免简单操作致使矛盾激化。
    综上,银行是可以用客户的死亡抚恤金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的,但本司题具有很大特殊,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当债务人死亡后,银行应利用继承、共同债务等多角度方式进行维权,直接扣收死亡抚恤金要注意适用条件,不应简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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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3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明白

发表于 2019-4-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专业法律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9-4-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军朝(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客户的死亡抚恤金银行能否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死亡抚恤金的法律性质;二是债务人死亡银行债权如何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军朝(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银行是可以用客户的死亡抚恤金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提示:  安岳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列举禁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并未将死亡抚恤金纳入其中的规定认识理解错误!建议改正,将王安平的申请纳入对李洪顺的强制执行。

王安平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认为,根据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陈军朝的论述:死亡抚恤金是可以抵偿死者生前借款包括在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的。
     理由有四:
       一是抚恤金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实质是一种“货币资产”,安岳法院对货币资产缺乏认识或者说对抚恤金的概念理解片面;
       二是债务在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本案领取了抚恤金的儿子李X,为了维护其父的诚信,有义务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安岳法院对此缺乏认识。
      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列举禁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并未将死亡抚恤金纳入其中,用死亡抚恤金抵扣债务并无不妥;安岳县法院对前述规定认识理解错误。
      四是安岳实验中学陶X生前借残疾人王安平本金45000元,死者父母先世。妻子离异,独子大学毕业工作,领取死者抚恤金二十多万元,不主动清偿父亲生前债务,法院判决也不执行,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合同法》有关“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前述事实,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之常情、人情背后是他人利益、公众利益。
安岳县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李X所领的死亡父亲的抚恤金作为王安平申请的执行款。
-----王安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法院执行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认识理解错误、在该规定中,抚恤金并没有纳入禁止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也就是说,抚恤金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结合案涉王安平申请执行李洪顺领取的抚恤金,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我国不少人有银行透支卡。如果持卡人生前透支,抚恤金不能执行,那将产生什么后果?
发表于 2019-4-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怕是你自己认识理解错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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