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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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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34刑终11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7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诚,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杰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川34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霞、张古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刘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部分:
1、2012年6月,被告人张杰调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2012年7月,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徐某某、阿苏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张杰。2012年8月14日,为了向昭觉县林业局销售核桃苗木,徐某某、阿苏某某在西昌中意广场附近一茶楼约张杰商谈供应核桃苗木事宜,在见面后张杰收受徐某某现金1万元。
2、2012年8月,被告人张杰和昭觉县林业局副局长阿呷某某(另案处理)到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考察核桃苗木后,张杰与徐某某商议在昭觉县林业局招标采购核桃嫁接苗时,徐某某按照不低于7元的报价进行投标,中标后徐某某按每株1元给张杰回扣。2012年9月,徐某某参加核桃苗木招标并以嫁接苗7.3元每株、实生苗3元每株的价格中标,中标金额234.435万元,中标后徐某某实际供应16万株实生苗,期间张杰安排蒋某、毛某某、李某某三人以徐某某的苗圃资质供苗共计243400株。2012年11月2日,徐某某收到234.435万元苗木款,11月7日徐某某按照张杰安排转账70万元至毛某某账户,转账30万元至蒋某账户,转账11.5万元至李某某账户,转账20万元人民币至张杰账户,张杰收受徐某某20万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张杰事先与徐某某约定核桃嫁接苗每株7.5元,其中张杰每株收取1元回扣,并每株中再提取O.5元返还给昭觉县林业局作为办公经费,徐某某先将16万株核桃苗拉至昭觉。2013年5月张杰安排副局长阿呷某某、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补办相关采购手续,补签1311200元的苗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核桃嫁接苗每株11元,数量119200株。2013年6月8日,徐某某收到1311200元苗木款后,徐某某按照张杰要求将多打的111200元和每株O.5元的提成共计191200元交给依火某某,此款用于支付其他苗木款。2013年10月,张杰通过手机短信将自己持有的户名为拉尔某某账户发给徐某某,要求徐某某转账27万元到该账户,2013年10月12日徐某某转账27万元至拉尔某某账户,张杰收受徐某某27万元。
4、2014年3月,被告人张杰事先与徐某某约定嫁接苗每株7元,徐某某按每株1元给张杰回扣,徐某某实际供应10万株核桃嫁接苗。2014年10月,张杰安排副局长阿呷某某、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补办相关采购手续,补签69.6万元的苗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核桃嫁接苗每株11.6元,数量6万株。10月29日,徐某某收到72万元苗木款后,按照张杰要求将多支付2万元现金给依火某某,2万元用于支付其他苗木款。2014年11月11日,徐某某按照张杰指示转款15万元至张杰持有的拉尔某某账户,张杰收受徐某某15万元。
5、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杰事先与徐某某约定为昭觉县林业局供应核桃实生苗,徐某某按每株O.2元给张杰回扣。至2014年10月28日徐某某分批向昭觉县林业局供应22万6千余株核桃实生苗。此次未签合同,2015年1月7日直接由昭觉县林业局出纳刘某转账58.3万元给徐某某。收到苗木款后徐某某按照张杰要求将多支付的10万元交给阿呷某某,其中7.5万元被张杰和阿呷某某共同贪污,2.5万元退回昭觉县林业局。2014年11月,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张杰在西昌顺城街大礼堂附近收受徐某某现金4万元。
6、2014年6月,被告人张杰事先与马某甲约定为昭觉县林业局供应核桃嫁接苗,每株张杰收取1元回扣。2014年6月9日马某甲借用徐某某龙洞湾园艺场资质与昭觉县林业局签订75.9万元的核桃苗采购合同,核桃嫁接苗每株10.7元,数量71000株。马某甲实际向昭觉县林业局供应10万株核桃嫁接苗。2014年6月19日昭觉县林业局向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支付75.9万元苗木款,随后徐某某将货款取现给马某甲。次日马某甲委托马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张杰。6月21日,张杰在西昌美客美家酒店的客房中收到马某送来的现金10万元。之后马某甲找到张杰说苗木款未付够,张杰又从收受的10万元中退还2万元给马某甲,张杰实际收受马某甲8万元。
7、2013年,昭觉县林业局与西昌市风茂园林场郑某某签订《核桃苗木培育合同»,约定由郑某某在昭觉县四开乡培育核桃树苗,育成后昭觉县林业局按照每株O.4元的价格收购。2013年11月,昭觉县林业局向郑某某支付育苗费92万,之后张杰以旅游、买房为名向郑某某分两次索要3万元、12万元人民币,共计收受15万元。
二、贪污部分:
1、2012年8月,毛某某、蒋某找到被告人张杰,想为昭觉县林业局供应核桃苗。张杰与毛某某商定以每株5.5元的价格供应10万株核桃嫁接苗,与蒋某商定以每株2.3元的价格供应10万株核桃实生苗,并借用徐某某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资质进行招标。2012年9月徐某某以嫁接苗7.3元每株、实生苗3元每株的价格中标,中标金额234.435万元。2012年11月2日,徐某某收到234.435万元苗木款,11月7日徐某某转账70万元至毛某某账户,转账30万元至蒋某账户。结算后张杰以办公经费为由要求毛某某、蒋某将各自多转的15万元、7万元苗木款交给自己,张杰收到22万元后,分给阿呷某某、拉马某甲每人5万元,自己实得12万元。
2、2012年年底,阿吉某甲(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张杰,称能帮昭觉县林业局争取植被恢复专项资金,并要求对半分成。2013年5月,300万元植被恢复专项资金拨付到昭觉县林业局后,张杰与阿吉某甲共谋,采取签订虚假供苗合同手段将其中的121万元套出,为了掩人耳目商议由阿吉某甲象征性的拉点苗子至昭觉县林业局。2013年5月18日,阿吉某甲借用美姑县牛牛坝林源苗圆的资质与昭觉县林业局签订了121万元的供苗合同,核桃嫁接苗每株11元,数量11万株。阿吉某甲仅供应5万株核桃实生苗。2013年7月9日昭觉县林业局转账121万元至美姑县牛牛坝林源苗圃。阿吉某甲将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5万株实生苗款,11万元按照张杰要求返还给了昭觉县林业局(交给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此款用于支付其他苗木款项),张杰和阿吉某甲将100万元贪污,阿吉某甲分得80万元,张杰分得20万元。
3、2014年10月,昭觉县林业局从各乡镇收回苗木补植补种费9O.1万元,此款未入昭觉县林业局公款账户,张杰安排林业局出纳刘某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单独保管。2014年秋季,张杰安排从徐某某处采购一年实生苗17.7万株及部分二年生、三年生核桃实生苗,该次采购未签订合同。在结算苗木款时,张杰把其中的17.7万株一年生核桃实生苗单价从1.5元虚增提高到2元,此次结算货款55.8万元,多结算货款8.85万元,2015年1月7日刘某在给徐某某转款时误转为58.3万元。徐某某收到货款后,张杰要求其将多转11.35万元退回,经讨价还价,徐某某退回10万元交给阿呷某某,张杰与阿呷某某共同贪污7.5万元,每人实得3.75万元,剩余的2.5万元退给昭觉县林业局出纳刘某。
4、2013年,被告人张杰与冕宁县复兴镇响石村苗圃余某某商议,余某某以每株1元的价格向昭觉县林业局供应核桃实生苗。2014年春,余某某向昭觉县林业局供应实生苗20万株。2014年5月13日余某某与昭觉县林业局签订770030.50元虚假供苗合同,合同约定核桃嫁接苗每株10.9元,数量7万株。2014年5月16日昭觉县林业局转款770030.50元至余某某账户。5月19日张杰到冕宁找到余某某,要求余某某扣除实生苗款后将多转的57万元交给自己,按照张杰的要求,余某某以蒋某甲的名义将40万元存入张杰持有的拉尔某某622848096305607****账户,将10万元存入张杰妻子穆某某账户。经讨价还价,又将5万元现金交给张杰,张杰将5万元现金用于支付俄洛某甲的苗木款,张杰实际贪污50万元。
5、2014年秋,被告人张杰以每株1元价格向余某某购买核桃实生苗20万株,价值20万元。2014年10月17日,昭觉县林业局与余某某补签672800元的苗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核桃嫁接苗每株11.6元,数量58000株。2014年10月29日昭觉县林业局转款69.6万元至余某某账户。张杰要求余某某将其中20万元以办公经费名义返还给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20万元转给自己,但余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12月19日分别转5万元至拉尔某某622848096305607****账户。张杰实际贪污10万元,多余的钱尚在余某某手中。
被告人张杰担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手段,伙同阿吉某甲、余某某、蒋某、毛某某等人,贪污公款189.5万元,个人实得95.75万元。2013年、2014年彝族年期间,张杰从自己贪污的公款中拿出7.92万元给职工发过节费,张杰实际贪污87.83万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杰利用担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核桃苗木过程中,分七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采取虚假手段,分多次贪污公款共计18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并应对被告人张杰所犯的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杰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部分赃款61.33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上诉人张杰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上诉人与阿吉某甲共同贪污100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和定罪错误。阿吉某甲从100万元中,拿出20万元分给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上诉人受贿,受贿金额为20万元。2、原判认定2014年春,在与余某某签订的供销苗木合同中,张杰贪污50万元的金额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扣除上诉人之前已支付了余某某10万元的苗木款,所以上诉人在该笔中实际贪污的金额应为40万元。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但未在量刑上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利用担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分多次收受苗木供货商徐某某67万元、马某甲8万元、郑某某15万元,共计收受9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采购苗木过程中,分多次采取虚增苗木价格的方式套取公款89.5万元占位己有,其中与昭觉县林业局副局长阿呷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7.5万元。另张杰与阿吉某甲,采取让阿吉某少供苗木的方式,共同套取国家资金100万元,阿吉某甲得80万元、张杰分得20万元。以上共计贪污189.5万元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凉山州纪委凉纪函(2015)89号《关于移送凉山州昭觉县林业局局长张杰涉嫌犯罪线索的函》载明,2015年7月2日凉山州纪委将张杰涉嫌受贿犯罪、以及涉嫌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国家资金的犯罪线索移送给凉山州检察院,依法处理。
2、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情况说明载明,在西昌市检察院对张杰正式立案侦查前,张杰已向凉山州纪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昭觉县纪委退缴了部分赃款。在西昌市检察院侦查期间,张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退缴了20万元的赃款;具有自首情节。
3、2015年7月2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4、2015年6月29日、30日,张杰共向昭觉县纪委缴纳赃款41.33万元;2015年10月21日从张杰处扣押赃款20万元的凭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昭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6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载明,2012年6月27日张杰被任命为昭觉县林业局局长。
6、上诉人张杰的工作笔记本复印件。
7、证人拉尔某某的证言称:张杰是昭觉县林业局局长,张杰的父亲是我的舅舅。2013年5月8日在昭觉农行以我名字开户的、卡号为622848096305607****的这张卡不是我在使用,开卡之后就是张杰在使用了。这张银行卡是我和张杰一起到农行开的卡,还是张杰把我身份证拿去办的卡,我记不清了。
8、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称:我自己在冕宁县复兴镇响石村经营苗圃,我公司的名称是凉山州林艺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我到昭觉找到张杰,向其推销我们的核桃苗。当时我和张杰谈好了核桃实生苗的价格为1元每株。2014年3月,张杰喊我拉了20万株苗子到昭觉,这次是拉到三、四个乡的。2014年5月,昭觉林业局就把这20万株苗子的钱结给我了。合同是要结账的时候才补签的,合同签的金额是770030.50元。合同上的内容不是真实的,我没有给昭觉林业局拉嫁接苗,我拉的是20万株实生苗。张杰要求我把发票开成77万元,然后把合同、采购金额都写成77万元这个数,但是这77万元中只有20万元是付给我的货款。张杰让我把多的货款57万元退给他们作为他们林业局的办公经费。我收到77万元货款后,2014年5月19日,张杰到冕宁县找我们的时候我共退还了他55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存入拉尔某某卡上,10万元是转存入户名穆某某的卡上。还有5万元是拿的现金给他。转账的50万元都是让我儿子的女朋友蒋某甲转的。因当时我们觉得每株1元的价格太亏了,所以当时就少退了2万元的现金给张杰。在2014年9月我一共拉了20万株核桃实生苗到昭觉,价格一块钱一株,我实际货款是20万元。2014年11月左右,我在昭觉林业局结了69.6万元苗木款,结账之后张杰喊我转20万元给他,我给他讲手头紧张的很,先给他转10万元,张杰同意了。在2014年12月1日、12月19日我让我老婆蒋某乙从她的银行卡上转了两次5万元到张杰指定的户名为拉尔某某的农行卡号上。还有29.6万元我按照张杰的指示全部都付出去了,我自己一分钱都没有得到,我付了一部分给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付了一部分钱给另外一个人,我记不清楚分别付了好多给他们了。在2015年2月,我给昭觉县林业局供了23800多株多年生核挑苗,5元/株,2O.2万株一年生苗(1元/株),那么该付给我苗木款共计32万余元,张杰给我说,你还欠我10万元,所以这次结账我该得的货款就是22万余元。合同上的价格好像是一株10元多点,合同上的内容也是假的,昭觉县林业局按合同上苗款总价向我公司对公账户上转了40万余元,我实际只应该得22万元,多出来的18万元我至今还没有拿给张杰,等我资金稍稍宽裕一些之后,一定把这18万元上缴到司法机关。我一共送了65万元给张杰。另,2012年昭觉有个叫毛某某以每株2.7元的价格,向我购买核桃嫁接苗,当年9、10月份我一共拉了10万株嫁接苗到昭觉的乡镇,毛某某付了27万元的货款给我。
9、证人蒋某乙的证言称:我是余某某的妻子。我们和昭觉县林业局签过两次核桃苗木销售合同。两次签合同都是在西昌城区我和林业局的人签的。昭觉县林业局的人把合同打印出来后,我请昭觉县林业局的人直接帮我以”余某某”的名字签字,然后我再在合同上盖我们苗圃的公章。2014年5月13日这份合同金额是763000元,实际付款金额是770030.5元,2014年10月17日那份合同金额是672800元,实际付款金额是69.6万元。两次合同上签订的都是核桃嫁接苗,但是我们实际供应的全是核桃实生苗。我们实际退了55万元给张杰。
10、证人穆某某证言称:我和昭觉县林业局局长张杰是夫妻关系。卡号为622848096021478****的这张农行卡是我本人在使用。2014年5月19日蒋某甲向我卡上存款10万元,这笔钱是我让张杰转到我卡上用来装修位于西昌市川兴镇雷波干修所的房子的。蒋某甲我不认识。我当时还以为是张杰用自己存的钱转给我的。至于为什么这笔钱是由这个叫蒋某甲的人转过来的,我就不清楚了。
11、证人马某甲证言称:我平时都在家务农,也附带培育一些核桃苗木出售,但是没有苗木销售资质。2012年还是2013年的时候,通过马某我认识了昭觉县林业局局长张杰。2014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到昭觉县林业局张杰办公室去找张杰,和他商量核桃苗购销方面的事情,张杰说林业局就要可能要买10万株左右的核桃苗子了,但要我从每株苗子提1块钱的办公经费给他们。我就同意了。我2014年3月左右,我就按照张杰安排,把这批核桃嫁接苗(应该在10万株左右)拉到张杰安排的乡镇上,并把苗子发放给当地的农户,昭觉县林业局最终结给我的苗木款是75.9万元。因我没有苗木销售资质,张杰就让我挂靠家有资质的公司。之后,我就找到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徐某某,借用他们公司的资质销售的这批苗木。徐某某同意借资质证给我,但是要收取挂靠费用,我也同意了。后来,我和徐某某一起,在西昌市城里面的一个茶楼上和昭觉县林业局的人签的合同。合同上签的是71000株苗木,单价为10.7元每株,总金额是759000元。2014年7,8月份,昭觉县林业局将核桃苗木款拨到徐某某的公司账户上,徐某某扣除2.2万元的挂靠费用后,取了73万元左右给我。当天,我将货款72万元存在我农村信用社卡上。第二天我又把72万元全部取出来,其中准备拿15万给张杰,有5万元是张杰找我借的。早上10点左右,我在西昌市柳树林,拿了15万元装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递给马某,并让他帮我把钱转交给张杰。之后,张杰又拿了2万元的苗木余款给我。
12、证人马某证言称:经我介绍,马某甲与昭觉县林业局的局长张杰认识。马某甲在2014年向昭觉县林业局销售过核桃苗。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马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柳树林来拿点东西给张杰。我开车到凉山州卫校对面的柳树林后,马某甲就递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子给我。马某甲当时说他在盐源那边还有事,张杰还在成都,要晚上才能回到西昌,请我帮他把这个东西转送给张杰。然后,我拿了袋子后,就直接回家了。第二天在西昌“美客美家酒店”房间里,我把马某甲拿给我的袋子递给张杰,还给他说是马某甲送给他的东西。张杰就让我放在桌子上了。当时我猜到袋子里的东西是钱了,但不知具体数额。因为在2012年我介绍马某甲和张杰认识的时候,他们就说好了的,如果生意做成了,张杰要求每株核桃苗子返还1元的办公经费给他。过了几天,马某甲还打电话来问我钱送给张杰没有,我说送了。只是在今年6月底,张杰被纪委调查后,马某甲才告诉我,他当时拿给我的袋子里面装的是15万元现金,其中10万元是他按张杰的要求送给的张杰的办公经费,另外5万元是张杰找他借的钱。
1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称:我是西昌市风茂园林场的法人代表。2012年我和昭觉林业局签订了雪松育苗合同,这个合同签了之后不久,张杰就来当昭觉林业局局长了,后来在2013年我又和昭觉林业局签了核桃苗木培育合同。核桃苗是在四开乡进行育苗,具体方式是林业局承包土地、购买核桃种子,我只负责育苗,育好之后再把核桃实生苗交给昭觉林业局,每株收4角钱的育苗费。«核桃苗木培育合同》是在2013年3月1日签的,是我本人签的,合同上写了育苗250万株,每株单价0.4元。2013年3月的时候开始种植育苗,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就挖苗子交货了,交了大约有180多万株苗子,再加上土地整理费用25万元,昭觉县林业局一共给我结算了92万元的育苗款。2012年9月底,在西昌,张杰以国庆节假期要带家人出去旅游为由找我借3万块钱。之后,和我老婆刘某某一起拿了3万元现金在美客美家酒店的房间里拿给了张杰。2013年11月,大约在彝族年的那几天,我接到张杰的电话,他给我讲他在俊波学校旁边买了一套房子,要交房款了,他手上钱不够,喊我借15万元给他。因为那时候昭觉林业局刚给我结了92万元不久,当天我和老婆刘某某一起到酒店房间,把13万元现金交给张杰了。张杰给我说是借,其实就是给我要钱。之前我并不认识张杰,都是因为他去昭觉林业局当局长,我又和昭觉林业局有业务往来,本来拨款就不顺利,想要拨款必须张杰同意,我想要顺利的拿到苗木款,所以对张杰的要求我不敢不照办。
14、证人阿吉某乙的证言称:我是美姑县林源苗圃的负责人。大概是2013年美姑县林业局的阿吉某甲到我们家里面来找我,他想借用我们苗圃的资质去签订苗木供销合同,我就同意了。我就把资质证件拿给我老公曲比某某和阿吉某甲一起去办的。2013年5月18日美姑县林源苗圃和昭觉县林业局签订的价值121万元的苗木供销合同,是我委托曲比某某和阿吉某甲一起去昭觉签的合同。我们苗圃实际没有提供过核桃苗给昭觉县林业局,我们只是提供资质给阿吉某甲。昭觉县林业局支付的121万元苗木款是转入苗圃账户上的(账号226491010400****)。当时说好要付管理费5万元给我,所以我收到这笔钱之后,就开了116万元的支票给阿吉某甲,我开支票给他的时候,我又给他说5万元少了点,喊他再拿点给我,他最后同意再拿5万给我。过了一两天,阿吉某甲就到我家里面来拿了5万元现金给我。
15、证人曲比某某的证言称:我妻子阿吉某乙是美姑县林源苗圃的法人代表。阿吉某甲是我老婆阿吉某乙的叔叔。2013年阿吉某甲来苗圃找到我和阿吉某乙,说他和昭觉林业局的局长张杰谈好了要给昭觉林业局供一些核桃苗子想借用我们家苗圃的资质去投标、签合同,当时我和老婆阿吉某乙商量了一下,就同意借资质给阿吉某甲,苗圃实际不提供苗木,但要向阿吉某甲收点管理费。阿吉某甲当时也同意了。谈好之后,阿吉某甲让我把林源苗圃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育苗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一套资料都复印好,然后我开车和他一起到了昭觉林业局,把这一整套资料的复印件交到了林业局办公室。交了资料后没几天,我和阿吉某甲到昭觉县林业局办公室后,我就在合同乙方那边把公章、私章盖了,合同签好后,交了一份给我,林业局留了一份。核桃苗的单价、数量、种类都是阿吉某甲和昭觉县林业局谈好的。苗木供销合同是2013年5月18日签订的。2013年7月左右,昭觉林业局把购货款121万元转到了林源苗圃对公账户的账上,过了几天我们开现金支票116万元,和阿吉某甲一起到美姑县农行取的现金116万元取出后全部交给了阿吉某甲。我们留下来5万元作为管理费,取了116万元现金交给了阿吉某甲。阿吉某乙后面又从阿吉某甲那收了5万元管理费,加上之前留在账上的5万元,我们一共收取了10万元的管理费。阿吉某甲拿到钱之后不久,阿吉某甲拿了11万元托我转给了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作为返给昭觉县林业局的工作经费。
16、证人王某证言称:我是1997年至2012年任凉山州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州林业局给各县市分配植被恢复资金一般是这样的,省林业厅下拨资金的通知下来后,一般先由我和林政资源科、林业产业站,造林科的主要负责人员沟通,根据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初步的拿出一个资金分配方案准备好,然后等黑吉某某局长通知我们开会研究具体方案。我记得给昭觉县下拔300万元资金的时候,我们在做初步方案的时候,给昭觉县分配的资金应该没有300万元,但在正式会议上研究的时候,黑吉某某说在下拨森林植被恢复资金的时侯,要向昭觉倾斜一些,给昭觉多拨一些资金,后来将分配资金的方案重新做了调整后才给昭觉县拨的300万元资金,至于最初给昭觉分配的资金是多少我记不清楚。
17、证人阿及某某的证言称:阿吉某甲是我的亲叔叔。阿吉某丙是我姑姑。2014年的时候我以美姑县拉坝苗圃的资质向昭觉县林业局卖过核桃苗木,卖了30多万株,都是实生苗,准确数量记不起来了,单价是每株2元,总的苗木款是70多万元。卖苗木过程中的所有手续都是阿吉某甲帮我做的。拉坝苗圃是我和阿吉某丙一起合伙办的,单位公章和我个人的私章都一直在阿吉某甲那里,2014年我们向昭觉县林业局卖苗子的事就是阿吉某甲联系的,我只负责在苗圃培育苗子。
18、证人阿呷某某证言称:我在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任昭觉县林业局副局长。2013年州林业局分两次,一次100万元、一次300万元,共下拨植被恢复专项资金400万元给昭觉县林业局。前面的100万元是全州统一拨下来的,另外的300万元,具体情况我不晓得,可能是张杰找阿吉某甲帮忙要下来的。300万元资金拨下来后,2013年5月份我在西昌出差的时候,阿吉某甲要和昭觉县林业局签订苗木供销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是121万元,供应的苗木是11万株核桃嫁接苗,单价是每株11元。我就同意让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帮我代签合同。之后,在阿吉某甲来报账找我签字的时候,我才知道阿吉某甲是借用美姑县林源苗圃阿吉某乙的资质来和昭觉县林业局签订的合同。昭觉县林业局的局长张杰出事后,我下来仔细的调查了解了一下,才知道阿吉某甲实际上只给昭觉县林业局销售了5万株核桃实生苗,这5万株核桃实生苗是卖在昭觉县的支尔莫乡的勒尔村和树朱村,除了这5万株实生苗外,阿吉某甲就没有再给昭觉县林业局提供过苗木。当时为报账的需要,出具收到嫁接苗的收条都是假的。余某某是2013年以后才向昭觉林业局卖的苗子,我记得余某某和林业局签订过两三次林木供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是763000元和672800元,实际付款金额分别是770030.5元和696000元,69.6万元那份合同上阿呷某某的签名是依火某某以我的名义签的字。另外那份合同是我本人签的字。只是这两份合同都是余某某在把苗子供完后,结款的时候才和林业局补签的合同,并不是在供苗前签的。因为这是张杰和余某某事先商量好的,张杰安排余某某将核桃苗子拉过来后才安排我们和余某某补签的合同。张杰和余某某具体谈价格的时候我不在场,具体过程我不晓得,最终昭觉县林业局是以每株2元的单价给余某某结的账。余某某没有按照合同供应苗木,合同上签订的都是核桃嫁接苗,余某某实际供应的都是核桃实生苗,至于余某某是否拉够了所有的核桃实生苗我就不清楚,因为拉多少苗子拉到什么地方都是张杰自己给余某某打电话安排,我不知情。2012年张杰总共拿了10万元钱给我,具体是2012年彝族年前后的一天,我记得是周末,当时我和张杰都在西昌,他打电话给我,让我过去找他,具体地点我记不太清楚了,我只记得这10万块钱张杰是在他车上拿给我的,他把钱给我后说你和阿沙局长平时对我的工作很支持,你们辛苦了,这10万元钱你拿去,你和阿沙局长一人5万元。第二天我就把其中的5万元钱拿出来,带到拉马某甲办公室,将这5万元钱拿给了拉马某甲,我给他说张局长说我们平时工作辛苦,一家奖励我们5万元钱,他让我把这5万元钱拿给你。2014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杰给我打电话说徐某某那里有10万元钱,让我先拿到起。我就给徐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张局长说你那儿有10万块钱,让我先拿到起。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当时我在西昌市三岔口国际标准酒店三楼喝茶,徐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从国际标准酒店出来去找他,我们俩在那儿见面的我搞忘记了,我只记得那10万块钱是徐某某在他车上给我的。我从徐某某那儿拿的10万元钱,张杰分两次拿走了62500元,剩余的37500元就一直放在我那儿。直到张杰出事后我去纪委接受调查的时候,我才把这37500元钱拿去退给了昭觉县纪委。
19、证人马某乙证言称:我从2011年8月至今任昭觉县支尔莫乡乡长。(经辨认)2013年5月17日出具的“今收到昭觉县林业局核桃嫁接苗70249株,用于2012年6-9月省级森林植被恢复项目造林”的收条不是我们乡上打的,但是公章是我们乡的工作人员盖的。大概2013年的时候,昭觉县林业局的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我,让我把公章带起到林业局去在收条上盖个章,当时我没有空,就安排副乡长尔额某某到林业局去办这件事情。后来尔额某某对我讲,他到昭觉县林业局的时候,依火某某已经按照前面所说的内容把收条打好了,只是让他在收条上面该了个乡上的公章。我们没有收到收条上面所说的70249株核桃嫁接苗,我们乡在2013年的时候实际上只收到昭觉县林业局5万株核桃实生苗,实生苗和嫁接苗的价格悬殊很大,实生苗只是2元钱左右一株,嫁接苗大概要11元左右一株。2013年我们收到林业局的这5万株实生苗,是栽种在我们乡的勒尔村和树朱村这两个村,每个村25000株的样子。2012年我们乡向昭觉县林业局申请过由我乡农户自己育苗,林业局按每株2元的苗子钱支付给我们。之后,我在林业局依火某某处签的合同,合同载明的是12万株核桃苗,每株2元,合同总金额是24万元。2012年底,林业局通过我转了24万元到我们乡上。我们乡上就只育过这一次苗子。另外,我从没有收到过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给我的11万元现金。
20、证人俄木某某的证言称:我在昭觉县林业局林证股任股长期间,大概在2013年的一天,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的办公室里,我按照依火某某说的,打了一张2013年5月17日“收到美姑县林园(源)苗圃交来的核桃苗木18280株,用于2012年齿可布西乡6-9月植被恢复项目”的苗木收条。但是供应苗木这件事情应该由营林股来负责,不该由我们林政资源股来管,我没有参加采购,也没有到现场验收,所以美姑县林源苗圃是不是在2013年5月份给齿可布西乡提供过核桃苗木我就不清楚了。当时考虑到依火某某是办公室主任管得到我们,再加上他给我讲这批苗子是拉了的,我才相信他打的这个条子。
21、证人阿牛某某的证言称,我是昭觉县龙恩乡乡长。(经辨认)2013年5月18日我乡向昭觉县林业局出具的“今收到昭觉县林业局核桃嫁接苗30596株的收条”不是我们乡上的工作人员出的,这张收条的落款是我们乡但盖的公章又是柳且乡。我们乡实际上也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么多的核桃嫁接苗。昭觉县林业局的张杰出事后,我听说林业局的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曾经喊昭觉县大部分乡镇的乡镇长把公章交到林业局去,说是在给各个乡镇发放树苗的时候要使用,公章放在林业局一段时间后才还给各个乡镇的。
22、证人阿尔某某证言:我是昭觉县柳且乡乡长。2013年5月18日的收条,落款是龙恩乡人民政府,盖的是柳且乡人民政府公章,内容为“今收到昭觉县林业局核桃嫁接苗30596株”的这张收条不是我们乡政府打的,我们实际也没有收到过这批核桃嫁接苗。据我所了解,昭觉县林业局有这个习惯都是把乡政府的公章收上去,他们自己在盖。不仅是我们柳且乡,其他各个乡都是这个样子的。
23、证人八且某某的证言称:我任昭觉县齿可布西乡乡长。(经辨认)2013年5月17日我乡向县林业局出具的,内容为“今收到昭觉县林业局核桃嫁接苗18280株,用于2012年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造林”的收条不是我们乡出具的,我们乡从2013年至今实际上也没有收到过核桃嫁接苗。我们乡的公章在日常管理中就不是很规范,再加上林业局有时候又通知很多乡镇把公章交在林业局去,说是发苗子的时候要用,为了配合林业局的工作,我们乡也把公章交给他们过,至于这张收条到底是谁打的我就不清楚了,但肯定不是我们乡出具的。
24、证人依火某某证言称:我在担任昭觉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2013年,凉山州林业局给昭觉县林业局拨了400万元植被恢复资金,是分两次拨下来的,第一次拨了100万元,第二次拨了300万元。前面的100万元是全州统一拨下来,每个县都有这100万元的拨款。另外这300万元的专项资金张杰也没有给我们说过是阿吉某甲协调下来的,阿吉某甲要从里面拿走一部分。如何使用,我们没有专门开局务会研究,只记得张杰把我和阿呷某某喊在一起说过,说州林业局特别照顾我们,多拨了300万元下来给我们,这个资金主要用于核桃造林。在阿吉某甲向昭觉县林业局供苗之前,张杰在组织召开局务会议上说过,阿吉某甲有20万株苗子要卖给林业局,每株单价5.5元。然后张杰就安排我们组织采购。大概是2013年5月份左右,我和阿呷某某、俄洛某甲,好像还有我们单位纪检组长吉勒某甲一起到美姑县牛牛坝去招标采购苗子,由于事先张杰安排好了的,所以这次阿吉某甲借用资质的美姑县林源苗圃就中标了。昭觉县政务中心就给我们单位发了中标通知书,我们就通知阿吉某甲来昭觉签合同,因为副局长阿呷某某不在昭觉,合同是我以阿呷某某的名义和阿吉某甲签订的。阿吉某甲是借用美姑县林源苗圃的资质和我们签的合同,但是林源苗圃的法人是没有来的。这次签订的合同一共是两份,合同金额,一份是40多万元、一份是70多万元,总共是121万元,(这笔钱就是从300万的专项资金中拿出来的)但是张杰只答应给阿吉某甲采购110万元,所以签合同是按121万元来签的,但是事后张杰告诉我们要求阿吉某甲把多出来的11万元退回林业局,用于支付其他没有资质但又向林业局卖过苗木的人的苗木款。在林业局将这121万元转到美姑县林源苗圃账户上后没多久,大概在2013年7月份左右,阿吉某甲就将这11万元退回来了,钱是拿到我办公室来交给我的。这11万元中5万元用于支付昭觉县林业局向越西县发霞苗圃采购日本落叶松的苗木款了,这家苗圃法人代表是蒋某丙,2万元用于支付从林业站抽调到林业局来工作人员的高寒补助,其余的4万元用于单位平时的其他开支了。阿吉某甲和林业局签订合同后,实际上总共只提供了5万株核桃实生苗,是拉到昭觉县支尔莫乡的,具体细节我就不清楚了。美姑林源苗圃向昭觉县林业局供应核桃苗木的苗木质量检验证、林业局的苗木收条、各个乡收到苗木的收条,以及昭觉县林业局给美姑县林源苗圃拨付苗木款的相关财务资料等这些手续都是后来才补的。在阿吉某甲和昭觉县林业局签订了合同以后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张杰拿了一张条子给我,上面写得有哪个乡由哪个人负责打收条,数量是多少等,张杰让我把这些人找到,把收条打上来,所以各乡镇的收条都是我按照张杰的要求把收条打好后,找各乡镇的人来盖的章。昭觉县林业局的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收条也是我按照张杰提供给我的数据,找阿呷某某和俄木某某打的,并不是在收到苗子的时候打的。所以,这些资料都是张杰提供数据给我们,我再安排其他人伪造的,与阿吉某甲实际供苗数量并不相符。2014年底,昭觉县林业局结了69.6万元的苗木款给余某某后,张杰安排我向余某某一次性拿过20万元左右的钱,用于付无苗木经营资质的古次九古、尔古长生的苗木款。从余某某处拿到钱后,我付了昭觉县计生指导站站长古次九古的核桃苗木款12万元;付了尔古长生的苗木款8万元。2012年2015年期间,张杰分两次共拿给我79200元,用于2013年、2014年彝族年期间给职工发福利了。
2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至2014年,我分五次共送了67万元人民币给张杰。2011年开始,我的苗圃开始和昭觉林业局有业务往来。①2012年张杰就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之后,为了继续做林业局的生意,我通过我的合伙人阿苏某某的舅舅介绍认识了张杰。2012年8月14日中午,我、我的合伙人阿苏某某和他舅舅贾巴某某在西昌中意广场附近的茶楼与张杰见面,我们让他帮忙照顾我们的生意,然后我从我的裤包内摸出之前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递给阿苏某某,阿苏某某直接将钱揣进了张杰的裤包。过了几天张杰、阿呷某某到黄水的苗圃来看了苗子。②2012年8月31日中午,阿苏某某、我和张杰、阿呷某某在西昌市西门坡一个茶楼商量采购苗子的事,张杰说要在我们这里采购一批核桃嫁接苗子,金额总量可能在两百多万元。其他的苗子在他的亲戚朋友还有领导打招呼的人那里买,但是统一借用我公司的资质报名参加询价采购,合同也由我出面和林业局签。我同意了张杰的这个要求,然后,张杰给我我了询价时的最低报价。9月18日我参加了昭觉县林业局、昭觉县采购中心组织的询价采购,并中标。9月底我和县林业局签订了采购合同(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采购核桃嫁接苗,一份是采购核桃实生苗的)。后面张杰让我们准备好16万株核桃嫁接苗,同时阿苏某某给我说张局长要求每一株苗子要拿1块钱给他,总共要给张杰16万。我按照张杰的要求将16万株核桃嫁接苗拉到昭觉县城交货后,昭觉县林业局将采购款两百三十多万转到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后的第二天,2012年11月7日,张杰让我出开我的16万株苗子的钱出开后,剩下的钱让我按他发的短信上的金额、户名转出去。随后,我根据张杰发的短信,通过农行转给毛某某70万、蒋某30万、李某某11.5万。过了一段时间,张杰给我打电话和发短信,让我把他的钱转账20万到一个叫拉尔某某的银行帐号上。当时我觉得奇怪,之前明明说的是16万,咋又喊我给他打20万,但是我又不敢问张杰,我还是按照张杰的要求,通过农业银行从我的帐户转账20万元到了张杰指定的的账户上。③2013年春季,我按张杰的要求共拉了162150株到昭觉县的各乡村点。之后,2013年5月20日张杰打电话给我,让我按他说的价格参加2013年5月22日的询价采购,同时张杰给我说每株苗子他个人要提一块钱、单位还要提五角钱。5月22日我参加报价后中了标,并和昭觉县林业局签订了三份合同,合同总价为1311200元,总株数为119200株,单价为11元。张杰又再次给我打电话说按七块五一株的价格算,我春季已经运给林业局的十六万株苗子值120万,多出来的没有供苗的11万余元、以及每株苗子提的五角共8万元,两笔钱一并交给依火某某。2013年6月初县林业局将该批苗木采购款转到我的帐户后,按照张杰要求,在西昌美客美家酒店依火某某住的房间里,我将191200元现金点给了依火某某。2013年10月12日,张杰让我转27万元给他,我按张杰的要求存了现金人民币27万元到户名为拉尔某某的银行账户。④2014年3月1日左右,张杰让我将核桃嫁接苗按照他指定的数量送到指定的各个乡上,3月4日,这批核桃苗运完了。和2013年的情况一样,张杰给我说,让我等到参加询价采购并签订合同。2014年10月上旬(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张杰给我打电话喊我到西昌市国标酒店茶楼参加询价采购,张杰告诉我此次采购给我的单价是七元一株,但是询价报价时要报成十一块六角每株,每株苗子他要提一块钱。我按照张杰给我的价格报价后中标了(两个标)该项采购。10月17日昭觉县林业局让我去签订合同,我就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总金额为69.6万元元,另一份总金额为25.52万元,实际上在这个时候我已经在3月份就把苗子拉给县林业局了。我到县林业局去办结算手续时,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给我说我拉过来的苗子按7元一株算就应该付我70万,但是合同上的金额是69万,不够付我,他们出个补充说明,将金额增加到72万,多出来的2万元到时候让我拿给他们;另外一个合同也要增加,也这样处理。10月底,张杰打电话告诉我:钱已经转给你了,具体的事情让我和依火某某联系,另外一个合同多出来的44000和你这里多出来的2万块钱你一并交给依火某某。11月1日,我将这64000元取成现金后,在西昌市美客美家酒店交给了依火某某。2014年11月11日,张杰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他的15万块钱转给他,当天我按照张杰的要求和他发给我的转款短信将15万元转到了他指定的这个帐号。⑤2014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杰给我打电话说是要采购一批核桃实生苗,张杰提出这批苗子每株他要提2角钱。之后张杰和阿呷某某到我的苗圃来看另外的实生苗,并把价谈定了。这批苗子的采购并没有签订合同,我听说是在各乡镇收钱来给的苗款。张杰要求这批苗子必须在10月1日就要往县上他指定的地点、指定的数量拉。我做了拉苗木的记录,22.6万余株。这批苗子于2014年10月28日前就全部运完了。11月下旬,在昭觉林业局确认了我实际拉的苗木数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刘某从他个人银行账户将苗木款583000转到了我的个人银行账户。这笔款中,昭觉县林业局多转了11万多元给我,张杰就让我退10万元钱出来。我收到这批苗木款后,张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从这批苗木款中拿10万块钱出来给阿呷某某,我的4万块钱到时候通知你。2014年12月底,在西昌我分两次共拿了10万元给阿呷某某。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张杰给我打电话喊我把4万元钱拿给他。中午一点左右,我在西昌顺城街大礼堂附近,将4万元钱递给张杰,张杰接过钱顺手将钱装在皮衣口袋里面。前后送67万元主要是张杰主动给我要的,我也想做他们林业局的业务,不给他,我做不了。我从苗木款里一共分四次返了430200元办公室经费给林业局,第一次是2012年年底,返现金75000元交给阿呷某某;第二次是2013年年底,返现金191200元交给依火某某;第三次是2014年11月,返现金64000元交给依火某某;第四次是2015年1月,返现金100000元交给阿呷某某。
26、证人刘某证言称:2012年4月至今我任昭觉县林业局出纳。2015年1月张杰安排我从我个人农业银行尾号0272账户上转款给徐某某4970农行卡583000元。他给我讲这是支付给徐某某的苗木款,喊我从我的卡上转给他。2015年1月6日徐某某给我打的收条,2015年1月7日我给徐某某转账583000元。2015年2月3日张杰到我办公室来,他给我说付给徐某某的583000元核桃苗木款付多了,现在他退了25000元回来,张杰喊我清点了数目之后把钱存在我卡里去。我拿到这25000元之后就马上存到我尾号为0272的农行卡里面了。
27、证人阿苏某某的证言称:我和徐某某是礼州中学的初中同学,我和徐某某合伙经营龙洞湾苗圃。2012年5月左右,张杰调到林业局当局长了,为了继续与昭觉县林业局做苗木生意,我通过我一个叔伯舅舅贾巴某某介绍认识了张杰。为了得到张杰的关照,我和徐某某,约张杰在碧海蓝天后门附近的一家茶楼见面,送了1万元钱给张杰,张杰收下了。之后,张杰就给我们提出以后我们给昭觉林业局供的核桃苗子,结账后要从每株里提一块钱出来给他,还要提几角钱出来返给昭觉林业局做为办公经费,当时我和徐某某商量了一下之后,就同意了。2012年是给张杰送了钱的,金额是10多20万,徐某某给我说过,他说在卡上给张杰转过去的。2013年我们从昭觉林业局结账之后,徐某某往我的卡上转了些钱,这次他本来喊我去给张杰送钱,金额是16万元。但是张杰打电话给我说要给他27万元,我就把16万转回去给徐某某,徐某某从自己的卡上把27万元给张杰转过去了。2014年也是这样子的,徐某某从他的卡上把钱转给张杰了,金额是10多万,徐某某给我讲过,我现在记不起具体金额了。
28、证人蒋某证言称:2012年,张杰到昭觉县林业局当局长之后,我找到张杰想供点苗子给林业局,他就同意了。然后张杰让我拉了10万株铁核桃苗子到三岔河乡,价格每株2.3元。苗子是我从冕宁收来的,没有和林业局签合同,结账时结在一个叫徐某某的苗圃老板那里,然后徐某某把货款转给我的。大约是在2012年的11月,徐某某转了30万元给我。其中23万是我的货款,多打的7万元,张杰说是付给其他人的苗木款,徐某某给我转了30万元之后,我马上取了7万元现金拿到张杰的办公室交给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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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23: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9、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我通过我儿子联系张杰后,我将我育的核桃苗卖了一批给昭觉县林业局。2012年9月,我拉了43400株核桃实生苗到昭觉县哈甘乡。拉了苗子之后大约两个月,我又接到一苗圃老板的电话,喊我把银行账号给他,他给我打钱,我给了账号(622848096268910****)之后马上就打了115000元货款到我卡上。
30、证人毛某某证言称:2012年张杰任昭觉县林业局长后的一天,我找到张杰准备个人卖点核桃苗木给昭觉县林业局,张杰当时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张杰打电话叫我们拉10万株核桃嫁接苗子,每株苗子单价是5.5元,苗木款总共是55万元。因为我们没有苗木销售资质,所以我们卖给林业局的10万株苗木是按照张杰的安排,以另外一个苗木销售老板的苗圃资质来签订的合同,苗木款也是昭觉县林业局先把苗木款转给这个老板,然后再由他转给我们的。苗子拉过去后过了几天,我就把我的农业银行卡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张杰。我给张杰发了短信后没过多久,我就收到了70万元苗木款,是通过另外一个私人账户(徐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到我账上的。我收到钱后,扣除我自己的55万元苗木款外,其余的15万元我按照张杰的要求,在张杰办公室退给了他。
31、证人阿里某某的证言称:2015年6月,我的一个叔叔和侄儿找我借钱,我没有钱。我就想办法找同学张杰借20万。张杰说他没有钱,他帮我向他的一个叫拉尔某某的亲戚借,然后我就写了一个借款协议。2015年6月16日张杰转了20万元到我的卡上,我收到后,马上就取出来交给我亲戚了。这笔借款,至今还没归还。
32、证人俄洛某甲的证言称:2008年4月至今,我担任昭觉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2013年初,我找到林业局局长张杰后,张杰同意我弟弟俄洛日则卖些核桃苗给昭觉县林业局。2013年初我弟弟没有拉核桃苗卖给昭觉县林业局。但张杰以卖核桃苗为由给了我五万元钱。2014年4月初,我弟弟俄洛某乙拉了五万株核桃苗卖给昭觉县林业局,苗子拉到了玛增依乌乡(红星乡),但至今这笔11万元的核桃苗木款张杰没有给我弟弟结账。
33、证人吉勒某甲证言称:2011年8月后,我任昭觉县林业局纪检组长。我哥哥吉勒某乙在昭觉县布西乡布西村育的有些核桃苗子,在2012年我找到张杰后,张杰同意我哥哥卖苗子给林业局,单价两块钱一株。2012年9月份,我哥哥拉了两万株苗子到布西乡甲古村。过了一两个月,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在他办公室付了四万块钱现金给我,给我讲这就是我哥哥拉的两万株苗子的货款,我记得当时威色约达也去依火某某那里领了苗木款的。
34、证人阿马某某的证言称:我是昭觉县林业局副局长。2012年底的一天,阿呷某某到我办公室来找到我,拿了5万元钱给我,并给我说这是张杰发给我们的奖金,我和他每人5万元。我就把钱收下了,钱是阿呷某某用一个塑料袋装好的。2014年彝族年的时候,我们单位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拿了10000元钱给我。发这笔钱之前,我们单位召开局务会讨论过,张杰局长说给我们单位班子成员每人发10000元,具体就是张杰、阿呷某某、依火某某、吉勒某某和我。我现在回忆,这笔钱有可能是从乡上收上来的苗木款中拿钱出来发的。2014年,这部分一共收了90多万元。
35、杨某某证言:我是南坪林场的驾驶员。我没有苗木销售资质,我平时销售的苗子都是自己栽种的。我向林业局零星销售过两次苗木,没有签合同。第一次销售的是一些核桃苗、云杉苗。第一次的苗木款总共是8、9万元的样子,是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付的现金给我。第二次是2014年4月分左右,还供应过一次云杉苗木,但是至今林业局都没有把苗木款给我。
36、证人威色某某证言:我是2012年8月开始担任昭觉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的。按照职责,采购核桃苗的整个过程包括做方案、询价采购、收苗子这些流程都应该由营林股来负责,但是张杰局长把这些事情都安排给办公室来做,所以基本上所有的情况我都不清楚。按照正规程序,应该是我们营林股的工作人员到现场验收清点苗木数量后打收条给苗木老板,然后我们自己这里存一份收条,但是张杰局长基本没有安排我们营林股去收苗子,所以收条基本上都是后面办公室把数量报给我们营林股,我们依照报过来的数量来打苗木收条。我舅子阿尔伍合在昭觉县竹核乡热口村育的有些核桃苗子,想卖点林木给昭觉县林业局。我找了张杰,张杰同意后。2012年9月我舅子拉了两万多株苗子到格吾乡。年底的时候,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在他办公室付了四万多块钱现金给我,给我讲这就是我拉的两万多株苗子(单价每株2元)的货款。
37、证人尔古某某证言:我是四开林场的职工,在四开林场土地上自己培育了一些核桃苗子。昭觉县林业局共向我购买过两次核桃苗,第一次2012年张杰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后不久,有20400株核桃实生苗,每株2元的单价,苗木款总计40800元。我把苗子拉到沙乌乡。第二次大概是2013年的时候,这次总共是4.5万株左右核桃实生苗,还是每株2元,苗木款总共是9万元左右。两次都没有签合同,两次的苗木款都是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给我结的账,都是给的现金,没有开发票,我也没有给他打收条。
38、证人古次某甲证言称:我和张杰的关系很好,经我介绍后,大概是2013年8、9月份,我哥哥古次某乙卖了5.5万株核桃实生苗给昭觉县林业局,每株2.2元,总金额12.1万元。之后,古次某乙把苗子拉到了玛增依乌乡。古次某乙没有苗木销售资质,销售苗木的时候也没有签订合同,他们家种的苗子都是零星地卖给其他人。直到2015年春节后,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依火某某才在其办公室里一次性付了12万元现金的苗木款给我和古某乙体。
39、证人贾巴某甲的证言称:因我家有一些核桃苗要卖,2012年大约8月份的时候,我找到田某,让其帮我联系买家。9月份的时候,田某告诉我,昭觉县林业局需要核桃苗,我就和田某合伙做这笔生意。我就找驾驶员拉了五万株实生苗到昭觉县的一个乡上,单价大约是2.2元至2.5元之间。拉苗半个月以后,田玲就叫我把我的农行卡复印件带到昭觉县林业局门口,交给了一个大约三十来岁的彝族小伙子。2012年10月26日我收到了昭觉县林业局转来的26.5万元货款,其中有11.5万元是我和田某合伙做的这笔5万株核桃苗的款项。
40、证人田某证言称:共卖过两次核桃苗给昭觉县林业局。第一次是2012年9月份,我和贾巴某甲合伙卖了5万株核桃苗给昭觉县林业局,苗款十一万至十二万元,是昭觉林业局支付的,当时是转款到我的朋友贾巴某甲的农行卡上,具体都是贾巴某甲在操作。第二次是2013年9月,我拉五万多株核桃苗到昭觉县来,价格是二块三一株。后来张杰就叫我把卡号发给他,我就把农行卡卡号(622848096852187****)发给他了。后来,我就一次性收到十二万多元钱,我只知道是昭觉县林业局给我支付的这笔款项,但具体是哪个给我转的这笔款项我记不清了。
41、苗木采购合同载明:①(与余某某签的合同)2014年5月13日昭觉县林业局与余某某签订核桃嫁接苗木的供销合同,合同金额763000元。2014年10月17日昭觉县林业局与余某某签订苗木供销合同,购核桃苗嫁接苗5.8万株,每株11.6元,合计金额672800元。②(与马某甲签的合同)2014年6月9日,马某甲借用徐某某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资质与昭觉县林业局签订苗木购销合同,合同载明供苗71000株,每株10.7元,合计金额759000元。③(与郑某某签的合同)2013年3月1日昭觉县林业局与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法人代表郑某某签订的250万株核桃苗木培育合同,育苗单价0.4元每株。④(与阿吉某甲签的合同)2013年5月18日阿吉某甲借用美姑县林园(源)苗圃的资质与昭觉县林业局签订苗木供销合同两份,供核桃嫁接苗共11万株,每株11元,合同总金额共计121万元。⑤(徐某某)2012年9月17日昭觉县林业局与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徐某某签订的核桃实生苗15万株、每株3元的苗木购销合同。2013年5月16日昭觉县林业局与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徐某某签订的核桃苗木购销合同3份,总金额1311200元。2014年10月17日昭觉县林业局与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徐某某签订的核桃苗木购销合同,总金额69.6万元。⑥2012年昭觉县林业局与马某乙签订的24万元的核桃苗采购合同。⑦2012年5月4日昭觉县林业局与贾巴某甲签订的采购大叶女贞苗3000株、香樟树苗3000株、核桃苗5万株,合同总金额为26.5万元的采购合同。⑧2012年9月10日昭觉县林业局与田某签订苗木购销合同,购苗62480株,每株2元,共计124960元。
42、昭觉县林业局关于苗木合同遗失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9月昭觉县林业局与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签订了两份苗木购销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234.435万元;其中购销核桃嫁接苗25万株、苗木单价7.3元每株的合同不知什么原因遗失了。
43、昭觉县林业局的记账凭证、农行电汇凭证、费用报销单、树苗款结算通知书载明,①(付余某某的苗木款)2014年5月16日昭觉县林业局付苗木款7700305元到余某某的冕宁县复兴镇响石村苗圃的账户内。2014年10月29日昭觉县林业局付苗木款69.6万元到余某某苗圃的账户内。②(付马某甲的苗木款)2014年6月16日昭觉县林业局付759000元入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账户。③2013年5月8日昭觉县林业局预付40万元育苗款入西昌市风茂园林场账户。④(阿吉某甲)2013年7月9日昭觉县林业局付苗木款121万元到美姑县林源苗圃的账户内,用于支付给阿吉某甲。⑤(付徐某某的苗木款)2012年11月1日、2日昭觉县林业局支付徐某某苗木款共2344350元的相关凭证。2013年6月8日昭觉县林业局支付徐某某苗木款1311200元的相关凭证。2014年10月29日昭觉县林业局支付徐某某苗木款72万元的相关凭证。2015年1月7日昭觉县林业局支付徐某某58.3万的苗木款凭证。⑥2013年11月14日昭觉县林业局支付田某核桃苗木款12496元的相关凭证。⑦2012年付支尔莫乡育苗款24万元的凭证。2012年10月31日付贾巴某甲苗木款26.5万元的凭证。
44、徐某某记录的笔记本复印件载明:2012年8月14日,送给张杰1万元;11月7日转款70万元至毛某某622848096227152****账户,转款30万至蒋某622848096182121****账户,转款11.5万元至李某某62284896268910****账户,送给张杰20万元;2014年11月11日转款15万元至张杰持有的以拉尔某某名义办理的62284896305607****账户。2014年底在大礼堂给张杰现金4万元。
45、户名为拉尔某某、卡号为622848096305607****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存款凭条载明:该账户于2013年5月8日开户。其中:徐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现金存款27万元、2014年11月11日转存15万元入拉尔某某账户。2015年6月16日张杰从拉尔某某账户借款20万元给阿力木机;2013年5月31日现金存款4万元至拉尔某某账户;2013年11月17日张杰现金存款10万元至拉尔某某账户。
46、户名为徐某某的农行账户明细、银行卡存取款回单载明:①卡号为622845096801950****的银行卡,2014年6月16日转账存入267000元;2014年11月11日转支15万元(入拉尔某某账户);2015年1月7日转存583000元。②卡号为622848096603370****的银行卡,2012年11月7日转款70万元至毛某某账户,转款30万元至蒋某账户,转款11.5万元至李某某账户。2012年11月2日至3日分三次共转存入234.435万元。2013年6月8日转存入131.12万元。
47、银行转款回单、苗木收条、银行卡存款凭条载明:2014年5月19日(余某某)现金存款40万元至拉尔某某622848096305607****账户,现金存款10万元至穆某某622848096021478****账户。2014年3月4日、3月6日余某某共计拉20万株实生核桃苗至昭觉县林业局的凭条。
48、张杰银行卡交易明细。
49、余某某苗圃的公账明细、银行卡存款凭条载明:2014年10月29日,昭觉县林业局分两次转入69.6万元苗木款至凉山州林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2014年5月16日昭觉县林业局转入770030.5万元至余某某冕宁县复兴镇响石村苗圃账户;2014年5月19日余某某让蒋某甲现金存款40万元至拉尔某某账户。
50、昭觉县林业局苗木采购函、中标通知书、报价表,昭觉县财政局复函、政务中心采购报表等材料。
5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载明:经四川金达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2年2015年期间,张杰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苗木合同,套取国家资金占为己有的方式,共计贪污国家公款1895000元,个人实际贪污国家公款共计957500元。其中2012年秋季,张杰安排毛某某、蒋某借用他人资质签订虚假合同贪污苗木款120000元;2013年8月阿吉某甲签订虚假苗木采购合同,张杰分得200000元,2014年秋季与徐某某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分得赃款37500元:2014年通过与余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贪污苗木款600000元,扣除2013年彝族年期间,张杰用个人贪污公款给职工发放过节费共计79200元,张杰实际非法侵吞国家公款878300元。
52、证人阿吉某甲的证言称:2012年底还是2013年,我找到昭觉林业局的张杰想供点苗子给昭觉林业局,张杰也同意了。2013年年初我和曲比某某一起从美姑到西昌,路过昭觉到张杰办公室找他谈苗子的事情,张杰同意我销售60万株核桃实生苗给他,单价2元一株,总价款120万元左右。但张杰提出来等我们收到121万元以后,要拿11万元返给他们单位作为办公经费。我们和张杰谈好之后,他陆陆续续安排我们往昭觉县的乡上拉核桃实生苗,苗木供销合同是后来在2013年5月才补签的,是我借用曲比某某的老婆阿吉某乙的美姑县林源苗圃的资质和昭觉林业局之间签的。我们供应的是核桃实生苗单价2元每株,但合同签的是嫁接苗单价11元每株,合同总价121万元。实际上我总共给昭觉林业局供应了23万株的核桃实生苗,没有供应到50多万株。树苗都是在美姑县以每株单价O.8元至1元找的,其中阿吉某乙的苗圃供了5万株,我姐姐阿吉伍嘎供了10万株,美姑县乡镇上其他苗圃找了8万株左右。121万元苗木款是昭觉县林业局打到阿吉某乙的林源苗圃的对公账户上的。我和阿吉某乙一起在美姑县农行取现了116万元,账户上余的5万元作为阿吉某乙苗圃供应的5万株苗子的钱。116万元中,我自己拿了97万元现金走,剩余19万元现金我分给了阿吉某乙了。几天后,我和曲比某某一起开他的车到了昭觉,在昭觉县计生局张杰的家中,当着曲比某某的面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杰,钱是用塑料袋装好、裹起来之后,再用一个装鞋子的纸质手提袋装好后,送给张杰的,他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过了一二十天,我在昭觉县林业局依火某某办公室将张杰要求我返的工作经费11万元现金交给了他。因为我要感谢张杰,所以就给张杰送了这20万元。我个人实际得53万左右。这50多万我主要是用来还之前的赌债和后面赌博输了。
53、上诉人张杰的户籍证明,载明了上诉人的基本户籍情况。
5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的供述与辩解称:我于2012年6月调任昭觉县林业局任局长以来,收受过西昌市苗圃老板徐某某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冕宁县苗圃老板余某某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西昌市苗圃老板郑开学(音)人民币十五万元、美姑人阿吉某甲人民币二十万元、盐源人马学林人民币十万元贿赂,总金额共计一百三十四万。徐某某是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老板,我从2012年至今分五次收受过徐某某人民币总计五十五万元,2012年6月我调到昭觉县林业局任局长。2012年8月,我到西昌办事,我就给徐某某打电话,约他出来见面谈核桃苗子的事,徐某某和阿苏(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一起来的,在西昌中意广场楼下的街边见的面,阿苏拿了一个内装有1万元的信封给我,我就收下了。之后我们三个商量采购核桃苗木的事情,商定采购价核桃嫁接苗每株价格就是七块,每株苗子他们返我1万元。2012年9月,通过询价采购,徐某某的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以嫁接苗七块三、实生苗三块的价格中标了昭觉县林业局当年的采购,合同总金额为二百三十万,这批采购款到帐后,县林业局将款项拨付到了徐某某账户;徐某某的中标价是七块三角钱,我给他说过多的这三角钱要提出来作为林业局的办公经费(这笔钱7.7万元,由我安排徐某某交给阿呷某某,如何开支也是阿呷某某在经手),需要支付毛某某70万株嫁接苗,单价5.5元,蒋某30万(10万株实生苗,单价2.3元)、李某某11.5万元(5万株实生苗,单价2.3元)、徐某某111.4万元,这样我们拨付在徐某某的账户上就要多出来5万块钱,同时按照当时我和徐某某一株苗子我提一块钱的约定,徐某某应给我15万元的回扣,于是我就给徐某某打电话喊他给我20万元,这20万转入了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在2012年的核桃苗采购中,我安排徐某某以他公司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资质帮助毛某某、蒋某、李某某参加当年的核桃苗询价采购并中标,所以通过徐某某的账户将苗木款分别转给毛某某、蒋某、李某某三人。2012年8月,毛某某找我,他想供点核桃苗子给林业局,我就同意了。我让徐某某以他公司的资质帮毛某某参加询价采购后,我告诉毛某某,中标价是七块多,但是给他的价格是五块五,多的部分到时候钱到帐后,他要把多出来的这部分钱退回给林业局,毛某某答应了。2012年底毛某某收到徐某某转给他的苗木款后,有天上班时间拿了多转的15万元给我。2012年8月底,蒋某拉10万株实生苗供给林业局,单价3元一株。后面实际的采购价格是2.3元一株,这样结算的时候就多了7万块钱出来,蒋某收到徐某某转的钱之后把这7万元交给我了。2013年5月份徐某某大概拉了十六万株嫁接苗过来。同年5月底,昭觉县林业局通过昭觉县政务中心进行了2013年度的核桃苗询价采购,和2012年度一样,徐某某中标了该次采购。采购款131万元拨付后,这时候我已经在使用户名为”拉尔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我让徐某某转了27万元到这张卡上。我收到这27万元后,有20万是我自己得了,另外7万元我用于支付俄洛某甲的苗木款。徐某某的中标总金额是131万元,单价是11元每株,应该供苗11万9千2百株,我们实际和他结算是按七块五一株结算的,其中有五角钱是要提出来给林业局的,另外还要提一块钱给我吃回扣。当年他供应了十六万株苗子,按七块五算就应是120万元,在我们拨付金额里就多拨付了11万出来。2014年徐某某给过我两次钱,一次是转款15万,一次是现金4万。2014年9月份我们还在徐某某处购买了20多万株实生苗,当时我提出每株苗子我要提二角钱,这次的采购是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的。采购款拨付后,我记得在西昌市顺城街大礼堂附近,徐某某给了我4万元钱。2013年5月我使用拉尔某某的身份证在昭觉县城农业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以开卡时间为准),这张银行卡就一直是我在持有和使用。我开这个卡的目的是把我所有的非法收入都存到这张卡上来。我给徐某某、余某某他们说,不准他们直接从他们本人的卡上转钱给我,必须取现金后填存款单存到这张我持有使用的”拉尔某某”的农行卡上,我都是把卡号发短信给他们,让他们存钱上去。2014年年初,马学林借用徐某某的西昌市龙洞湾园艺场的资质,向林业局提供了10万株苗子,当时好像是先签了合同后才供的苗子,我们说好的马学林每株给我一块钱回扣。资金拨付后不久,马学林让马某拿了10万元现金,装到塑料袋里拿到我住的西昌市美客美家酒店房间里来交给我。拿钱给我的时候,马某给我说.这10万元钱是马学林给你的钱。是马某帮马学林拿过来的,不是马学林本人拿来的,所以我也没有说什么就走了。我还收受了西昌市凤茂园林的老板郑开学送我的15万元。阿吉某甲在2013年8月左右共送了20万元给我。2012年9、10月份有天下午,阿吉某甲到我昭觉家中来耍,他说他在“上面”争取点项目资金下来拿给昭觉县林业局,到时候这笔钱县林业局和他对半分。我当时看他也不像是能把钱要的下来的人,就给他说要下来再说。当天在我家说了这个事情后,我也没有放到心上。2013年3月左右,州林业局发了份文件下来,我看到文件上昭觉县林业局有300万的植被恢复资金。过了两天阿吉某甲给我打过几次电话催我按之前的约定把钱分给他,我就给他敷衍,给他拖着。之后,阿吉某甲就说他在美姑有个苗圃,通过政府采购,他中标了,林业局就把钱划过给他,他适当的给林业局拉点苗子过来意思一下就行了。我想这也是个办法,于是我就答应了。2013年7月通过我们的操作,阿吉某甲通过使用美姑县林源苗圃的资质中标了这份采购后,将121万元套了出来,他只是象征性的拉了几万株苗子过来到拉依木乡和哈甘乡。这笔款项拨付之后不久,大概在8月份左右有天上班时间,阿吉某甲给我打电话到我家后,阿吉某甲送给了我20万元,钱是用一个塑料口袋装着的。当天下午我要去西昌开会,我就带了10万元现金存在了我使用的拉尔某某的这张银行卡上,还有10万元现金我回来后分多次也存在拉尔某某这张农行卡上了。我还分两次收受了苗圃老板余某某人民币共57万元。2013年7月左右,有一个领导的儿子来找到我,说想买点苗子卖给林业局赚点烟钱。我让他去找五万株苗子过来,林业局以2.3元的价格买。我就打电话给余某某联系购买。我与余某某谈定实生苗价格为1.1元每株,采购5万株。9月底的时候,我让余某某拉了5万株实生苗到三岔河乡。由于当时单位也没有采购项目,也没有和余某某还有那个领导的儿子签订合同,单位上就没有钱支付给他们。直到2014年春节前,我就拿自己的钱先垫付了7万元给那个领导的儿子,同时在西昌美客美家酒店门口拿了5万元给余某某支付苗木款。因为之前余某某给昭觉林业局拉过核桃苗,报价是一块钱一株,价格便宜,当时我就想自己买一点卖给单位上赚点钱。2013年9月左右我就到冕宁县复兴镇看余某某的苗圃,看了之后,我觉得苗木质量好,我就给余某某说9月底我要十万株实生核桃苗价格还是一株一块,具体情况拉的时候通知他。9月底的时候我就通知余某某把10万株实生苗拉到三岔河乡。2014年春季,我又让余某某拉了20万株核桃实生苗到昭觉,具体是比尔乡10万株,则普乡4万株,央摩祖4万株,永乐乡2万株。这两次我让余某某拉了总共30万株实生核桃苗,拉苗木的时候都没有签订合同,钱也是欠起的。当时我在余某某处购买实生苗的合同和手续也是2014年5月份才补的,在补手续的时候我给单位上说我从余某某处采购的核桃实生苗是二块钱一株,需要付给余某某的就要六十万,同时我第一次在余某某处采购的五万株苗木钱是我自己垫付的。还有当时还差俄洛某甲5万元的苗木款。所以在做采购的时候我就让采购经办人依火某某多报了十七万,补了七十七万的嫁接苗采购合同和手续。在资金拨付给余某某之后,我就到泸沽镇去找余某某,除了支付余某某的三十万苗木款外,剩下的四十七万有四十万我让余某某老婆存入了我用的那张户名”拉尔某某”的卡上,当时存钱的时候我也在场,在场的人有余某某,余某某老婆,余某某儿子,还有一个女的,是这个女的去存的钱,可能是余某某儿媳。另外七万元是余某某拿现金给我的,是余某某在冕宁县泸沽镇我们存钱的那家农行门口拿给我的。这7万元中有5万元钱我给了阿呷某某,是在西昌市美客美家酒店门口给的,剩下的两万我就拿了1万给余某某的老婆,剩下的1万我自己在用。因为2014年春季从余某某那采购二十万株实生苗时,是阿呷某某和我一起去的,采购的实际价格他也清楚,在阿呷某某和我第一次去看苗圃的时候我就给他说过余某某这有20万的差价,到时候要分他5万元。2014年我们在余某某那里又买20万株实生苗,10万株拉到特布洛乡,10万株今年3月才拉到三岔河乡栽种。通过政府采购后汇40万元给余某某,他应该给我20万元,但只给我卡上打了10万元,另10万元还在他那里,阿呷某某我们一人5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核桃苗木过程中,分七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取虚假手段,分多次贪污公款共计18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张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杰共退缴赃款61.3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张杰利用担任昭觉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张杰的安排下,阿吉某甲借用其它苗圃的资质与昭觉县林业局签订苗木购销合同,并收到昭觉县林业局拨付的121万元苗木款,但阿吉功实际只象征性的向昭觉县林业局提供了价值10万元的苗木、另返给昭觉县林业局11万元的工作经费,阿吉某甲与张杰共同从中套取国家资金100万元,阿吉某甲得80万元,张杰分得20万元。之后,为掩饰阿吉某甲未足额提供苗木的事实,张杰又安排昭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让各乡补打虚假的、已足额收到苗木的收条,已掩饰套取资金的行为。认定张杰与阿吉某甲共同贪污100万元的上述事实,有张杰和涉案人员阿吉某甲的供述、有昭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证言、有昭觉县乡上工作人员的证言、其它证人证言,以及银行转款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张杰及其辩护人关于“自己只是受贿20万元,不构成贪污100万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余某某向昭觉县林业局供应苗木后,2014年5月13日昭觉县林业局与余某某补签了价值77万余元苗木购销合同,5月16日昭觉县林业局拨付该77万余元的苗木款至余某某苗圃账户。余某某扣除自己应得的22万元苗木款后,其余虚增的55万元苗木款通过转账和现金交付给了张杰。张杰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单位支付苗木款后,剩余的50万元被其占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杰之前已支付了余某某10万元的苗木款,实际贪污的金额应为40万元”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张杰具有自首情节,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也予以了从轻处罚,本院不再考虑。原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诉人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应对张杰进行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吉晓红
审判员  唐 建
审判员  伍晓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燕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栽倒在林业窝案上的 官员不计其数。张杰案堪称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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