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下无子女,身后房产如何处理?最近出了这么一起案例,或许可以供大家参考参考。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该微博没提侄女扶养的情况,不知道是不是带节奏)
既然无主,收归国有毫无争议。但是这个案例中,非直系亲属的侄女几乎替代了老人子女的角色尽了子女的义务,却未能享有到子女的权利。最后只得到30%的权益......显然是个不够圆满的结局。
以前我们听到劝人向善的故事,哪个小伙救了个其貌不扬的老人,结果老人将其列为继承人。我们看到电影里面,突然潦倒落魄的男主突然接到了某远房亲戚的遗嘱改变人生。侄女比陌生小伙血缘更近,也比落魄的主角对老人更尽了义务。唯一不能比的就是,少了份先知先觉的遗嘱,但在中国的传统中,除非老人有这个先见,没有哪个孝顺的后辈会主动提出“您给立个遗嘱吧”,这是大忌。
(刚好没有非直系亲属不签协议就尽扶养责任的情况)
而该案例,又刚好属于各种法律条文间的空白:非直系,没签订抚养协议......就是纯人性对长辈尽孝扶养。可能连法律都没想到,非直系亲属扶养长辈还有不提前要求分配遗产的情况。人性有时候确实被我们低估了。现实通常都比故事要冰冷,所以更需要我们拾柴生火保持社会的温度。
在众多法律条文中,经常会有一项关于“社会影响”的标准。既然这侄女超越了法律条文规定的赡养责任来尽孝,那为什么不能在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中梳理出更具社会正面影响的分配?伴随着生育率的降低,无主房产恐怕以后将不是个例,非直系亲属赡养或者扶养长辈的情况也会增多。我们继承法,即便不从鼓励人性向善的角度出发,至少也该秉承按劳分配的精神,可否由承担的责任来逆推相应的权利?
最后再吐个槽:查了下罗湖基本是6六万到十五万每平的价格。我们不算极端情况,按低了算个八十平的房子,60000*80也是近500W的价格了。无主房产本来是有主的,权利人一过世,近500万的财产在角落里公告个一年就认定无人拥有继承权了?不主动追踪下权利人生前生后事,等到权利人申述到法院才愿意分配出30%的份额,如果都这么干以后要惹出多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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