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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作为一名资本家,马云有些地方还是值得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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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一名资本家,马云有些地方还是值得赞赏的


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最近,主流媒体集体对996制度进行了批判,表明社会已经真正开始正视,长期以来工人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这一广泛的社会问题。这种正视既是对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积极呼吁,同时也是对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充分尊重。

从古至今都有许多十分出彩的人物,他们为了追逐心中的梦想,殚精竭虑。他们把完成心中的事业,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这些人物通常被认为是头脑清醒,累并快乐着的人类代表。但他们同时也被认为是超越常人的存在。

平常的人,并没有那样的伟大,他们的快乐,更多的来自于与家人、朋友的相聚,来自于休闲、游戏等等。劳动对于这些人来说更多的是迫不得已的挣扎,而不是享受。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任何人最好都不要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即使自认为是出于好心。拔苗助长不可取,仍需循序渐进。
我们的民族为何能摆脱近代以来的屈辱,我们的人民为什么能生活得越来越好,这些都是靠无数艰辛的奋斗得来的。有的人会说,日子才没好几天,难道就忘了肚子饿得咕咕叫的时候了吗?就忘了那些被人欺负的日子了吗?就该丢掉艰苦奋斗的精神了吗?艰苦奋斗的精神永远不能丢,它是社会主义事业稳步向前;是中华民族成功复兴的重要保证。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同样不可遏制。

为了尽快发展经济,让大家过上好日子,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工人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十分的重视。不过同时也因此激发出了广大工人的活力,创造出了巨大的价值。从这个方面来说,资本家是有功的,社会、资本家、工人,都是赢家。

马云作为一名富可敌国的资本家,仍能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这是难能可贵的,是值得赞赏的。怕的不是资本家越来越有钱,怕的是资本家躺在钱堆上,从此呼呼大睡,过上神仙般的日子,这才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希望资本家们都能像马云学习,永远保持高昂的斗志,坚持不懈的以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才是真正的企业家精神,也是广大人民允许资本家集聚巨额财富的意义所在。

马云对待996的态度是有一定问题的,问题在于他将对996的批判与奋斗的精神进行了错误的对立。我们反对的是996的不合理,而不是奋斗精神。但同时我们仍需警惕某些人在小小的成就面前,就开始慢慢的变得忘乎所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随之而起。还要警惕某些人,想不劳而获,搭乘制度的便车。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我们理想中的社会。但在物质和精神水平,未达到要求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仍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的发展仍需靠竞争来推动。只要社会一天还要靠竞争来推动,天上就很难有自己掉馅饼儿的事。理想中的“自由、平等”是不存在的,只可能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平等、自由”竞争的社会。因此要想比人更胜一筹,艰苦奋斗的精神,是必不可少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态度,不能换来想要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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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9: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4-1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4-1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

发表于 2019-4-15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普通民众收入是中国的十倍左右,一年工作187天,每周工作四天,平均一天工作时间7个小时。也就是说他们平均一个月工作15天,每天七个小时,但如此少的工作时间,收入却是我们的十倍左右。马克思主义在德国实现............

发表于 2019-4-1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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