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全省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
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
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五)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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